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政治权利的法律保护.docx
2010年9月学术交流sept,20lO总第198期第9期alNo.198No.9残疾人政治权利的法律保护谢非非(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摘要]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造成了个人生存和发展中的严重困难。与一般社会成员相比,他们有着特殊的社会需求,应该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得到体现。在我国的法制进程中,应针对现阶段法制现实中存在的残疾人政治权利得不到应有法律保护的现象,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完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使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程序能够及时启动,保护和调动残痰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选举法中应体现对残疾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特殊保护,残疾人保障法中应设专章保护残疾人政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残疾人应有的政治权利,给残疾人以平等的政治地位和应有的政治参与机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关键词]残疾人;政治权利;特殊保护[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一8284(2010)09—0056一04残疾人政治权利保护是实现和维护其自身利益,逐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步摆脱弱势地位的重要途径。
当前残疾人政治权利保护务。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权利,又是贯彻所有宪法权利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面临政治权利的缺失和政治地位的原则。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律禁止基于残疾的的边缘化倾向。完善弱势群体政治权利保障的法律体歧视。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系,加强残疾人群体政治权利保障的制度化建设,符合构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34条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实需要。利的人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一、残疾人政治权利法律保护的制度现实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5****同志强调指出:“满腔热情地关心残疾人,切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实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他们以平等的行、示威的权利。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宪法性法律地位和均等的机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都有基本相同的规定。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定虽然未现代民主国家,公民的政治权利是靠一整套完备的制度来保证实现的。明确提到残疾人一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包括残所谓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疾人公民,这是残疾人享有平等政治权利的宪法依据,是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关于残疾人平等权利的效力最高的法律保障。此外残疾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与人保障法第3条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意味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着残疾人和其他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我国选举法还对残疾人选举权的行使做出了特殊的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保障残疾人政治权利的实现规定。根据选举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除不能行使选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我国法律在保障残疾人政治权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利的实现方面做了相关的规定。如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单外,其他残疾公民均有权依法行使选举权。为保障残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疾人选举权的实现,我国选举法第36条也做了特别规[收稿日期]20lO—04—30f作者简介】谢非非(1957一),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从事宪法研究。·56·万方数据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定没有具体性规定的致命弱点,得不到及时而有力的纠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正。影响了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对这一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弱势群体各方面条件的改善非常不利。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二)相关法律对残疾人政治权利的特殊保障有所缺代表,lO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中国残疾失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是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我国选举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虽然对残疾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的人人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有一些规定,但规民团体,享有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定的不完善,只规定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享有政治权利和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不尊重或侵犯残疾人政治权利的法律自由。第6条规定,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后果。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即使是对残疾人政治权利的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保障的行为模式也只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并没业。管理社会事务。集会游行示威法、出版管理条例、社有对保障残疾人政治权利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如参与程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将公民政序、如何提供便利措施、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等做出治自由予以具体化,增加了一定程度的可操作性。
宪法适当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残疾人政治权利的平等保和残疾人保障法特别强调残疾人在政治方面享有同其他护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人们的视线依然停留在对残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这些条款是尊重人权原则疾人日常生活的关注,如康复、受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和倡导法律人本主义的具体表征和体现。障、文化生活的保障上。对政治方面的需求考虑的较少,这也恰恰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残疾人在政治权利保护二、残疾人政治权利法律保护的制度缺陷及的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即立法层面上基本处于阙如的原因状态。虽然我国残疾人政治权利有一些制度性法律保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最基残疾人保障事业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由于种种因素 本权利,是人的全面发展、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之一, 的影响仍然比较落后,残疾人的政治权利法律保障还不 在提倡科学发展的今天尤为重要。从权利与义务法律关 健全,在涉及残疾人的政治权利法律保护方面仅限于宣系的视角来看,一国人民发展权利的实现应该由国家法 言式的保护,还不具体。政治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律来规范和保障。残疾人作为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 一种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在规范政治参与行为、畅 展的需要必须依靠政府权力来保护,而在政府权力形成 通参与渠道、保证参与实施等方面,致使残疾人政治参与 过程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残疾 还没有形成健全的运行机制和程序。人选民的力量不能忽视,他们的话语权不能不重视,他们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制度性规定不健全 的利益一定要在国家法律和制度中得到体现。这就需要 有一些学者认为,在现行宪法中应在政治权利相关 将有关选举方面的法律细化,增加程序性规定,使其操作 条款中对残疾人的政治权利做出特殊规定,使残疾人的 性强。如果说宪法和选举法没有专门的章节规定残疾人 政治权利有宪法依据。笔者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的政治权利还情有可原的话,作为专门保护残疾人权利 宪法由其是根本法性质所决定,具有稳定性、抽象性、权 的法律没有把残疾人应享有政治权利列为单独一章,只 威性、适应性,这种性质特征就使得宪法规范具有原则 有区区一条,还是与其他权利混在一起规定的,也没有明 性、概括性,从而区别一般普通法律的具体性特征,不可 确规定侵犯残疾人政治权利的法律责任,令人非常遗憾。 能规定的特别具体。在社会现实中如果出现残疾人政治 现代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与政府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 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现象,可以启动宪法实施保障 行密切相关悼1。 程序予以解决。
宪法实旌保障制度包括违宪审查、宪法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 解释和宪法诉讼。违宪审查主要是针对法律性文件进 自由,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 行,以保证法制的统一。这一制度的缺陷在于对于公民 游行、示威的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表达意 和社会团体提出的违宪审查的要求,法律没有对违宪审 愿,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政治自由权利,是民主政 查机关做出必须审查的强制性规定,使得有些法律性文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宪法、选举 件的违宪性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法、残疾人保障法都没有关于残疾人政治自由保护方面 信力。宪法解释制度的缺陷是没有赋予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特殊规定,影响了残疾人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愿望 宪法解释的请求权,对于有请求权的国家机关提出的解要求的积极性,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很可能引发群 释宪法的要求,法律没有对宪法解释机关做出必须审查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的强制性规定,这~缺陷就使残疾人保障法、选举法及相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制度缺陷的原因主要是人们在 关法律关于保障残疾人政治权利规定只停留在宏观性规 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认识到残疾人政治权利保障是人权保 ·57· 万方数据障的重要方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面。
绝大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多数人依然持传统观念来看待残疾人,认为残疾人是一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 个需要照顾和帮助或救助的弱势群体。需要保护的权利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 主要是残疾人的生命权、人身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等基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 本权利,而政治权利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权利人们都认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 为对残疾人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我们应从更高层次来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笔者认为,这一条应加上一款作 理解残疾人政治权利的保障和赋予意味着什么。对残疾为第 2 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残疾人 人的生命权、人身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等等这些基本的 代表。”这首先是代表的广泛性、民主性的体现,同时也体 权利的保障,意味只能保护残疾人的一般生存状态,对残 现出对残疾人特殊群体在政治上的特殊保障,符合世界疾人的政治权利的平等保护则是可以使残疾人的生存和人权保障的发展潮流。更为重要的是使残疾人这一特殊 发展处于更加良好状态 弘”。由于历史的原因,残疾人 群体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有代言人,代表他们行使国 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政治素养相对不高,他们缺乏应家权力,表达他们特殊的意见、愿望、要求。
有的现代政治权利观念,极少通过合法的政治参与方式选举法应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适提高其政治地位,不能自觉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经常放当名额的残疾人。此次修改选举法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 弃自己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非政府组织不健全也阻碍 任命机关是一大亮点,如果把残疾人应有适当名额列入 了残疾人的政治权利的保护,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离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