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24条政策措施助力稳经济保就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云南社会保险服务“康乃馨”行动和人社政策法规宣传“五进”活动,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岗位保就业,确保防住疫情、稳住经济、安全发展,扎实推动稳经济各项政策落地见效,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涉及职能,整理出以下24条惠企惠民的政策措施:
(一)继续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1%(单位 0.7%,个人 0.3%)的政策 1 年,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二)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一是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医药制造等 17 个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 12 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4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二是德宏州内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 2022 年 5 月至 2022 年 12 月,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 2023 年底前补缴。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缓缴期间的三项社保费业务,并依法履行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缓缴期满,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在 2023 年 6 月 15日前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1 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费状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2021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 5.5%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缴费职工总数 20%。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 2021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 90%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发放,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 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 1 年的,每月发放 600 元;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每月发放 300 元。对参保缴费不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 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发放 300 元。保障范围为 2022 年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五)给予当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当地企业(不包括就业帮扶车间),按每吸纳 1 名脱贫人口,给予用人单位 1000 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 年底。
(六)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七)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含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八)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 1000 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500 元,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执行期限(受理期限)延续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
(九)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佌补
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 5 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 1 个月以上的,按照其支付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 15%,给予吸纳就业奖补。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 2025 年年底。
(十)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
对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按照跨省务工每人不超过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每年享受 1 次),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 2025 年年底。
(十一)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组织当地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稳定就业 3 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凭其提供的有组织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和外出务工收入证明材料,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5 年年底。
(十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当地公益性岗位统筹管理,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各有关部门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要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用人单位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5年年底。
(十三)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 50 周岁和女年满 40 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连续失业 6 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失业三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脱贫劳动力(以上共七类人员统称为“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十四)发放求职创业补贴
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涉藏县、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救助供养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脱贫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1000元/人的求职创业补贴。
(十五)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重点组织企业职工、脱贫人口、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聚焦乡村振兴、康养服务、生态保护、旅游服务等开展职业培训,认真做实做好搬迁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服务,对有培训意愿的 100%开展培训服务,做到“应培尽培”。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根据年度职业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十六)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 2 年(含)以上的统筹地区,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以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为准),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实际参保缴费职工 500 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发放范围最小以县(市、区)级为单位。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并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参保单位 2022 年所在地区首次出现中高风险疫情上一个月参加失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条件,可以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十七)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成立职工培训中心,组织本企业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开展技能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职工通过“展翅行动”提升技能,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中小微企业职工和培训机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补助资金、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资金中,根据年度职业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十八)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参保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 1 年以上,申领人员范围放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上述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证书包括五级至三级,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 元、中级(四级)1500 元、高级(三级)2000 元发放。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十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对①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②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③返乡创业农民工;④脱贫人口;⑤农村自主创业农民;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⑦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⑧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⑨网络商户;⑩刑满释放人员等符合条件的人群发放不超过 20万元“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 110 万元合伙创业贷款和不超过 300 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一次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一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 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LPR-150BP 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累计扶持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二十)开展创业培训
按照政府激励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劳动者自主选择原则,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根据年度职业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十一)大学生创业补贴
对毕业三年内(含毕业学年)在我州创业的大学生给予创业补贴扶持。大学生创业补贴优先扶持全州重点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用于创业经营活动。对在州级以上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名次或依托高校创业平台优选推荐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经州级评审公示后给予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一次性无偿创业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省对下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安排。
(二十二)返乡创业农民工一次性佌补
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 10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脱贫劳动力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贫政策,优先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支持,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底。
(二十三)加强创业园区建设
鼓励社会机构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建立各种形式的创业园区、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服务。通过商业模式运营实现“创业创意展示+创业投融资”的功能,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意展示空间、项目推广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金融对接空间,加快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构建创业服务新体系。一是州级创业园区示范基地。在州级已认定的园区中,每年重点培养建设一个州级创业园示范基地,由州财政对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州级创业资金中安排。二是社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建设。支持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建设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对通过省级评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三是省级创业园区升级。在已认定的省级创业园和社会投资机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中,按照吸纳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和带动就业人数等标准,对通过省级评审认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二十四)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5类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