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手持身份证不给取款处理方法 强烈要求人民政府打掉盘踞在陕西蒲城县多年以邵树楠罗宏林李军为首的警黑勾结黑社会犯罪团伙
2、被举报人罗宏林,男,汉族,现年43岁左右,警察,系蒲城县人,工作单位:京昆高速高交支队正式干警,在蒲城县长期从事放收高利贷职业,手段非常残忍,系集团涉黑主谋、保护伞。
3、被举报人李军,男,汉族,约三十七八岁,蒲城县东杨乡温家大队三组村村民,长期从事诈骗、用黑社会手段收放高利贷,手段十分残忍。
4、被举报人马文军,又名马英学,现年44岁左右,汉族,家住蒲城县阳光兰亭小区,籍贯蒲城县东杨乡马家村,系邵树楠黑社会犯罪团伙的骨干。 5、被举报人马飞,系马文军的侄儿,现年34岁左右,汉族,无正当职业,家住蒲城县东杨乡马家村,系马文军黑社会犯罪团伙的骨干。
6、被举报人杨柯,男,现年34岁左右,系蒲城县人,无业,两劳释放人员,长期与邵树楠、马文军、马飞、杨柯相互勾结,系马文军黑社会骨干成员,手段非常残忍。
7、被举报人柳喜龙,男,汉族,现年44岁左右,系蒲城县东杨乡柳家村人,在蒲城县南二环喜龙宾馆长期从事收放高利贷, 8、被举报人柳建涛,男,现年42岁左右,系蒲城县东杨乡柳家村人,社会闲散人员,与柳喜龙长期勾结,互相合作。 9、被举报人杨蒙,现年42岁左右,系蒲城县人,在南二环一小区内居住,长期从事放收高利贷职业。 10、被举报人韩勇,男,现年39岁左右,系蒲城县东杨乡人,长期从事放收高利贷职业,系马飞的姨表兄弟。
11、蒙面人(30余岁),系杨蒙手下。
举报人就邵树楠、罗宏林、李军等涉嫌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诈骗、以“套路贷”进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采取十分残忍手段催收高利贷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举报。具体如下:
一、关于黑社会头子邵树楠以虚构工程需要投资为由,骗取我信任,让我(举报人)进行投资,先后骗取我九十余万元,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
约2012年初,我通过蒲城县邮政局汽车班的司机王建结识了蒲城县东杨乡村民葛剑利,然后又通过葛剑利认识了邵树楠。后来我了解到邵树楠与蒲城县宾馆的老板王艳芳的兄弟王长胜是亲戚,而我与王长胜也比较熟悉,所以我对邵树楠也比较信任。
2012年6月中旬,邵树楠告诉我,眉县附近有大量的土方拉运工程,而且是部队下属的导弹基地,拉运土方需要大量资金作为垫资,并且让我参与入股。我开始半信半疑,邵树楠又接着讲,在西安有一名老干部专门跑这笔工程,还说部队派了几名现役军官,由他亲自接待吃住,全在兴隆大酒店,并且安排军官到陕北一带旅游,路线是黄陵、延安一带,当时还有陈庄阜新村几个人参与此事。
因为我对邵树楠比较信任,我开始给邵树楠从亲戚、朋友处借钱,加上我与我妻子多年来积攒的资金,共累计九十余万全部作为投资借给邵树楠(有邵树楠给我打的借条、欠条为证)。
后经我了解,所谓的土方工程根本是子虚乌有,邵树楠骗取我的信任后将所获取的款项全部用于其个人挥霍,其中一部分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一部分为其个人购置了房产。
在我得知上当受骗后,多次向其催要,但其根本无力清偿。邵树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我高达九十余万元,至今无能清偿,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邵树楠、罗宏林、李军等结黑社会团伙骗取我(报案人)担保高利贷,随后向我暴力催收本息涉嫌犯罪的事实
邵树楠在骗取了我九十余万元后,还以工程量大,需大量投资,继续骗我,让我作为担保人从黑社会团伙马文军、马飞、杨柯、罗宏林、韩勇、柳喜龙、杨蒙等人处获取大量高利贷款,利息最低月息1角,最高的达每一万元每天500元。邵树楠与这些人勾结一起,强迫我进行清偿,迫使我先后为其担保清偿借款金额高达四十余万元。
在催收过程中,马文军伙同其侄儿马飞、杨柯等黑社会成员对我以及我的家人实施了长达六年之久的威胁恫吓、非法拘禁,最长的一次拘禁长达18天之久,一天只让我吃一顿饭。
马文军知道我女儿在尧山中学上高中,每到还款日期,马文军就要求我还款,还拿我女儿的照片威胁恐吓我。他们相互勾结,在催要过程中,手持关公刀、洋镐把,将我软禁,多次进行恐吓、殴打,不但如此,还经常**扰我家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春节前的腊月十一日晚上7时许,我在云辉路南段骑电动车(798歌舞厅门口),马文军、马飞、杨柯将我从电动车上拉下,强行带到其小车上,拘禁至汇邦西翠园从北门进第四栋楼中单元四楼西户,长达18天(电动车也被他们弄丢了)。
在这期间,不间断地殴打我,有时将木棍打断,有时用木椅子砸我,还有一天晚上,让我给他跪下,逼我给所有的亲戚、朋友借钱,不论数额大小,并且将我身上的钱全部搜光说:“没有路费,看你往那儿跑。”
还有一天马文军他们几个用车将我拉至邮政局后面职工宿舍,逼我给王建要钱交给他们(约在2013年,我借给侯向军、王银虎、葛剑利8万元,1分2厘的利息,王建的担保人)。马文军给我讲,你只要把这80000元还了,你给邵树楠担保的所有钱就清完了。结果,王建将80000元分四次给马文军后,马文军又拿出邵树楠打的借款合同,上面都有我本人签的担保人名字,我确实不知道什么时候签的字——我在这18天内,一天不知昏迷了多少次,一天不知逼我签了多少次字?!我事后太害怕了,简直不敢想象,我是怎样度过的?……惶恐到了极点,有好几次,我都想跳楼……
腊月二十九日,马飞、马文军、杨柯用皮带将我的脊背打得皮开肉绽,直流血,我不得已借机逃至卫材厂赵智奇家中,连夜晚又搭出租车逃至上王乡派出所隔壁东侧余胜利兄弟的花砖厂内避难。
马文军、马飞、杨柯将我非法拘禁长达18天之久,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2014年上半年,邵树楠从韩勇手中借款两次均逼我提供担保。第一次借款10000元,第二次,韩勇让邵树楠签20000元的借款合同,当天下午只给了邵树楠10000元,后来就再也没有给,当时韩勇扣了3000元的利息,并提出让邵树楠买两条软中华烟,600元兴隆宾馆住宿费,实际邵树楠共计拿了5000元的现金。
时隔不久,韩勇开始催要还款,并数次对我进行殴打,第一次在庙前街一宾馆二楼内,用木椅砸我;第二次在李龙宾馆对我拳打脚踢,无奈之下,我从邮储渭南银行的行长刘渭阳处借了10000元给韩勇,借了人民路城关镇政府旁边一买手机的冉治军现金2500元,但韩勇至今不给我借款合同。
3、2014年6月份的某一天傍晚,马文军、马飞、杨柯几个人又逼我到邮政局给他们借钱,拉我去的车上放了一把长刀,车后备箱放了几个洋镐把,并且将我的手机收了,查看我的手机有没有陌生号码以及报警电话。无奈之下,我到邮政局党信理处又贷了四万元,马文军给很多人炫耀说:阳光兰亭他住的小区的房是用许忠元给李军、邵树楠还的高息买的。
当晚有邮政局分发室赵广田为证,赵广田事后给人说:“他们惨无人道,用刀逼人到处借钱,跟土匪有什么区别!”
4、2014年10月中旬,马飞、杨柯将我从蒲城县邮政局大门口用小车拉至雏鹰学校斜对面一农家乐内,逼我打了一张7000元金额的借条,并且说:“不准报警,否则杀你全家”。还说他在邵树楠家中有手**一把及多发子弹,杨柯曾用皮带多次抽打我的头部,致我头晕、昏迷。
5、2015年4月份左右,当时我在迎宾路同济医院作了肾结石手术刚出了县医院大门,马文军、杨柯、马飞等四人开车来抓我,并拘禁至红旗路东段一居民楼内。当时还有“披着人民警察外衣”的罗宏林等,拘禁我长达10个多小时,对我拳打脚踢,让我在二楼来回小跑100圈,期间每跑一圈就用打火机将我的手指烧黑。
当时二楼有几个人正在打麻将,有一个人叫某某杰,我是通过邮储银行副行长王建余认识的,幸亏他及时求情,否则,马文军、罗宏林那晚是不会放过我的。
当晚罗宏林曾多次用湿手巾拧成布条打我,并用钳子夹我的手指,马文军还逼我写了一张领条,内容是我把贾曲三里村仵某某的信用卡领走,邮政局司机王建还在证明人一栏上签了字,并做了伪证,当时信用卡并未给我。
(本次事实,我曾在第二天到迎宾路派出所报案,接警人唐尧琦,唐尧琦安排干警立案,时至今日一直未能处理)
6、2015年8月份的一天,马文军、马飞、杨柯又将我从街上拉到南二环天宫一号附近一个二层楼内逼我借钱,葛剑利,王建后来也来了,但他俩看我在那儿并未替我说任何话,只是默不作声,后来他们将我押到法院楼底下瑞贤庄售楼部门口(我三姐在那售楼),我就从我三姐许晓芳(49岁)那借了二万元给马文军,马文军他们才将我放回。
7、2015年8月份的一天,也就是从我三姐那逼我借钱二万元得逞后过了几天,马文军、马飞、杨柯以同样手段,押送到惠安小区12号楼中单元2楼西户我三姐许晓芳(53岁)家楼下,他们逼我上楼借钱,我无奈苦苦哀求下,我二姐晚上去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二万元给了他们,我才解脱的。
8、2015年9月份的一天,马文军、马飞将我在北关居民点找到,将我软禁到红旗路一居民楼内,逼我到处借钱。无奈,我打电话从渭南我三叔父(许光谱,67岁)处借了10000元,而后他们还逼我,将我的手机、身份证收走,让毓小刚开私家车将我押至党校我家中,逼我取钱。无奈,我借了我媳妇的手机报了警,重泉路派出所闫春财等4名干警及时赶到,马文军才派人将我的手机送回。但警察没有处理他们,马文军、杨柯拿我的身份证威胁让我继续给他借钱。同天,将我身上的576元钱搜走,他们几个开的宾馆,并每人叫了一名小姐陪睡。
9、2015年9月份的一天,杨蒙伙同其手下(一男子,约30余岁,戴着墨镜)打电话将我约至博爱医院门口,逼我归还原来给邵树楠担保的三万元本金及利息,当时担保人还有东杨乡信合主任(男,50余岁,邵树楠的亲家)。
杨蒙让我先清6000元利息,当时我拿了4000元,杨蒙就让其手下将我打倒。后来,我让王金蒲帮忙求情,杨蒙又指示手下,将我又打了一顿。王金蒲到来之前,杨蒙还安排手下从车后背箱拿出一把活动扳手,说:“听我安排!万不得已就用工具来处理!”最后,王金蒲好说歹说,杨蒙才没有继续殴打我。
10、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交警队查看违章情况。当我骑自行车到人民路至东风路西段一修鞋门店正在修鞋时,马文军还有一个小伙在门口找我,我就准备到政府去避一时,后来又想到公安局四楼禁毒大队二中队有一干警李仁平,跟我在巡警大队共过事。李仁平简单地把我的情况问了一下,马文军随即态度略有变化,向仁平保证不会打我。于是,杨柯将口罩带上,让我上车将我拉至红旗路东段一居民二层小楼内又让我给所认识的亲朋,好友借钱,还嚣张叫道:这是他们地下“110”的出警费,共计3000元整,我当时到邮政局东拼两凑找了3000元交给马文军才将我放走,走之前,他们还叫了六、七名二十几岁的社会闲人,手拿警棍对我进行威胁,并让我承诺“不报警”。
11、2015年10月份的某一天,杨蒙将我及邵树楠叫至抽黄宾馆一楼茶秀内,索要了3000元钱罚款及三万元的两个月的6000元利息,我就到邮局张巧梅(女,50余岁)处借了一万元钱交给杨蒙。杨蒙同时威胁我不要报警。
12、2015年11月份,马文军用车将我拉至阳光兰亭他住的房内,逼我到西安办理额度高达十万元的信用卡,后来经王建说情,将我领回,第二天我就没有去。
13、2015年下半年,马飞、杨柯轮换逼我清偿邵树楠的5000元贷款。为了还钱,马飞、马文军、杨柯用车将我软禁,我先后借邮政局职工赵娟梅1100元,王国强2000元,借战友杨西民2000元给他们才得解脱。
14、邵树楠还借了罗宏林的高利贷,罗宏林在西禹高速交警支队工作,其执法犯法,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涉黑涉恶,在催收借款期间,罗宏林曾两次殴打我,并且在红旗路东段一居民楼内逼我写出我女儿上大学的地址及手机号码,并威胁我,一旦报案,将伤我全家性命!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综上事实,邵树楠、马文军等嫌犯先是以做工程需要大量资金为由骗取我的担保,然后先后多次暴力催债、敲诈勒索我四十余万元,已涉嫌黑社会性质的敲诈勒索犯罪,应当予以严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邵树楠勾结黑社会团伙暴力向我催收借款之前,我在邮政局上班,有一个稳定、和睦的家庭,但在之后,因为暴力催收,我数次遭到威胁、软禁、殴打,致使我的精神长期崩溃,心情长期处于压抑状态,也导致我妻子精神崩溃,无奈与我离婚;我女儿之前学习成绩一直在尧山中学珍珠班前十名,此后成绩一直下降,高考失利;我父亲更是因为被**扰、恐吓无法在家居住,被迫离家。
三、关于李军以虚构筹集苗圃需要投资为由,骗取我信任,让我进行投资,先后骗取我十八万元,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
我与李军曾于2004年在县邮政局商品分销部门工作,当时,我是货车司机,李军是商品分销部门的业务员。李军于2006年下半年,由于商品分销部分货物品种单一加之管理人员经营不善,部门解散,但是,我一直与李军的联系并未中断。
2012年9月中旬,李军对我讲,他准备与其妻在其果园内建苗圃,要我为其提供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时间。我多方数次共筹借了十八万元,先后交给李军后,李军向我出具了借条。
但是三个月后,我开车到李军家中,发现李军的父亲李贵堂雇了十几个人正在为李军修建住房,在我的再三追问下,李军也承认,他借我的十八万元现金全部用于修建房屋,根本没有建苗圃。
在我得知上当受骗后,多次向其催要,但其根本无力清偿。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我高达十八万元,至今无能清偿,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李军勾结邵树楠、马文军等黑社会性团伙,骗我担保借款为其“做生意”,然后暴力催收,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的事实
李军在骗取了我十八万元后,还以做生意还钱为由逼我作为担保人从黑社会团伙邵树楠、罗宏林、马文军、马飞、杨柯、柳建涛、柳喜龙等人处获取大量高利贷款,利息最高的达每一万元每天500元。
在李军无法清偿其从黑社会团伙的借款时,这伙黑社会人员就逼我还钱,他们殴打我并威胁我的家人,无奈我先后代李军清偿了二十余万元。我给李军代还借款有条子证明,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收条(因为是高利贷,他们不给收据),有条据的有:
1、2013年11月20日:出借人马文军,借款人李军,担保人许忠元替李军归还5万元现金。
2、2013年8月19日:出借人马文军,借款人李军,担保人许忠元替李军归还2万元现金。
3、2013年12月4日:出借人马文军(马英学),借款人李军,担保人许忠元,替李军还款2万元现金。
4、2014年元月25日:出借人柳建涛,借款人李军,担保人许忠元替李军归还2万元本金。(该笔借款后,李军同其父李贵堂,其妻在2014年腊月25日,曾因为清偿借款而砸坏柳建涛、喜娃等所开的小汽车,当时迎宾路已立案侦查,但是,蒲城县翔村派出所协警四喜违法干预此案,协警四喜是李军的重要亲属,在他的胁迫下我与李军达成协议,协议在迎宾派出所备案,办案警官为唐尧琦警官,处理结果甚不公正。)
5、2014年11月7日(4000元),2014年1月23日(5000元):出借人罗宏林,借款人李军,担保人许忠元替李军归还利息9000元整。
6、2014年10月28日(2000元)、2014年10月22日(7100元):出借人罗宏林,借款人李军,担保人许忠元替李军归还7600元整。
7、2014年10月29日(8000元)、2014年10月28日(2000元):出借人罗宏林,借款人李军,担保人许忠元替李军归还10000元整。
李军、邵树楠、罗宏林、马文军等人的行为已涉嫌黑社会性质的敲诈勒索犯罪,属于扫黑除恶的严打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李军以虚构筹建苗圃为名的方式,诈骗我高达十八万元的现金,并以做生意还钱为由逼我进行担保的方式借取高利贷款,在其无法清偿时,勾结邵树楠、罗宏林、马文军等黑社会团伙,暴力催收,敲诈勒索,逼迫我清偿借款高达二十余万元;邵树楠以虚构工程需要投资为名,诈骗我高达九十余万元的现金,在我得知被骗真相后,并还需要巨额工程款为由骗我、逼我以担保的方式为其从其黑社会团伙马文军借罗宏林等人借得高利贷款,在其无法清偿时,勾结黑社会团伙,暴力催收,逼迫我清偿达四十余万元,**扰我家人,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我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对李军、邵树楠、罗宏林、马文军等黑社会团伙成员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并能挽回我经济损失。
报案人曾于2019年3月5日向蒲城县公安局及扫黑办朱强干警报过案,朱强说案子跨界时间太长,让我到经侦大队去报案。但因两次报案都未处理,警黑勾结严重,没有作用,故向上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公安机关及扫黑办报案,希望上级部门能为民除害!
此致
敬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