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香港重启投资移民项目:申请条件、流程及手续
3月1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开始接受申请,在香港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合资格投资者,可申请来港居住和发展,这意味着停止多年的香港“投资移民”计划已正式重启。
香港投资移民计划曾于2003年10月27日推出,目的是吸引在香港投资的人士至香港定居。2015年1月14日,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发表2015年度施政报告,其中在“吸引人才”的策略方面,宣布暂停推行“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时隔8年,在2023年的财政预算案中,港府再度提及“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预算案指出“为了进一步丰富人才库及吸引更多新资金落户香港,我们会引入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人须将一定金额的资产,投放在本地市场,但不包括物业投资。在通过审批后,便可来港居住及发展。”
2024年3月1日,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正式重启,投资者及其家属可通过投资的方式取得香港身份。该项目重启后预计会有更多投资涌入香港并将有利于香港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及相关专业的发展。
一、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申请资格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才可申请来港居留:
1.年龄:向投资推广署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2.适用范围:
(1) 外国国民;[1]
(2)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3)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4) 台湾华籍居民;
3.净资产:向投资推广署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即证明在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持续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净资产或净资本;[2]
4.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投资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5.没有不良记录:证明没有不良的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规定;
6.其他:能够向入境事务处处长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二、申请者应当如何投资
申请人/投资者需向香港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相应资金应当投向“获许投资资产”,“获许投资资产”将被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下称:自由投资范围):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及/或非住宅房地产”,第二部分(下称:指定投资组合):将300万港元投入“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一)第一部分:自由投资范围,即“获许金融资产及/或非住宅房地产”,包括:
1.股票;
2.债务证券;
3.存款证;
4.后偿债项;
5.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6.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 章)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7.非住宅房地产(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地产(包括写字楼、商业楼宇、零售用单位及工厂大厦的楼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这类房地产不包括非法或不合法使用或占用的土地,亦不包括船艇、船宅、拖车、供居住用旅行车、违例构筑物及阁楼。
(二)第二部分:指定投资组合,即“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申请人须向指定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指定投资组合会向与香港有关连的公司/项目作出投资,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指定投资组合有如下特点:
1.指定投资将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管理,指定投资组合的详细设计将在之后公布。
2.向指定投资组合投入的300万港元设有锁定期。指定投资组合不保证资本保值及分派股息,将在合适情况下酌情进行分配。
3.为符合要求,申请人须把300万港元现金存于其委聘的一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以便日后投入指定投资组合。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将会通知申请人/投资者及/或他所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关于把300万港元投入指定投资组合的安排。[3]有关条款及条件会在申请人/投资者把300万港元投入资本投资者途径计划投资组合前告知申请人/投资者。
4.申请人/投资者必须遵守把300万港元投入指定投资组合的条款及条件。如存放于申请人/投资者委聘的一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内的300万港元现金因任何原因而被耗散,申请人/投资者须将差额补足存放于指定账户内。
5.申请人/投资者向指定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后,投资管理规定将不适用于该笔金额。
三、可同时申请的家庭成员
根据新计划申请来港或已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携同其配偶或符合条件的其他伴侣/结合(该身份应当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4]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新计划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1.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2.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
3.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香港特区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1.现居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
2.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两类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但需遵守特殊规定。
四、获得永居的时间及项目申请程序
(一)获得永居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初步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将会首先获得不多于180天的短期逗留批准。完成投资并符合相应条件后,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会获准在香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后续符合条件则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如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并在符合《入境条例》任何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如投资者未能符合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不少于七年符合本计划的投资管理规定,则可在七年期满后申请无条件限制逗留。
(二)项目申请将涉及两个主要部门: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专责统筹有关申请的财务审查事宜,包括净资产审查、符合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的审查;入境事务处则负责审批根据本计划所提交的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和无条件限制逗留的申请。
(三)项目申请流程:
注:在新计划下,投资推广署负责按照新计划规则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投资规定及投资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