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别申请、派出注意事项
一、美洲
1.美国
(1)自2023年开始,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美合作奖学金项目均纳入“国外合作项目”实施,具体请参见国家留学网发布的各项目简章。
(2)美国部分学校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免除学费时一般按学年计算,如申请材料中提到免除其第一年学费,可视为达到免学费要求。
二、欧洲
1.英国
(1)外语水平
根据英国政府签证及英国高校入学审核要求,赴英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仅凭外方导师或院校出具的外语水平证明,可能无法申办签证并顺利办理入学手续。赴英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可能也须提交指定的外语水平考试证明。
建议申请人提前咨询拟留学单位主管部门,并在申请时同时提交有效的外语水平考试证明(一般为雅思考试成绩)。
(2)学术技能专业审核
根据英国外交部规定,所有来自欧盟经济区(EEA)和瑞士以外国家的国际学生/学者在前往英国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前,需视情根据拟留学/进修专业参加学术技能专业审核( ,ATAS)。ATAS审核应在既定学业/访问开始前6个月内提出,审核结果有效期6个月。ATAS审核通过后,方可申办签证。
英方进行ATAS审核所需时长至少20个工作日(4周);如在每年4-9月提出申请,审核用时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建议提前咨询拟留学单位相关部门,确认是否需要参加ATAS审核,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ATAS审核的具体要求和申请流程,可参阅。
(3)板凳费
英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一般会向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PhD )收取板凳费(Bench Fee)。根据2019年财政部、教育部有关通知,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在外学习生活的经费,并已涵盖板凳费。国家留学基金不再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抵英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支付/报销板凳费。建议在对外联系时提前了解英方收取板凳费的要求,并做好相应安排。
(4)医疗保险
根据英国政府规定,自2015年4月起,来自欧盟经济区(EEA)以外、申请赴英学习6个月以上的学生,需在递交签证申请时一并缴纳医疗保险( , IHS)。上述人员在英留学期间可享受国民医疗服务(NHS)。相关信息可查阅相关信息可参阅:。
(5)肺结核筛查
根据英国政府规定,访英时间超过6个月的中国学生/学者,在申办签证前需在指定检测机构进行肺结核筛查( Test,TB Test),检测结果有效期6个月。相关信息可参阅:。
2.比利时
(1)APS是目前赴比利时留学签证的强制性前置审查程序。自2018年起,比利时政府同意免除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APS审查。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会将当年录取赴比利时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名单统一转交比利时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2)比利时部分高校可能向国际访问学生收取板凳费(Bench Fee),建议提前向拟留学单位了解具体情况。
3.法国
根据法国相关法律和规定,科研机构一般设有限制性区域(ZRR)。进入该区域人员的国际学生、学者须通过法国的安全审查。若留学人员前往的实验室被列为ZRR区域,需联系法方导师或拟留学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安全审查手续。
申请时,一般需提供个人简历和赴法的研修计划,审批过程约2-3个月。审批意见主要分为三种:同意、反对或保留意见。只有获得“同意”的留学人员,方可获得赴法签证。建议相关人员就此提前与法方接收单位进行沟通,并做好相关准备。
4.德国
留学人员预约、申办赴德签证周期延长。建议相关人员及时关注德国驻华使馆公布的签证申办信息,提早做好规划和准备。
5.荷兰
(1)荷兰部分高校在正式接收博士研究生入学前,可能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标证明。建议提前询问具体入学要求,以免办理入学手续受阻。
(2)个别荷兰理工类高校根据其校内规定,对接收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有相关限制。建议提前了解具体情况后,合理选择赴荷留学单位。
6.意大利
当前申办赴意大利签证周期较长,且意大利驻华使(领)馆的签证受理要求存在地区差异。建议赴意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提前了解各地申办赴意签证的具体要求,提早做好规划和准备。
7.瑞典
(1)瑞典皇家理工学院(KTH)只通过与家留学基金委合作奖学金项目接收国家公派学生、学者赴该校学习、进修,不接受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申请赴瑞典学习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
(2)根据瑞典移民局规定,联合培养博士生首次申请签证最长期限为12个月,且不能在瑞典境内续签。建议据此提前与瑞方导师商定,合理规划留学期限。
(3)根据瑞典高等教育法规定,自2018年8月起,在瑞高校就读的博士研究生须按照雇佣关系,以初级工作人员身份在瑞高校开展科研工作。目前博士研究生的一般工资标准为税后每月22,500瑞典克朗并逐年上调。未达到上述工资标准人员,可能在申办签证或办理入学时受阻。
现行国家公派赴瑞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资助标准为15,000瑞典克朗/月,剩余部分需由瑞方导师(或所在院系)通过第三方资金补足,以达到瑞典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瑞典部分高校根据其校内规定,对接收国家公派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有相关限制。建议提前了解具体情况后,合理选择赴瑞留学单位。
8.丹麦
(1)丹麦部分高校根据其校内规定,对接收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有相关限制。建议提前了解具体情况后,合理选择赴丹留学单位。
(2)现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与丹麦高校提供奖学金资助标准差距较大,建议申请前与丹方高校和导师确认是否可获额外补贴,以达外方接收标准。
9.挪威
现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与挪威高校提供奖学金资助标准差距较大,建议申请前与挪方高校和导师确认是否可获额外补贴,以达外方接收标准。
三、亚洲
1.日本
(1)拟赴日本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申请时应已通过日方院校的博士生入学考试,达到入学资格并取得正式入学许可书(无条件入学),或取得日方院校招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无条件入学通知。入学许可书(或入学通知)等材料中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请务必明确入学时间不早于申请当年6月,同时不晚于申请次年12月31日。入学许可书(或入学通知)已明确当年4月入学的申请人,应调整入学时间至秋季学期,并更新入学许可书(或入学通知);无法调整的,可入学后,次年以博士一年级在读学生的身份通过国外申请人通道申请本项目。
如入学许可书中未明确留学期限或未注明免除博士期间全部学费/获得全额学费资助等相关情况,须同时提交国外导师接收函并补充注明相关信息。申请时已为日本院校在读博士一年级的人员,提交在读学校开具的博士注册/学籍证明即可。
(2)日本部分院校对于接收博士生或联合培养博士生有明确的外语要求(如雅思、托福成绩),申请人在联系外方时,若国外导师开具语言证明表示其已达到学校语言要求,申请人仍需自行查阅相关院校公布的招生简章,确认自身外语水平是否符合日方高校的入学要求。
(3)日本部分院校仅对有校际合作关系的国内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生免除学费,对无校际合作关系的其他国内高校申请人将收取一定数额的学费。国家留学基金不提供学费资助,申请人应向相关院校了解具体政策,确认自身能否享受相关待遇,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4)日本国立研究所(设有综合研究大学院大学委托培养专业的除外)一般无法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办理留学签证,而是办理访问学者签证,但访问学者签证申请要求较高、名额有限,申请人在联系外方时,需确认自身能否达到相关机构访问学者接收标准并保留相应名额。
(5)“在留资格认定证书”(简称COE)为留学期限达3个月(含)以上人员办理赴日签证必要材料,留学人员获COE原件后方可联系办理签证。COE由日本出入境管理厅发放,审核周期一般为2-4个月,留学人员可联系日方留学单位获取办理COE相关流程。
2.新加坡
(1)申请赴新加坡留学的申请人须提供由学校主管部门签发的入学通知书或正式邀请信,仅凭导师发放的邀请信将视为无效邀请。
(2)近期,部分新加坡公立大学调整了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收费政策,收取数额不等的研究费( Fee),请有意赴新加坡进行博士联合培养的申请人提前向相关学校了解留学签证类型和收费政策,国家留学基金无法支付/报销上述研究费,请相关人员做好相应准备。
(3)新加坡对入境时的新冠疫苗接种有特别规定,可能存在留学人员已在国内接种疫苗,但仍不符合新加坡入境要求的情况。请关注新加坡移民局关于入境新冠疫苗接种要求 ,网址如下:
3.韩国
(1)韩国部分院校对于接收博士生或联合培养博士生有明确的外语要求(如雅思、托福成绩),申请人在向韩国高校申请时,若国外导师开具语言证明表示其已达到学校语言要求,申请人仍需自行查阅高校或学院公布的招生简章,确认自身外语水平是否符合韩方高校的入学要求。
(2)韩国国家研究机构(如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KIST)一般无法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办理留学签证,而是办理访问学者签证,但访问学者签证申请要求较高、名额有限,申请人在联系外方时,需确认自身能否达到相关机构访问学者接收标准并保留相应名额。韩国其他机构(如高校)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可以正常办理留学签证。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办理派出手续时,会对留学人员所持签证类型进行审核。部分持访学签证的赴韩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可能在办理派出手续时遇到障碍,请提前与留学服务中心做好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