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西安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发布报告(二)
首届西安市依法维护
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总结推广我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成功经验,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西安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联席会议开展了“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征集活动。此次入选的10个案例是从近3年西安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理的案件中推选出的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涉及当前妇女儿童权益中较为突出、广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案例六
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维护未成年人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基本案情
李丽(化名,女,西安市鄠邑区A村)与吴刚(化名,西安市鄠邑区B村)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育有一子小卓(化名),户口随父亲登记在B村,李丽户口一直登记在A村。2019年3月,李丽与吴刚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小卓由李丽抚养。2020年7月,小卓将户口迁至A村。2020年11月,李丽母子所在户因拆迁与A村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书》,但未对小卓进行安置补偿。小卓于2021年7月5日将街道办事处诉至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给付小卓征地分配款。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小卓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对一审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审理。对于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户籍登记状况、户籍变动原因、当事人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以及农村土地对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小卓因父母离婚将户籍随母转入A村村小组并居住生活,且村小组认可小卓为本村组村民,故小卓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小组应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A村村委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最终小卓成功获得了征地补偿款。
典型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特殊的保障作用,在征地安置补偿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直接决定了能否享有征收补偿款分配、代缴养老保险、就业补助等权益,对于村民个人、村委会、征收安置补偿部门都十分重要。本案妥善解决了小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既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了村规民约,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同时,合理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本案和同类案件的难点和重点。本案中,确定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户籍为基础,但不以户籍为唯一认定条件。除户籍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历史与现实、实体与程序、土地承包关系、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活、是否享有集体权利和履行集体义务、需要获得帮助的程度等多重因素,最终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同类案件处理指引
本案为需要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村委会、征收安置补偿部门,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件的法官,办理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件的律师提供了可行的指引。即在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不能以户籍为唯一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户籍迁移原因,实际生活地点,为村集体做出的贡献等多重因素,统筹认定。
案例七
各方协同,历时三年跨省破解非婚生子女落户就学难题
基本案情
张红(化名,女、陕西宝鸡人)与刘强(化名,河南焦作人)在西安市非婚生育佳佳(女,化名)、乐乐(化名)、天天(化名)三名子女,均未成年且未落户。2019年5月,张红在家生产,引发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新生男婴一一(化名)经救治生还,未办理户籍登记,父亲刘强失去联系。2019年6月,四名儿童先后被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兴庆路派出所和西安市太乙路派出所送往西安市儿童福利院。此后的两年中,刘强没有及时为四名儿童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导致孩子上学就医等问题难以解决。
为妥善安置四名儿童,西安市民政局协同西安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介入此案。为解决四名儿童的落户就学难题,西安市民政局与西安市儿童福利院联动陕西省各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积极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对接,完成刘强与四名儿童的亲子关系确认等工作,协商解决四名儿童的落户问题,最终将四名儿童送回河南焦作落户。2022年3月,西安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与焦作市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四名儿童安置问题,最终达成一致,学龄期儿童佳佳和乐乐由刘强抚养教育,社区监管和负责落实各项政策福利,并对接就近学校,保障儿童就近入学,天天和一一由焦作市儿童福利院临时监护。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本案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后跨省转介、寻亲、落户的典型案例,充分维护了儿童的合法权利。跨越两个省,涉及四名儿童,多省市、多部门联动解决落户安置等问题,对后续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了经验。一是加强和完善各省市、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同步政策落实,简化认证流程,强化部门协同。本案中四名儿童的落户涉及到陕西河南两省、公安民政等多个部门,各省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优势,加强合作互通,以最快的速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激活临时监护人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职责,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本案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后西安市第一例落实第一监护人职责和民政部门作为临时监护人的成功案例,天天和一一符合临时监护条件,由焦作市儿童福利院临时监护。临时监护制度的激活,对于未成年人生存权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同类案件处理指引
本案为想要解决非婚生子女落户、就学难题的人群提供了可行指引,可通过如下渠道解决困难:
(1)民政局:其一,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临时监护措施:A.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B.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C.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其二,协助完成非婚生子女落户;
(2)儿童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负责落实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措施,承担本地区“无法定监护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弃儿童养育、康复、治疗、教育和安置工作;
(3)公安部门:其一,调查确认父亲母亲身份;其二,进行DNA检验确认亲子关系;其三,负责未成年人户籍落户;
(4)社区:协助办理入学、政策福利落实等事项。
案例八
收养关系太糟心,法援来断家务事
基本案情
吕国强(化名)与李兰(化名)系夫妻,未生育子女,1969年收养吕芳(化名)并办理户籍迁入手续。随着年龄的增长,自2017年5月起,养父母吕国强和李兰开始被多种疾病缠绕,频繁住院,但在此期间,吕芳仅陪护过一次,也未支付医疗费用。2021年,李兰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因养父吕国强不同意解除因而撤诉。2023年李兰向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到李兰的不幸遭遇后,高度重视,随即开通绿色通道,启动法律援助工作,要求细致调查案情,充分搜集证据,用心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专门负责该案件。承办律师立刻前往受援人李兰家中,从日常探望、生活照顾、资金帮助、医疗陪护等角度全面收集了受援人与吕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的证据。2023年11月29日,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兰与吕芳之间确实存在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生效后,李兰与吕芳成功解除收养关系。之后,应李兰要求,承办律师为其与侄女拟定《遗赠扶养协议》并指导签订,保障李兰晚年老有所养。
典型意义
本案为解除收养关系的典型案例。实践中,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的案件一般比较少见,该案件的成功解决丰富了同类型案件的司法实践,使得权利保障更加充分。该案在法律规定上涉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第六编继承遗赠抚养相关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抚养、第五章社会优待相关规定,在文化上涉及“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养老、敬老、孝老思想,为广大群众所关注。在司法领域推动稀有案件受到更多关注,以司法全方位保障权利,对于提振司法信心,保障少数人群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同类案件处理指引
本案的解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行的指引,适用于想要与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在具体渠道方面,养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同时,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养父母,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援助。在证据收集方面,可以从日常探望、生活照顾、资金扶助、医疗陪护等角度入手,提前加以准备,以证明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
案例九
法援律师巧用“居住权”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李燕(化名,女)与吴勇(化名,男)于2005年相识相恋并同居,李燕随吴勇前往西安生活,2009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在二人相识的15年中,双方感情一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2021年5月初,李燕找到了一份销售工作。吴勇因其赚钱不如以前多,多次爆发激烈争吵。2021年5月,李燕再也无法忍受吴勇的行为,前往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能帮助她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2022年5月,李燕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勇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却在李燕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为房屋设立抵押,恶意停还房贷等行为,导致如果判决李燕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又无法还清贷款,将面临房屋被强制拍卖的风险。因此,法援律师在与李燕深入沟通之后,决定诉请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吴勇所有,由吴勇给付李燕相应房屋折价款,同时要求法院依据《民法典》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判令李燕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登记在吴勇名下的涉案房产判归吴勇所有,吴勇负责偿还涉案房屋剩余按揭贷款,并向李燕支付房屋折价款,李燕在吴勇支付完毕房屋折价款之前在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典型意义
本案为灵活适用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合法财产权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使用,有效化解夫妻共同房产设定抵押侵犯另一方权利的冲突,对于可能存在同样问题的恶意抵押、转移财产、消费等问题的解决具有示范效应。即使恶意抵押、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承担刑事责任,但从法律实践来看,总有被执行人选择实施隐藏、转移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从而导致当事人名义上“胜了官司”,实际中却得不到真正的保障。本案从财产权利可行性出发,保障了当事人的实际权益,不拘泥于房屋所有权,而是创造性地适用“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房屋折价款和居住权作为争取的实际权益,既保障了李燕的财产权益,又降低了吴勇拒不执行判决给李燕带来的负担,丰富了司法实践中对“居住权”的深度运用,增进了法律保护有效性的认识,强化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支撑根基的坚强保障。本案的成功解决是居住权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充分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缓和了冲突双方的利益博弈。
同类案件处理指引
本案为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私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办理抵押等,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可行的指引,可通过如下渠道寻求帮助:
(1)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调取证据;
(2)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人群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针对财产存在转移风险、房屋上设有抵押的情形,尝试不局限于争取房屋所有权的维权形式,可以同时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并获得房屋折价款。
案例十
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解决抚养权纠纷
基本案情
徐天(男,化名)与蔡丽(女,化名)2015年经网络相识,在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在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有一子圆圆(化名)。婚后徐天一直在上海市生活工作,蔡丽一直在西安市生活,圆圆长期随母亲蔡丽生活并在西安接受幼儿园教育。蔡丽与徐天均认为双方婚前婚后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9年8月,徐天与蔡丽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后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徐天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蔡丽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蔡丽同意离婚,但提起反诉,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天的经济条件优于蔡丽,因此判决圆圆抚养权归徐天。蔡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圆圆抚养权归徐天,蔡丽不得迁走圆圆在上海的户口;圆圆7岁前随母亲蔡丽在西安共同生活;7岁以后随父亲徐天在上海共同生活,蔡丽配合办理圆圆在上海的入学手续,并就孩子探视权达成一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离婚案件中确认抚养权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把握这个总原则时往往要通过很多具体的情况来衡量,而不能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确认是否遵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需要对孩子的真实意愿、孩子的稳定生活状态、父母的经济条件、学历等进行综合考量,不能局限于经济条件一项,如果经济富足但父母实际不会教育孩子,放任孩子自由发展,也是不可行的。本案中格外强调了孩子稳定生活状态的重要性,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稳定且持续的生活状态十分重要,轻易改变生活环境极有可能造成孩子的不适应,比如有可能因无法融入新学校新环境而产生心理问题等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稳定且持续的生活环境也并非抚养权归属的唯一考量因素,还是应当综合其他因素,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解决方案。
同类案件处理指引
本案的解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行的指引,适用于离婚后确认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的父母,办理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案件的法官、律师。在确认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时,应当综合考虑孩子自身意愿、孩子稳定的生活状态、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度、能够陪伴孩子的时间等多种因素,不能仅以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因素确定抚养权归属,应当牢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做出最佳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