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核不给出款怎么办 管理审计部门回应科研经费报销难 没发票有正当理由也能报销
(记者高萌)14日,长江日报刊发《一位博士后三叹科研经费使用难》报道,武大博士后范斐反映的科研经费报销麻烦、脑力劳动价值得不到体现等问题引起广泛关注。长江日报记者采访了一些科研基金管理和审计部门,他们解释,范斐遇到的“报销难”问题在现有制度下可以灵活解决,只要说明、凭证齐全,没发票的费用也能报。
范斐提到,2015年11月,他所在的调研组下乡调研,因村民没有POS机,不能刷报销专用的公务卡,也不能提供正规发票,住宿费无法报销。范斐所在的武汉大学财务处和审计部门未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
在中南民族大学科研基金管理科,负责财务报销工作的朱老师告诉长江日报记者,针对范斐所说的这一问题,他们一般这样处理:“住在农户家的,可让农户开具住宿说明,按上手印,写上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住宿费就可以报。”
朱老师介绍,出差人如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住在林场、农户等不收取住宿费或者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地方,“只要有正当理由和说明,能讲清楚,有依据,有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的签字,财务都可按规定标准报销相关费用。”他表示,学校会参照国家最新精神,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报销细则,灵活处理报销事务,最大程度鼓励科技创新。
涉及省级财政的科研经费,湖北省审计厅都有审核权。省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处长秦防修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经费管理要符合财政规范,接受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更要最大限度地尊重科研活动的特点与规律,激发与保护科研人员的创造力。“要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有科研成果,能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的,我们不会死磕条条框框,都会实事求是、客观审慎地评判把握。”
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科研处罗凡认为,建立起科研项目辅助体系是解决之道,这其中就包括科研财务秘书的设立。他建议,科研人员可考虑用预算中的劳务费聘请社会上的专业人才作为项目财务秘书,对他们进行培训,专门负责处理整个项目报销、预决算等事务。
哪些问题有望解决?
简化预算编制增加科研人员报酬
本报讯(记者高萌)在14日的报道中,范斐反映“申请预算必须‘未卜先知’”“报销名目重物不重人”。长江日报记者采访获悉,这两个问题,已有解决信号。
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科研处罗凡在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近年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文件,“释放出的信号是给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支配权,科研经费预算这一块将变得更加灵活,更好地适应科研规律和实际需求。”
他向长江日报记者展示了一份《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变化要点摘录》。这份摘录对2011年至2015年期间由国务院、科技部、基金委等印发的用于国家自然科学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如《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进行分析,梳理出重要改进。
长江日报记者注意到,现行文件政策改变了过严过细的预算编制要求,强调简化预算编制,实行按需编制,不预先设定控制数;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经费在不突破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同时,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
针对“报销名目重物不重人”,政策也在改进。
2015年10月31日,湖北省政府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意见》中明确提出:“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这一《意见》对完成“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科研团队是个利好消息。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提出提高间接费用和人员费用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5%提高到20%。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间接费用比重最高可增加15%,意味着今后用于激励已有工资的正式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可以大幅增加。
5%提高到20%
最高可从原来的
5%提高到20%
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
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以前:劳务费比例
一般是10%到30%
·现在:不设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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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近日出台科研经费审计新规
肯定人脑价值和智力成本
6月7日,湖北省审计厅出台了《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改革创新的意见》,就做好新形势下科技经费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湖北省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处长秦防修接受长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意见》含金量极高。
《意见》指出,对于科研单位和人员,财政科技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自主调剂使用项目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的;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不超过20%,发放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的;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的享有比例不超过99%,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获得劳务收入不超过研发团队使用经费70%,审计都要予以支持和认可。
“原来的项目规定比较死板,不符合如今鼓励创新的精神。新出台的《意见》肯定了人脑价值和智力成本,赋予了领衔科技专家更大经费支配权,首次明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不超过20%可用于劳务支出,而以往审核标准中这一比例仅5%。”
他表示,科学研究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今后审计过程中会按照《意见》精神,充分尊重科研工作的特殊规律,注重保护科技创新中的新生事物,注重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性和积极性,注重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意见》还强调,只要符合中央对各地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因地制宜实施科技经费管理使用的探索与创新举措,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科技目标实现,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有利于科研成果转化,有利于提高科技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要坚决支持。
秦防修说,新《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变过程审计为结果审计。未来,对于中央和湖北省以后新出台的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也应作为审计评判的依据。
(记者高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