5000万工程款被拖欠,因选择了错误被告,胜诉后依然拿不到钱
2014年,四川省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其发包的某商品房住宅项目交由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但实际上,是傅某借用了劳务公司的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
因此,本案中主要存在四个当事人:业主方置业公司、总包方建筑公司、被挂靠方劳务公司以及实际施工人傅某。
在签订好合同后,傅某开始入场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方资金断裂导致停工,傅某迟迟未收到全部的工程款,根据初步计算,总欠款及利息将近5000万元。
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傅某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工程款权益,在起诉前,傅某聘请了律师,律师认为,本案中,业主方置业公司规模更大,所以选择了起诉置业公司,放弃了对总包方建筑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傅某多次与置业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置业公司承诺限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傅某则选择了撤诉。
法院经过核实,认为撤诉行为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权益的情形,准许撤诉,但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由傅某承担。
然而,在撤诉之后,置业公司却根本无力支付,很快,置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置业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法院裁决,置业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企业法人,其破产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申请资格。置业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最终裁定,受理了置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置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傅某的数千万工程款债权就成了一笔坏账,当置业公司清算完毕后,傅某能拿到多少钱,还是未知数。
警惕反思
本案是一个很典型的教训案例,那就是在诉讼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被告,由于傅某选择的律师不够专业,未能在诉前认真调查甲方资信,在总包方建筑公司和业主方置业公司之间,选择了以业主方为被告。
实际上,本案中的总包方为某国企,其财务状况良好,执行能力较强,在诉讼时,如若选择总包方建筑公司为被告,傅某可能早就拿回全部的工程款了。
这就给所有工程人提了一个醒,如果被甲方拖欠了工程款,不仅要尽早起诉,而且要根据案情选择正确的被告,否则,就算打赢了官司,也会面临被告无力支付,甚至公司破产成为坏账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