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残疾人创业项目 关于印发《泰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州市财政局
泰残发〔2016〕34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财政局,市农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各高校:
现将《泰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州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8日
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2日印发
泰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99号)、《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的工作意见》(泰发〔2010〕12号)、《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泰发〔2014〕18号)和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市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残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培育、规范、引导和扶持泰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以残疾人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的可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的场地,并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融资服务、管理咨询、技术创新、项目推荐、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建以泰州市区为中心,其认定由市残联实施,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要与地方的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对残疾人新创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积极培育和支持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楼宇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为残疾人创业者及其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六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
第七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对象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国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六、为残疾人免费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加强宣传,营造残疾人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八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请建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孵化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厂房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孵化贸易、服务类企业的场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孵化个体工商户有10间以上独立门面房。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职工生活和残疾人无障碍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四、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可一次性入驻残疾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5家,安排从业残疾人不少于10人。孵化成功率在50﹪以上,每年至少孵化毕业2家以上残疾人的企业。
五、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第九条 进入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不到2年。
四、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100万元。
五、在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六、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及认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每年10月底前,符合基本创建条件的单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总结报告(包括机构场所、日常管理、创业服务、孵化成效、工作创新、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二)填写的《泰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场所的证明;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制度;入驻企业营业执照;毕业企业清单;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料。
二、初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报市残联。
三、认定。市残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泰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由市残联发文命名并授予相应标牌。
第十一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对已获批准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基地建设规模和吸纳残疾人就业等情况,按照新增残疾人设施建设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标准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
二、对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每扶持1个残疾人创业实体给予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10万元(含)以下的孵化绩效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个体工商户:孵化绩效补贴5000元/家。
2、企业:员工总数8人以下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孵化绩效补贴2万元/家。
3、员工总数8人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按每人25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家,给予孵化绩效补贴。
三、对在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进入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符合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市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残发〔2015〕28号)第二章(扶持对象)规定的,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申请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扶持资金及社会保险补贴。
二、对进入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正常经营必须的房屋(场地)可享受免交租金,租金免交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个孵化对象每年免交租金不超过
8万元。房屋(场地)租金由所在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直接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领取。
第十三条 对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孵化绩效补贴、奖励资金,以及对进入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的房屋(场地)租金补贴,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纳入市残联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残疾人创业孵化工作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指导监督,并协助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与孵化对象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协议。
第十六条 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认定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由市残联组织专家组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对连续两年检查评估不符合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的,将取消其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泰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牌匾,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泰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泰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绩效补贴申请表
3、泰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对象租金补贴申
请表
附件1
泰州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场地面积
单位性质
与场地提供方关系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