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借钱为什么从来不给现金?
读过笔者之前写的一篇文章《》,大家应该了解到该如何写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但这并不代表只要写出了“完美”借条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在实际的资金借贷中,如果你的出借方式有误,那么很有可能还是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些错误的出借方式里,最应该避免的就是以现金方式出借。
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天平之下
小天借给小平一万元,签下了完备的借款合同,然后直接拿出一沓百元大钞交给了小平。到期后,小平因为不还钱被小天起诉到法院。小天拿出借款合同,理直气壮地说:“白纸黑字,欠债还钱!”
法官问小平:“借款合同是你签的吗?”
小平说:“是的,但我没有收到钱。”
小天卒。
聪明的你肯定已经发现了,现金借款,尤其是在进行金额较大的现金借款时,最大问题就是出借人无法证明已经交付了借款,这时如果碰到抵赖的借款人,那么法院会因为证据不足,无法支持出借人的还款请求。
从法律角度来说,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钱的意向,并不能证明钱款已经支付。也就是说如果想要法院认可,必须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
(1)双方已经达成借款意向
(2)钱款已经支付完成
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即便是支付现金,也不代表没办法证明钱款已经支付,例如有证人作证或者借款人签了收据。
确实,在大量的案例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出现,但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全部都支持这样的证据。
01
有证人作证的情况
天平之下
法院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645号】
李某向杨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杨某现金贰仟万元整,月息2分。借款人:李某2014.10.6。
同日,李某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对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偿还事宜进行了明确。该《还款承诺书》由李某签字捺印,姜某、王某等作为见证人签字捺印。
法院认为,现金借款除了有借条外,还有见证人的签字捺印,足以认定李某应偿还杨某借款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院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349号】
对于本案大额现金借款成立的主要事实,马某虽提交了《借条》及取款凭证予以证实,但与其申请的证人周某对案涉《借条》的形成过程、现金交付等细节的陈述明显不一致。
法院认为,结合上述事实,依据现有证据综合判断认定周某交付案涉100万元现金的事实尚不能成立。
02
有收据的情况
天平之下
法院案例3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729号】
何某主张出具《借条》仅系为朋友帮忙,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出具《借条》时其已将借款清偿完毕。
何某的上述主张不符合常理,且与其在《借条》形成后仍向屈某还款30万元的行为相矛盾。
法院认为,综合《借条》中载明了金额、支付方式、利息约定以及何某在《借条》形成后又有付款的行为,认定该《借条》是何某对其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屈某与何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依据充分。
法院案例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再8号】
王某持有另外四张借条、四张收据,但没有向雄塔公司交付款项的证据,也没有向经办人肖某交付款项的证据。
王某、肖某关于后四次借款的具体金额、交付方式,在数次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表述,且与第一笔借款的交付方式也不同。
雄塔公司不认可另外四张借条中的借款实际发生,并对出具借条作出解释。而雄塔公司的相关账目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账目,故本院对雄塔公司涉案记账凭证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现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交付方式、财产变动等情况,仅凭王某持有的另外四张借条、四张收据,不能证明王某与雄塔公司之间存在另外四张借条所记载的民间借贷关系。
借钱看似是一个小问题,但是一旦涉及打官司,可能每一个环节都会被放大,稍微有些疏忽,保不准就会被法院认定为存在证据瑕疵,最终无法拿到属于自己的钱。
正确的借款方式:
(1)双方达成意向后,参照《》一文的介绍,签订完备的借条或借款合同。
(2)支付钱款应当避免现金支付,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支付宝等可以留下痕迹的方式支付。银行转账支付时要保留银行打款凭证。
(3)在付款时要同时在付款内容中备注钱款的性质为“借款”。
(4)特别注意要审查收款方的账户,最好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的,则应是约定的收款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