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创业小项目 资金支付三方协议
每一方均声明及保证,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而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及国家法律之规定。
三、有效期
3.1 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3.2 延期
任何一方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向另一方书面提议延长,经双方一致同意,可签订续约合同。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书面延展合同的动议或邀约后,应在收到该书面延展合同的动议或邀约之日起十日内,对此书面动议或邀约做出书面回应或承诺,并受该回应或承诺的约束。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做书面回应或承诺,视为拒绝。
四、服务方式
4.1 链接
乙方网站主页应有支付平台的图标,表明甲方的支付平台做为乙方网站在线支付手段之一,乙方网站需要在线支付的功能直接链接到甲方支付平台,用户点击后进入甲方相关支付页面,实现在线支付。
4.2 结算流程
用户在乙方网站选购商品或服务发生网上支付行为,进入支付平台;
用户选择支付平台中的支付工具付款;
用户输入该支付工具的卡号和密码,确认交易后,电脑提示交易结果是否成功;
交易成功后,支付平台负责将用户的款项从用户的支付帐户上划拨到乙方在支付平台的特约商户帐户上,到帐时间与银行相同;
乙方可随时查询在支付系统的特约商户帐户的交易帐务明细和帐务余额。
4.3 服务保证
甲方保证支付平台正常运行、支付款项及时准确成功划拨(遇不可抗力除外),同时向乙方提供控制管理后台,乙方可通过控制管理后台进行帐务结算和明细查询。
甲方保证不断扩充其业务范围,让更多的银行连接至支付平台,并免费提供给商
家如同现有联网银行的一切服务,不再收取升级费用。
乙方保证在销售、配送、结算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服务,因乙方或者其相关商户的原因与顾客产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保证其利用支付平台经营的业务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不得利用甲方的服务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如果乙方违反前述规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因乙方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费用及结算
5.1 支付平台服务费为乙方用户通过甲方支付平台向乙方支付款项金额的_____%;
5.2 甲方负责按照乙方调款指令将收到的用户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从乙方在支付平台的商户帐号上划至乙方指定帐户,金额以甲方系统的记录为准;
5.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在甲方依据乙方资金调拨指令向乙方划款时,由甲方从乙方在支付平台的帐户中扣除;
5.4 首年年费于合同签定后四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年费为??元。以后年费按年收取;
5.5 乙方应将一次性支付的技术接口费—-元及技术调测费—-元,与首年年费一并付清。
六、禁止商业使用
6.1 本合同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品牌和标识用于商业目的。
6.2 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支付平台以出售、租赁等形式给其他用户使用,否则乙方将按甲方年费标准的5倍向甲方支付罚金。
七、保密义务
一方必须对从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不可抗力
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政府干预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受影响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其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并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合同对方,且于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合同对方提交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如果继续履约存在可能性且符合订立本合同的目的,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违约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
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和支出)。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相关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收件日当日终止本合同。
十、税务
每一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十一、争议之解决
11.1 协商与调解
11.1.1 对于因本合同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11.1.2 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
11.2 仲裁
11.2.1 任何提交仲裁之争议应提交设在中国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届时的仲裁规则审理。
11.2.2?在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提交仲裁之部分。
十二、附则
12.1 修改本合同惟经双方签署之书面合同,方可修改。
12.2 本合同之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执行。
12.3 本合同以中文制成,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委任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_
签字:_
乙方:_
签字:_
篇三:财务公司代理结算业务三方协议
甲方(付款人):
乙方(收款人):
丙方(代理人):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甲、乙、丙三方代理结算业务合作,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xx集团代理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代理结算业务是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共同委托,承诺在指定日期向乙方支付确定结算金额的中间业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㈠本协议约签订日期至约定结算日期期间可以无偿占用应付乙方交易款项资金,但在约定付款日之前,可以提前偿还应付乙方交易款项; ㈡在约定付款日到期后,因缺乏资金不能如数偿还乙方的情况
下,要求丙方为其垫付资金偿还乙方; ㈢按照《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行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的规定》要求,只在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并已与开户银行签署财务公司资金集中协议; ㈣按照《xx集团代理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手续费、利息; ㈤积极有效地采取措施筹集资金,及时偿还丙方为甲方垫付的款项,配合丙方签署还款协议。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㈠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权随时向丙方收取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的代理结算款项资金; ㈡按照《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实行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的规定》要求,只在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并已与开户银行签署财务公司资金集中协议; ㈢按照《xx集团代理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手续费、利息。
第六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㈠按照《xx集团代理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决定是否接受甲、乙双方的代理结算业务委托; ㈡自本协议约定结算日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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