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合同范本5
其他通讯方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劳务中介服务等事项达成如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1、甲方向乙方提供介绍出国劳务的居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
2、乙方委托甲方向第三方(指从事出国劳务服务的公司)转交相关资料或代办有关手续。
3、甲方依据乙方的特长提供居间服务,乙方的特长为: 食品包装工。
4、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为: 荷兰 。
5、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工作工资为:税后工资2600欧元/月,根据工作表现,老板会有涨薪;
6、乙方意向出国劳务的国家工作的福利待遇为: 雇主方提供食宿,并履行代缴税义务,提供个人医疗保险;10小时/天左右,一周工作6天,加班另算,每年14天带薪年假,往返机票雇主承担 。
7、乙方意向出国劳务项目的办理时间为: 3-6个月(资料递交齐全开始计算办理时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在合同期内签证没下达成功,则自动顺延1个月办理时间)。
二、中介服务费
本合同项下的中介服务费为元人民币整,大写: 壹仟捌佰元 ,付款时间为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
三、乙方可能承担的其他费用
1、由甲方代收的,第三方(指从事出国劳务服务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
2、甲方转交相关资料或代办有关手续所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3、乙方委托甲方委托代办有关手续的,乙方出国劳务所需的护照费、体检费、培训费、考试费、签证费、交通费等。
4、上述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乙方须及时足额缴纳。
5、上述费用均为实支费。甲方不因任何情况有退还的义务和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权利。
2、甲方应按委托事项的约定认真履行中介服务义务。
3、甲方应就了解到的第三方单位的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如实向乙方介绍。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与出国劳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履历、健康状况、履约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能证明乙方特长的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个人信用状况等。
2、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及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3、乙方有要求甲方为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六、合同的解除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甲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需严格履行。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八、送达
本合同指定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为有效联系地址、电话和通讯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进行书面联系或进行通知的,相关内容和文书自通过电话、挂号信、快递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通讯方式首次送达的,或直接送达后由指定联系人签收的,均视为有效送达。
九、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特别约定
甲方的员工不得私自接受乙方的委托,从事与本合同有关的服务事项。若乙方接受了员工的私自服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国劳务合同范本6
甲方(雇佣方):
乙方(劳务者):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雇佣乙方到俄罗斯务工从事重职业。
2、工作期限:自出境开始计算工作时间,离境时工作结束。
3、甲方办理出境手续,乙方应积极提供甲方办理手续的相关手续证件。
4、办理出境手续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在甲方办完手续后若反悔不去,应当赔偿甲方为其办理护照及签证所有费用,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由于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原因所造成的自身伤害与他人的争执与他人造成伤害,或自身原因,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由于工作原因导致伤害由甲方负责。
6、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出境前后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所在国的法律,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自行负责。
7、乙方出境后要服从甲方指挥和安排的工作并完成指定工作量,杜绝乙方出工不出力现象发生。
8、甲方在出国前已付乙方预先工资元。
9、若本合同发生纠纷选择在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出国劳务合同范本7
甲方:国公司
法定地址:
乙方: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地间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国国境的签证和在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工资
1.乙方人员在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国之日起到离开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帐户,并按国银行的规定负担共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国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银行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到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返回,由甲方通过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和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信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信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工作时间
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休假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甲方权利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有权享受回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的旅费和替换来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国通告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在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1.乙方人员在服务期间,应遵守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乙方人员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1.服务期为年,从乙方人员到达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年后,月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在本合同签字期内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的人员,不享受从到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至的旅费。
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乙方人员抵达后,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症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
出国劳务合同范本8
甲方:
地址:电话:电传: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乙方:
地址:电话:电传: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一)合同目的
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向甲方提供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以下称为派遣人员),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为保证甲方工程的顺利完成,双方应互相协作,认真执行合同。
(二)人员派遣
1.应按双方商定的计划派遣人员。甲方对所需派遣的人员应提前两个月用书面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派出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派遣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工种、护照号码及国申请入境所需要的资料。
2.乙方负责办理乙方人员(从其居住国)的出境手续,并承担与此有关的各项费用。在国的入境和居住手续由甲方办理,并负担与此有关的各项费用。
3.根据工程计划的需要,派遣人员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
4.如需要增加派遣人员时,甲方同意提前两个月向乙方总部提出派遣人员计划。增加人员的工资,按本协议附件1所列工资标准支付。增加如系新工程,其工资标准应由双方驻工地的代表商定。
5.根据工程进度,如现场需要减少人员,则应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后实施。
(三)准备费
甲方同意付乙方派遣人员的准备费每人元。准备费应在向乙方提交派遣计划的同时电汇乙方银行帐号。
(四)工资
1.派遣人员的工资应按附件中所商定的工资表支付。工资的计算应从派遣人员离开乙方所在国机场之日起到离开国机场之日止。乙方同意在安排航线时尽可能取最短路线,缩短时间。
2.派遣人员的基本工资。
3.基本工资以月计算,凡不满一个月的按日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的25%。
4.根据国目前的经济情况,派遣人员基本工资每年应增长15%。
(五)工作时间及加班
1.乙方人员的工作时间为每月天,每周天,每天8小时。
2.每周休假一天,具体休假日期可由双方在现场安排。
3.由于材料短缺、气候条件等影响不能正常施工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临时调整工作内容。如因上述及其他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员的工资。
4.如工作需要并经双方同意,乙方人员可以加班。甲方按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1)平时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25%;
(2)平时夜间加班(22点至次日晨5点)以及休假日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150%;
(3)节目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的200%;
(4)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如下:(月基本工资/200小时)×加班小时数×加班工资的百分率;
(5)上述加班工资和基本工资同时支付。
(六)伙食
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厨房全套炊餐具及冷藏设备,由乙方自行办理伙食。
2.甲方同意付给乙方每人每天元的伙食费,包干使用。
3.食堂用水、用电和燃料以及生活物资采购用车由甲方提供并支付费用。
(七)节日和休假
1.所有乙方人员有权享有国政府的法定节日。
2.所有乙方人员在工作满11个月零10天后,应享受20天的回国探亲假,其国机场至机构的往返机票由甲方支付。应尽可能安排最短的航线。
3.如果现场施工需要乙方人员推迟回国休假时,乙方同意说服其人员延期休假,甲方同意为了补偿乙方人员的损失,应给予适当的报酬。
4.关于补偿上述损失的报酬,可根据当时的情况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但这项补偿不应少于国机场至机场之间的单程机票价金额。
5.乙方人员由于家属不幸等原因,工作满半年以上时,经双方现场代表协商同意,可以提前享用探亲假。如有关人员已享受回国休假,其往返旅费应由乙方负担,对这一类事假甲方不支付工资。
(八)旅费及交通
1.甲方负担乙方人员从机场至工程现场之间的往返旅费和航空公司招待之外的必须的食宿费,但乙方应努力减少这项额外费用的开支。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员进入国的入境费用(例如机场税等)。
2.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人员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3.乙方应凭机票或收据(按购票当日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向甲方结算。
(九)税金
乙方人员应在(其原居住国)交纳的一切税金由乙方负担;乙方人员在国交纳的一切税金由甲方负担。
(十)社会保险
1.乙方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同意支付派遣人员每人每月元的人身保险费。
2.乙方人员在工地发生工伤,甲方只承担其医疗费用,如发生死亡事故,乙方应负担所有的费用,包括善后安葬和抚恤。
3.如乙方人员因工作事故或疾病死亡时,遗体运回其原居住国或就地埋葬,遗物运回其原居住国,一切有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4.派遣人员经医生证明因疾病或工伤而缺勤30天以内者,发给基本工资;在30天和90天之间者发给基本工资的60%;超过90天者则不发工资。
(十一)医疗
1.乙方所有人员在国发生工伤或疾病时,其医疗及住院费由甲方支付。
2.现场医务室需用的常用药品和器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购置计划,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在其本国或其他地方采购、费用由甲方支付。
3.乙方人员在200人之内,配备医生一名,男护士一名。超过200人时,是否增加医务人员,由双方现场代表研究确定。
(十二)劳保用品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派遣人员所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每人每年两套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眼镜、安全帽、安全带等。
(十三)支付办法
1.除机票费和准备费全部支付美元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其他各项费用,均按80%元与20%国的比例支付,如需改变这一比例,须经双方代表同意。
2.休假工资和应付乙方的机票费应于休假当月之初支付。
3.乙方现场会计每月末编制派遣人员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表,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伙食费等项,经甲方审查和批准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其中80%美元部分,由甲方电汇银行帐号,银行汇费由甲方承担。20%的国(币种)在现场支付。
4.元与国的兑换率,按支付日当天国政府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折算。
5.乙方派遣人员到达现场后,甲方同意预支每人一个月的伙食费,如需预支其他费用,由双方现场代表协商解决。
(十四)住房和办公用房
1.甲方将按下列标准免费提供乙方人员的住房:
(1)代表、工程师、总监工每人一间;
(2)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医生、会计师、翻译及其他管理人员两人一间;
(3)其他工人每人约4平方米,但每间不超过12人。
2.住房内包括空调和卫生设备,家俱和卧具等备品。
3.甲方同意提供乙方行政人员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如打字机、计算器、复印机等)、洗涤设备和用品。
(十五)人员替换
1.乙方负责派遣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的合格人员到国现场工作,如甲方认为派遣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双方现场代表同意后,由乙方负责替换,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政府的法令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如违反当地法令和风俗习惯而必须送回国的,经双方协商后,由乙方负责送回,机票费由乙方负担。如需另派人员替代时,则乙方应负责机场至现场的旅费。
3.乙方人员因疾病和公伤,经甲乙双方指定的医生证明确实不能继续工作者,应送回其原居住国的,其旅费由乙方负担。如身体状况不合格者,经双方医生检查证实,是因乙方体检疏忽,必须送回其本国的,其旅费应由乙方负担。
(十六)不可抗拒
1.由于天灾、战争、政治事件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而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甲方应负责将乙方人员送回(其原居住)国。
2.如遇上述情况时,甲方人员不撤退,乙方人员亦不撤退,但甲方应支付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
(十七)争议及仲裁
1.在执行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提交被告方的仲裁机构裁决。
2.争议一经裁决,双方必须忠实履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八)合同有效期及其他
1.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结束,所有派遣人员返回(其原居住)国,以及双方未付帐目结清后失效。
2.本合同与附件及工程内容,不经另一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3.本合同用文、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2份。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补充,经双方同意的补充条款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