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IPO企业因涉嫌行贿案中止审核! 4年后重启上市……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7)粤19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建新,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案发期间系中共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莞城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健豪、蒋坤正,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二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建新犯受贿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建新、辩护人李健豪、蒋坤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建新于2005年5月至2013年7月任中共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07年11月8日,经中共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东莞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委托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公开转让其所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11000万股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0%,以下简称东莞证券20%股权)。期间,被告人梁建新利用担任中共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广东锦龙股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公司)受让东莞证券20%股权过程中提供帮助。2007年中秋节前、2008年春节前、2008年中秋节前、2009年春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梁建新在其办公室等地分六次收受锦龙公司董事长杨某(另案处理)贿送的共计410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364.0983万元。梁建新将收受的款项均用于到香港购买高档药材供本人及家属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梁建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委托家属退缴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宋某等证人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被告人梁建新的供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建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时,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梁建新有自首情节。
法庭上,被告人梁建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梁建新有自首情节,且委托家属退回赃款;(2)被告人梁建新在本案中并非起决定性及主导性的作用,国资委只是执行部门,梁落实股权转让工作的行为仅是执行职务,是履职行为,梁没有主动向杨某收取钱财,梁是被动受贿;(3)被告人梁建新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年纪大,身患疾病。
被告人梁建新及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建新于2005年5月至2011年7月任中共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07年11月,经中共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委托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公开转让其所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11000万股股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0%,以下简称东莞证券20%股权)。期间,被告人梁建新利用担任中共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广东锦龙股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公司)受让东莞证券20%股权过程中提供帮助。2007年中秋节前、2008年春节前、2008年中秋节前、2009年春节前、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梁建新在其办公室等地分六次收受锦龙公司董事长杨某(另案处理)贿送的共计410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364.0927万元。梁建新将收受的款项均用于到香港购买高档药材供本人及家属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梁建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委托家属退缴完全部赃款。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离退休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等:证实梁建新的身份情况及工作经历,其自2005年5月至2011年7月任东莞市国资委主任、党组书记一职,系县处级正职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东莞市国资委文件处理呈批:证实2007年6月4日,东莞市新世纪科教公司来文,标题为“关于收购‘东莞证券’股权相关问题的请示”,呈梁建新阅,梁当时批示“请核对金银珠宝公司和电脑开发公司的经济属性”(6月6日)
3.东莞市国资委关于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公开转让所持东莞证券公司20%股权的批复:2007年11月5日,东莞市国资委批复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表示经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东莞市金银珠宝公司所持东莞证券公司20%股权以评估价为底价进行公开转让。现根据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莞证券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书》,东莞证券公司企业股东权益价值为188,223.39万元人民币(总股本55000万),每股价格为3.42元,国资委同意将金银珠宝公司所持东莞证券公司20%的股权(即11000万股)以37620万元人民币(每股3.42元)为底价在东莞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并按有关产权交易的规定做好转让相关工作。
4.关于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转让持有的我司20%股权的临时股东会决议等:证实2007年11月6日,东莞市证券有限公司以书面议案方式代替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就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转让持有的金银珠宝公司20%股权的事项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股东共7家,代表公司100%的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会采用书面形式表决,经表决,投赞成票股东七家,占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00%,投反对票股东0家,占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0%,投弃权票股东0家,占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0%,决议获得通过,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公开持牌方式进行。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受东莞市国资委批准,受委托公开转让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东莞证券20%股分。保留价为每股3.42元,委托权限包括制订交易文件和现场公证等。
5.关于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20%股权公开转让公告:证实2007年11月8日,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在报纸政务公布一栏中,对公众公布了将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20%股权进行转让的公告,公告上对于受让方的基本条件要求:注册地在东莞市的上市公司,或者注册地虽不在东莞市但由注册地在东莞市的企业控股且同意受让股权后将公司注册地迁至东莞市的上市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能够促进东莞证券今后的可持续发展。
6.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持有的20%股权招标文件:2007年11月8日,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有公司委托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布公开转让股权的招标公示。
其中,关于竞价方式及准受让人确定:报名截止后,报名参加竞买并按期支付了保证金的竞买者若只有一个,该竞买者为准受让人,受让价为转让底价或者该竞买者高于底价的出价,如果竞买者为二个,则采取报价方式,由竞买者分别密封报价,公开开标,报价高者为准受让人,所报高价为受让价,如果竞买人为三个以上,则采取拍卖方式公开叫价竞价,叫价最高者为准受让人,其最高叫价为受让价。
7.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函:证实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意受让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委托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1000万股股权,根据公开转让公告等所要求的受让方基本条件,锦龙发展公司作出承诺,如能受让20%股权,公司将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股权过户到本公司名下后三个月内,将公司注册地从清远市迁至东莞市,使本公司成为东莞市辖区内的上市公司。
8.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鉴证书:2007年12月11日,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向受让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东莞证券20%股权。公开转让股权成交价为37620万元。鉴证结论:本次股权转让经东莞市国资委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9.关于东莞市东糖实业集团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15.6%股权公开转让的招标文件等:反映东糖实业转让15.6%股权的相关情况。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广东锦龙发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位于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二号区内,法定代表人姓名为杨某,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位于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法定代表人为朱某,公司经营范围为科教投资,房地产投资,实业项目投资,国内贸易等。注册资本为1.5亿元。
12.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梁建新已委托家属退回410万元港币。
13.到案经过:证实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东莞市纪委转来线索称,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梁建新涉嫌收受他人贿赂。2017年6月23日,梁建新接到东莞市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配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如实交代其收受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
14.出入境记录:证实2007年3月2日至2011年12月15日,梁建新有26次去香港的记录。
15.人民币港币汇兑表:反映案发时间段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
16.杨某:
①与梁结识:其在1987年就认识梁建新了,当时梁是谢岗镇的镇长。到了2007年时,锦龙公司在收购东莞证券公司股权时,时任东莞市国资委主任梁建新刚好负责经办此事,其才开始跟梁往来密切。
②收购情况:2007年初,锦龙公司开始从私人手上收购了约20%的东莞证券公司的股权。由于东莞银行下属的东莞金银珠宝实业公司持有20%的股权,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这是违规的,所以东莞市政府在2007时计划将这20%的股权转让出去,锦龙公司知道后也有意向收购,经过时任东莞市委书记刘某、常务副市长冷某等领导的批示、协调,于2007年6月,金银珠宝公司、城信电脑公司分别与锦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后前述两公司又致函了锦龙公司,该公司说上述股权转让意向书不能执行,均告作废。
③谋取不正当利益:设置有利条件:2007年5月,东莞市也就此事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因为股权转让的后续工作主要由国资委负责,其便找到了市国资委主任梁建新了解东莞证券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梁当时也知道东莞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支持其的。2007年9月,东莞市国资委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转让东莞证券公司20%股权的转让方式的意见,其中设置了一些对锦龙公司有利的条款,接下来东莞市就此事召开了第二次党政联系会议,2007年10月,东莞市产权交易中心发布有关公开转让东莞市金银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证券公司20%的股权公告。最终锦龙公司在没有其他企业参与竞买的情况下,以招标底价取得了东莞证券公司20%的股权。直接监管转股:当时锦龙公司计划收购东莞证券公司的股权,当时是东莞市国资委负责此事,所以其当时就想找梁了解东莞证券公司的相关股权转让情况。梁建新当时也知道其有收购意向。国资委当时并没有专门设定对锦龙公司有利的条款,一开始社会上传言受让条件是东莞市注册的上市企业,后来其向市政府提交请示报告,如收购东莞证券成功,将承诺将公司注册地迁回东莞。第二次党政联席会议设定的受让企业就加上了东莞本土企业控股的外地上市公司,且愿意将注册地迁回东莞的企业。但其并不认为这是为了帮助锦龙公司而设立的,因为锦龙公司随时都可以将注册地迁回东莞市。当时锦龙的注册地在清远市,在2007年12月锦龙公司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买下金银珠宝公司名下的东莞证券20%股分后,其开始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的手续,在2008年2月迁回东莞。
④送钱目的:其有给梁建新4**万元港币,但送钱出于综合考虑。
一是感谢他在锦龙公司收购证券公司股权过程中提供的帮助。
二是基于双方的朋友关系,自己想与对方有福同享。
三是收购之后,相当于持有东莞证券公司44.6%多的股权,东莞市政府持有东莞证券公司55.4%的股份,东莞证券还是国有控股公司,受国资委领导,以后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也需要梁建新给予关照。
⑤送钱经过:2007年中秋节后,当时东莞市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东莞证券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确定了受让方条件。为了感谢梁建新,其约当到富东鲍鱼饭店的一个包房吃饭,饭后,其把80万元港币放在一个礼品纸袋里递给梁建新,并说这是自己的一点心意,梁建新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在吃饭的过程中,梁建新向其介绍了市政府确定的几个受让条件和一些运作情况。在给了第一次之后,接下来的2008年春节、2008年中秋、2009年春节、2009年中秋,其都以送钱的方式分别送给梁建新80万元港币。这样算下来,其每次送80万元港币给梁建新的次数有五次,共计400万元港币。后面四次也都是在富东鲍鱼的包房内,只有其两个人吃饭的时候给的,每次其都是把80万元港币放在一个文件袋里装好,然后再放在一个普通的礼品袋里,吃完饭后把礼品袋递给梁建新,跟他说这是过年的一点心意,梁一般会客套一下,然后就收下了。吃饭的地方是其定的,除了这五次之外,在2010年春节前后,其到梁建新的办公室拜年,其把装有10万元港币的一个黄色信封递给梁建新,并说这是一点心意,梁建新表示感谢后就收下了。因为这是送给梁建新的最后一笔,当时考虑通过这种方式让他明白以后其就不会再送钱给他了,以免送开之后突然停掉不送让他感觉失落,对其有意见。总共其一共就送410万元港币给梁建新,送给梁建新的钱都是千元面额的港币,前面五个节日每次都是送80万元,10万元一捆,每次8捆放在一个棕色纸质文件袋里,然后放进一个普通的礼品袋里,最后送的10万元港币,也同样是千元面额的,其是装在一个黄色信封里给梁建新的。
⑥钱款来源:其在新世纪科教拓展公司的办公室的保险箱内平时会存一百几十万元不等的人民币或者港币现金,这些钱都是其个人的备用金,其送给梁建新的钱就是从这里拿的,也就是说这些钱都是从锦龙公司的大股东新世纪科教拓展公司那里支出的。这些备用金都是要平账的,都是由财务找发票去记账报销的,具体的名义其不清楚,不会区分开每一笔开支的明细情况来报给财务,只是每一段时间报一个总数让财务记账。其每次送钱给梁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送港币给梁建新是因为港币的面额比较大,同样的数额重量和体积小,比较方便。其实其也没有特别计算送多少钱给梁建新,只是事后累积计算下来送了这个数额给梁建新。分开几次是因为当时送钱给梁并不是完全为了收购股权这个事情,其还有考虑东莞证券公司经营需要国资委的关照以及考虑其之间的朋友感谢,所以才会分开送而不是一次送给他。
⑦违法性认识:其认识到这种在办事过程中送钱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是非常错误和违法的行为。
17.宋某:证实杨某使用新世纪公司资金的基本事实。其系于2004年11月开始在新世纪公司工作,前后任出纳和财务部经理助理,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款项的收付、费用报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以及公司库存现金管理等。新世纪公司的开支主要是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的,公司库存会有少量现金。但实际控制人杨某会有使用现金的需要,他都会提前告诉其需要多少钱,其就准备好给杨。杨使用的有人民币,也有港币等外币。具体杨使用了多少其不记得了。一般使用时,其从公司账户提款出来,如果需要兑换外币的话,就兑换好,其拿现金和借据给杨某,由杨在借据上签字。杨是新世纪公司实际控制人,使用这些现金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他自己签字就可以使用了。出纳上记的是杨总借款,跟会计谢某、王某对账的时候其会把杨某签的借条交给他们,至于会计如何记账的其并不清楚,杨某也不会告诉财务人员这些现金的真实用途。其只要做好记账工作即可。杨某有向公司报销其他开支的款项,都是走报销程序的,杨某会有发票报账,经会计审核并经他审批之后,由其拿现金给回杨某,有时也是充抵了杨从公司借支的现金。杨报销的款项其记不清楚了。
18.被告人梁建新的供述:证实①任职情况:其于2005年4月至2011年7月,任东莞市国资委党组书记、主任,于2011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东莞市财政局调研员。②结识杨某:在1987年,其在谢岗镇做镇长的时候就认识杨某了,认识之后一直都有联系来往,杨某是锦龙公司董事长。③收购股权:2007年左右,东莞银行下属的两个企业东莞市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和东莞市诚信电脑公司各自持有20%的东莞证券公司的股权。根据金融法规政策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规定,东莞银行就必须将金银珠宝公司和诚信电脑公司合共40%公司股权向社会转让。此时东莞控股公司和锦龙公司向国资委、东莞银行和有关部门分别表示有收购意向。一方面,东莞控股公司向国资委打报告申请收购东莞证券公司的股权,国资委也将东莞控股的报告在此之前上报了政府;另一方面,锦龙公司老总杨某在此之前已经与东莞银行签订了收购意向书,同时通过与时任东莞市主要领导的私人关系争取多方支持。为此,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讨论东莞证券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起初几次意见不统一,最后时任东莞市委书记刘某就提出意见,包括:一是公开招标原则,就是需要采用向社会对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股权受让方。
二是“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原则,就是东莞证券的股权不一定必须由国有企业持股,民营企业一样可以持股,只要东莞证券公司在东莞就可以,进来的股东是东莞的就可以。三是国有企业不能参与投标;四是受让公司必须是上市公司;五是若中标的受让公司注册地在东莞市外,就要求该公司在中标后将注册地迁移至东莞市。上述意见就将有收购意向的竞争对手,如东莞控股公司排除在外了。同时在刘某提出的这些意见中,大家都清楚,这次东莞证券股权转让对锦龙公司的倾向性已经非常明确了,最终,锦龙公司就在没有其他投标竞争对手的情况下中标收购了金银珠宝公司转让的20%的东莞证券公司股权,受让价格是3元多每股,总金额其并不清楚。锦龙公司大概是在2007年开始收购,至2009年完成收购。东莞市国资委在整个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在东莞证券公司股权转让中负责根据联席会议和市主要领导的批示的要求制定挂牌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④国资委间接监管:东莞市国资委不能直接监管金融企业,只不过锦龙公司收购东莞证券公司股权后,其他股东是有国有成分的股东,这些国有成分的股东是受国资委监管的,进行间接管理。锦龙公司收购东莞证券的部分股权后,东莞证券的组合大股东仍然是国资性质的,东莞证券的年度股东大会也会邀请国资委人员参与。
⑤谋取利益:2007年,杨某到其办公室找到其,向其了解到东莞证券公司的情况和挂牌的进度等,还多次跟其说他跟市委书记刘某的关系如何好,目的就是让其知道主要领导是支持他的,因为其在2007年时任国资委主任,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东莞证券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负责公司挂牌具体的工作。杨某希望国资委在落实具体工作的时候能够完全按照市领导的意图办理。在每次杨某过来咨询东莞证券股权转让的竞争对手、挂牌进度和评估信息等问题,其告诉杨某关于东莞证券的经营情况可以找东莞证券公司了解,其不是很清楚。评估、审计工作不是其负责的,让杨某找相关部门,到时会有公开的资料,时间、工作进度要上报市政府,会按规定办,但程序一定要合规。其是有把挂牌的进度告诉了杨某。其实市委领导的意图他早就知道了,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的精神、批示和意图制定挂牌条件和要求,做好股权转让挂牌工作。⑥送钱经过:第一次:2007年中秋节前,杨某到其办公室找其了解东莞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流程的进度,谈完以后邀请其到东莞市东城区富东鲍鱼饭店吃饭,其两个人在一个包厢里面吃饭。饭后,杨某叫他的司机送其回家,杨在车上交给其一个礼品袋,里面放着一个公司文件袋,他跟其说这是他们锦龙公司的一些材料,让其回去看看。
其回到家里打开一看,发现是80万元港币。其当时感到很纠结,一方面收了钱感到害怕,曾想把钱退回去,但另一方面考虑到杨与刘关系这么好,担心退钱会被杨某向刘某打小报告,令到刘对其有意见,再三权衡后,其还是把钱收下,放在衣柜里。其余五次:在此之后,杨某在接下来的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2009年中秋前都通过同样的方式给其送钱,每次都是送80万元港币现金。过程都基本一样,先是约吃饭,不是去富东鲍鱼饭店就是在峰景高尔夫会所,吃饭只有他们两个,过程中会谈一些锦龙公司的经营状况,他对股市的看法及与刘某关系等话题。饭后杨某的司机开车送其回家,其与杨某坐在后排。在车上杨某把礼品袋给其,礼品里面有一个文件袋,杨表示是过节的一点心意。收到钱后,其都是将钱拿回家之后就放在柜里,这五次,杨某总共送给其400万元港币。上述港币是分开5次给其,每次送80万元,都是千元面额的港币现金,100张一沓,10万元一沓,共8沓。后来还有一次,在2010年春节前,杨到位于东莞市万寿路76号老市委大楼2楼的办以室找其,杨给了梁一个信封,信封里面装有10万元港币。上述10万元港币是1千元面额的,共100张,用一个信封装着。
前后杨某共计送给其410万元港币。⑦钱款去向:其每次去香港的时候就带一些钱用于购物,主要是用于购买虫草等高档药材,这样持续花了七、八年,慢慢就花光了,因为其妻子在2006年左右时被诊断为肝炎,2007年发展为肝硬化,又查出患有严重的糖尿病,所以长期需要服用一些高档药材来治病,而其本人由于喝酒应酬导致身体也不好,2006年起发现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平时也用虫草泡水喝,所以家里在这方面消耗比较大。⑧送钱原因:杨某送钱的出发点应该是市国资委刚好在负责东莞证券公司股权转让的挂牌工作,而其当时是市国资委的主任,所以他要送钱给其,但其实其只是按照市联席会议和市领导的意图办理,没有违反原则去为他提供帮助。⑨其他:其知罪认罪,现在其感到非常痛心,自己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不起党和人民,现在其愿意积极配合退赃,接受处理。
被告人梁建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建新有自首情节,且委托家属退回赃款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新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梁建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进行了退赃,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建新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执行至2022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梁建新违法所得的港币410万(已折算成人民币暂存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颖
审判员尹巧华
代理审判员陈婉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匡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