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费用清单 保护移民美国超龄子女的法案
由于移民局案件的大量积压和签证申请签证处理时间漫长,未成年子女超龄成为一个普遍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儿童身份保护法,简称CSPA。
在说之前,先要提醒一下大家,儿童身份保护法案不是自动生效的,申请人如果有超龄儿童,需要主动和移民局/大使馆提出申请。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全称Child Act,美国前总统布什于2002年8月6日签署了该法令,目的是解决那些未成年的孩子因移民局处理案件的拖延而带来的超龄问题。
在2002年时前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儿童身份保护法案(The Child Act),简称CSPA。该项法案有助于消除行政审批速度对于由子女超龄带来的移民申请障碍(请注意,该法案仅适用于移民签证申请,而并不适用于非移民签证申请)。在该项法案颁布后,移民局又先后以几项备忘录解释其应用。该法案及其备忘录涉及复杂的年龄算法,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又大有不同。
而对于有名额限制的亲属或职业移民的各个类别下的子女,大致来说,首先看签证排期到达之日的年龄(如果在移民申请批准前移民签证就已有名额,则看申请批准 之日子女的年龄),然后减去移民局审批移民申请所用的时间,这样得出一个CSPA法案年龄。如果这样得出的CSPA法案年龄没有超过21岁,则即使该子女 实际上在排期到达时已经超龄,也视为移民法意义上的儿童或子女。其中,上述的移民局审批移民申请所用时间,一般指的是从收据日期( date)到发出批准日期所经过的时间。同时还存在一个重要限制,即申请者须在绿卡排期日到达后的一年内提交签证申请才能继续获得CSPA的年龄保护。
在该法案下得益最为明显的是以公民子女身份进行绿卡申请的未满21岁的受益人。这类受益人只要在其提交移民申请时并未年满21岁,其年龄即被锁定在21岁以内,不必等待排期,并且无论受益人在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后的任何时候提交绿卡申请都不受影响。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该子女的父母在原先是绿卡身份时 为该子女提交了移民申请,而后来父母归化为公民,子女申请类别相应变为公民子女时,子女年龄以父母归化之日的年龄为准。又如,原先以公民已婚子女身份进行移民申请的子女,因离婚而改变移民申请类别时,其年龄以离婚时的年龄为准。
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中,针对公民的近亲亲属、归化公民的未婚子女、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亲属优先类、职业、投资移民子女和抽签移民( )以及受庇护者和难民子女的年龄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针对美国公民子女利益的规定是最为明确的。在公民为其子女提出移民申请的时候,儿童的年龄就被冻结在提交申请的当日。
对于归化公民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或是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将他们的年龄冻结在其父母归化入籍的当天或是离婚判决下达的当天。若子女在美国境外,要走领事馆处理( )。
而亲属移民、职业移民和抽签移民类别中的随从受益子女,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对此类别年龄的规定都各有不同,具体儿童的年龄须经一系列公式计算之后才方能得出最后结论,且随从受益子女必须要在主受益人签证生效的一年之内申请永久居留身份,才符合《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要求。若受益子女在美国境内,此项申请称为调整身份 of (AOS);若受益子女在美国境外,此项申请则称为 。
对未入籍的绿卡持有人的孩子(属于亲属优先级别),其年龄应从从有配额那天算,减去等待名额的时间。
注意:孩子的绿卡申请应当在一年之内提出来(指130之后的485表)。
受庇护者/难民的子女超龄保护条件是主申请人在提出庇护或难民申请时,其子女未满21岁。
之后,移民局根据案件实际处理的情况,在2008年5月对《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提出了修正规则说明。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针对儿童保护法,又重新做了调整判决:
通常,美国移民法让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可以替亲属提出移民申请,除公民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属直系亲属,没有排期限制)以外,还包括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F1),已婚成年子女(F3), 兄弟姐妹(F4), 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F2A)和未婚成年子女(F2B)。除了这些直接受益人外,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和父母一起移民。递交申请时的日期叫“优先日期”。
之前的儿童保护法规定可以将最先的优先日期转到新的移民申请中。如公民申请人替兄弟姐妹申请移民,排期到时兄弟姐妹的子女超龄,但兄弟姐妹可以在成为永久居民后,通过F2B类别替自己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请,保护法之前允许他们将当年的优先日期用到新的申请中,这样就大大的提前了新申请的排期。而美国最高法院现对此做出的最新判定为,除了申请人是申请自己的子女(如公民申请已婚成年子女F3类,后因离婚转成未婚成年子女F1类,或永久居民为未婚成年子女申请F2B类,后因自己成为公民而让该申请转成F1类),可以继续使用该做法外,其他如果是衍生出来的子女(如兄弟姐妹的子女,成年已婚子女的子女),不可再使用该做法,而必须用新申请的日期作为优先日期。
超龄儿童保护法案是一条非常复杂的法案,没有办法详细地说明那些适合申请人获得此类保护的具体标准。在移民申请过程中如果要运用该法案,申请人需要在绿卡申请时主动提出申请,写一封申请信,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领事官或移民局的官员会根据此法案审阅每个申请人的档案决定是否适合此法。
而对于投资移民EB-5,要想符合受到CSPA保护的资格,投资者进行签证申请时,即孩子的父母向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提起I-526申请时,孩子必须在21岁以下。此外,根据CSPA年龄计算方法,孩子必须未满二十一岁。孩子的CSPA年龄,由得到签证时孩子的年龄减去移民局处理批准I-526申请的时间来确定的。本质上,孩子得到签证时的年龄,可以减去从提交I-526申请到获得批准的这段时间。如果计算结果小于二十一岁,那么该儿童根据此法案符合超龄保护,只要他们在签证生效的一年内申请永久居留。
请注意,CSPA旨在保护孩子免受案件处理时间过长的影响。该法案的目的并非为了让无签证配额导致超龄的孩子受益。因此,需要等待签证配额的儿童,越接近于二十一岁,受CSPA保护的可能性越小。
下面来看下申请必须的材料清单:
境外申请:
1)I-797移民局批准通知书
2)DS 230家庭成员履历表 Part I
3)Visa 排期表
4)NVC 通知
5)子女出生证明
境内申请:
1)I-797移民局批准通知书
2)I-94
3)Visa 排期表
4)移民局面谈通知
5)子女出生证明
6)I-485收据
在此附上美国大使馆官网上关于超龄儿童保护法的文字,属于移民美国的基本常识,希望家有21岁以下未婚未成年子女,又希望全家移民美国的家庭可以学习一下。
超龄儿童保护法于(简称CSPA)2002年8月6日生效。 以签发签证为目的, 新的法案改变了决定小孩是否超龄的程序(如:在签发签证前或在转身份前是否已经21岁),从而决定签证是否签发。
此法案适用于以下签证类别:
1) 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 (IR-2 和F2A的主申请人)
2) 家庭团聚类和劳工类签证的家属 (F1,F2,F3,F4, 和所有的E类)。此法案不适用于V,K 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签证。
CSPA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1) 移民申请是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被批准的;或
2)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超龄的 (在适用的前提下, 包括“爱国法案”所允许的45天延期);或
3)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前超龄, 但在超龄前已经申请签证却被拒签的。
CSPA是一条非常复杂的法案,这里并没有详细地说明许多适合申请人获得此类保护的具体标准。领事官员会根据此法案审阅每个申请人的档案决定他/她是否适合此法。如果你在超龄前六个月内没有收到我馆关于你超龄问题的通知, 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注意:如果排期未到,本馆不能审阅其超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并不能得到此法案的保护,但是却可受益于2001年的爱国法案。此法案可为超龄的申请人提供多45天的宽限。
最后附上美国签证类别介绍
证类别
移民受益人的签证类别取决于美国申请人向美国公民与移民事务处申请移民时的类别。大多数情况下,签证类别是由根据美国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关系而决定。根据移民法律的规定, 一些签证类别的申请可以立即开始办理,而另外一些签证类别则有数量上的限制,必须要等到一定的时期后才有资格开始办理。即被限定数量的签证申请只有在它的排期到后方可以办理。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在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批准其移民申请并将档案转到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移民签证部后便具有资格参加签证的面谈。所谓的“直系亲属”是指美国公民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指未婚和21周岁以下)。每一位直系亲属都必须有一个独立的移民申请档案。
美国公民海外家属的签证申请类别
不受签证配额数量限制的签证类别
IR/CR1:配偶类签证
IR/CR2:子女类签证
IR3/IR4:领养类签证
IR5:父母类签证
K1:未婚夫(妻)类签证
K3:配偶类非移民签证
受签证配额数量限制的签证类别
F1:美国公民未婚子女类签证
F3:美国公民已婚子女类签证
F4:美国公民兄弟姐妹类签证
受签证配额数量限制的美国绿卡持有者的海外家属签证类别
F2A:美国绿卡持有者配偶及/或子女类签证
F2B:美国绿卡持有者未婚子女类签证
劳工类移民签证类别
E1:第一类优先
E2: 第二类优先
E3: 第三类优先
E4: 第四类优先
E5: 第五类优先
其他签证类别
SB1:回美签证
DV:抽签签证
排期
对于受配额限制的签证而言,签证申请是根据其排期顺序处理的。家庭团聚类的签证的排期即在美国公民及移民事务处,或在境外的大使馆/领事馆提交申请的日期。 对于劳工类而言,排期为美国劳动局接受其劳工证明提交的日期。
请点击这里查询每类签证的排期。
费用
请注意, 以下费用均不可退。如果你已经在美国签证中心缴纳了移民申请费,你在面试时无需再次交费。
费用类别
费用(美元)
移民申请费 355
移民签证附加费 45
K签证 131
回美申请 400
豁免申请费545
移民抽签类 400 + 375
上述费用于2008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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