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政策介绍
美国投资移民政策介绍 美国是全世界最大的移民国家。 每年接收 100 万以上的移民。 美国的签证政策非常复杂,签证种类大体分为非移民类和移民类两种。 非移民类签证从 A—Z, 比较常见的是 B1/B2旅游/商务考察; F-1 留学签证; H-2A 农业领域短期劳工; L-1 驻美国分公司的执行人员;E-2 投资者。 而移民签证则主要分 4 大类, 家庭类( based) , 职业类( based) , 抽签移民和难民移民。 家庭类签证包括: F0 类: 公民权者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 F1 类: 公民权者的 21 岁以上未婚子女 F2 类: 永久居住权者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永久居住权者 21 岁以上未婚子女 F3 类: 公民权者的已婚子女 F4 类: 公民权者的兄弟姐妹 职业类签证包括: EB-1 第一优先(每年 40, 000 名限额) : 国际经营及管理人才、 杰出教授和科研人员、在科学、 艺术或商务方面具有特殊才能之外籍人士。 EB-2 第二优先(每年 40, 000 限额+第一优先之余额) : 在科学、 艺术或商务方面具备独特能力者、 尖端科技专业人士。
EB-3 第三优先(每年 40, 000 限额+第二优先之余额) : 不符合第二优先类之学士级专业技术人士、 技术性劳工(至少经过二年以上之训练与经验) 、 非技术性劳工。 EB-4 第四优先(每年 10, 000 限额) : 牧师, 神父宗教从业人士, 两年以上非盈利性工作经验。 EB-5 第五优先(每年 10, 000 限额) : 投资移民。 美国 EB-5 投资移民项目 于 1990 年起实行, 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 此类签证每年有 10000 个名额。 根据此方案, 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 并创造 10 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 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 二年届满前 90 天, 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 可申请”条件移除”, 而成为永久居民。 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 100 万元。 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目 标就业区( Area) , 则投资额可降为 50 万美金。 1993 年,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 ( Pilot ) , 将移民投资额由 100 万美元降至 50 万美元, 并将 “应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之就业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
投资人在这个区域内投资, 金额为美金 50 万, 投资人不需本人来操作管理。 只要是区域中心间接创造出的就业机会, 就可视为投资人完成了 10 个创造就业机会的指标。 当两年解除条件时间到来时, 即可取消附加条款, 投资人可转为正式的美国永久居民。 EB-5 对申请人的要求相当宽松, 没有商业背景、 年龄、 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 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为合法取得(包括个人累积所得、 赠与、 继承等多种途径) 。 一人申请,全家(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 均可同时获得绿卡。 申请成功后可自 由选择美国任何城市居住, 或继续留在中国工作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