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随机抽查不给出款怎么办 日拱一卒|2024年新《公司法》逐条解读(第46~47条)
《公司法》逐条解读
2024.4.15
法条精读
第46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条新增内容为第1款第7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为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其效力可分为3种:
1.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即本条第1款1-8项,是公司登记的法定要求,如缺失可致公司无法顺利登记。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新《公司法》第70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章程制订人可以在3年(含本数)内约定公司每届董事的任期,但若约定为5年,则约定违法,该约定无效。看到此处可能有读者产生疑问,若章程就是违法规定了任职期限、董事已进行的履职怎么办?任期到了公司不肯改选怎么办?为了大家整体阅读感受,控制笔者自己避免过于发散,笔者在下文“董事超期任职常见问题”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3.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序良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根据其自身需要约定其他事项,常见如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对外投资与担保的决策权、分红比例及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为了各位老板们的事业做大做强,笔者个人建议各位在设立公司时认真考量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有言道丑话说在先、先小人后君子,不要因为觉得抹不开面子伤和气、低估小概率事件的发生概率,尽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相关事项做到可预见、可控制、可解决。公司登记机关也提供公司章程模版供老板们使用。
第4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新《公司法》第47条笔者在2024年1月4日发布的“”已作解读,结合后续发展补充如下。
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限制认缴制,原文共15条篇幅较短,为便于大家查阅,笔者将原文附后。征求意见稿从存量公司实施“3+5”调整安排、调整处理出资期限和数额异常公司、特定公司的例外情形、公示信息要求、规范中介机构等方面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进行了规定。
大家最关心的存量公司过渡期问题,目前征求意见稿给出的解决方案为: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调整出资期限在5年内。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方案已基本定型,再行改动可能性较小,已可作为修改公司出资方案的参考。综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笔者简要总结如下:
1.新设公司可设置的最长出资期限不得超过2027年6月30日完成出资。
2.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可设置的最长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2032年6月30日。
3.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3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4.被判定异常的存量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法要求其在6个月内调整至合理范围。
董事超期任职常见问题
一、董事能否超期履职?
能。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董事任期的年限,对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情况设置了相应的履职规则,未对企业董事超期任职采取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条链接
新《公司法》第70条(原《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6条第2款规定,“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董事超期任职期间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在决议本身没有法定无效情形的情况下,有效。
三、任期内不想担任董事了,可以随时辞职吗?
可以,董事与公司是委托合同关系,无论任期是否届满,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
最高院民二庭在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关于董事任职无因解除的答记者问中明确了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援引如下:
“……我国公司法中仅规定了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我国公司法上,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已经基本统一认识,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实为委托关系,依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同意任职而成立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既然为委托合同,则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即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无论任期是否届满,董事也可以随时辞职。”
四、董事已辞职,但公司怠于改选董事,是否还要继续履职?离任权利如何救济?
董事向公司书面辞职、多次催促公司仍怠于改选,董事可以向法院诉讼涤除董事登记,期间无需继续履职。可参考案例:(2020)苏06民终192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引导股东理性出资,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并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的登记办理流程,简化材料,提高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
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
第六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 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前款公司包括民营、外商投资、国家出资等各类公司。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说明股东实缴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导致无法调整注册资本,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登记事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诱导、协助委托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未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调整其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THE END ——
日拱一卒,功不唐捐;孜孜不倦,与君共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