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维护审核不给取款怎么办 重要发布!阜阳人速看!
在日常生活中,假币犯罪分子变得更加狡诈,采用更加隐蔽的犯罪手段,广大社会公众需要多加堤防。
“陷阱”一:
有些商贩经常以这张纸币缺了一个角为借口,要求老百姓换一张钞票,最后又找借口拿回第一张钞票。警察提醒您:这是常见的假币犯罪手法,其实第一张钞票是完整的,是小贩趁机撕掉一个角,作为换一张钞票、接着假币调包的借口。这样一张假币换走了一张真钞,撕角的真钞照样收下,最后胶带纸一贴就完整了。
“陷阱”二:
不法分子先拿出百元真钞,待摊主验明正身后,又谎称有零钱。收回真钞后,又说零钱没那么多,这时趁机调包。由于此前摊主已验过真假,就大意地收下了。
防范这以上两种诈骗手法应注意:在交易过程中尽量保证真钞在自己视线范围之内;不管钞票在双方手中辗转多少次,每次回到您手中时都应重新鉴别真假!即使时间再紧迫,我们用手指触摸一下凹印部位,或者翻动一下钞票左下角,检查面额数字是否会变色,误收假币的可能性便会大大减少。以上这两种鉴别方式仅需几秒钟的时间!
“陷阱”三: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市民对银行ATM的信赖,把受害人带至ATM处交易,假装从ATM中取出现金交给受害人,使对方放松警惕。
防范措施:广大市民无论在何种场合交易,只要是从对方手中接过的人民币,都应当注意真假,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陷阱”四:
切勿做“假币发财梦”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发财致富不能走旁门左道,更不能贪图不义之财。购买假币反被骗的案件,说明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者还大有人在。本想购买假币骗人,结果却先被骗子骗了,此类案例的主人公虽也是“受害人”,但却一点儿也不值得同情,他们主观上有购买假币的故意,客观上有购买假币的事实,所以触犯了我国《刑法》,涉嫌购买假币罪。
假币犯罪分子的作案特点:
1、利用复杂的地形实施犯罪;
2、真假币混合鱼目混珠;
3、作案地点多选择闹市、人口密杂的场所;
4、设定多环节作案。
02
假币处理方法
一、发现假人民币如何处理?
1、单位的财会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时发现假币,应立即送交附近的银行鉴别。
2、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假币,应立即就近送交银行鉴别,并向公安机关和银行举报及提供有关详情,协助破案。
3、银行收到假币时,应按规定予以收缴,并当着顾客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印章,同时开据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给顾客,并将所收假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月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二、怀疑手中钞票是假币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市民对人民币的真伪存在怀疑时,可以到经办现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货币真伪进行鉴别。
三、怀疑从银行柜面或取款机上取到假币,怎么办?
(1)客户在办理取款业务后,对银行柜面或取款机上取到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金融机构鉴定确认为假币的,可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办理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网点申请冠字号码查询。以确认假币是否由该金融网点付出。经鉴定为真币的,不予受理查询业务。
(2)查询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证明材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取款网点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的,除上述材料外,代理人应提供有效证件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查询结果。
(3)根据查询结果,确定为付款行付出的现金,属于假币的,付款行应收回假币并对客户进行全额赔付。如果假币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收缴或公安机关没收,付款行应收回客户持有的《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后予以全额赔付。查询结果为空号的假币,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予以收缴。
03
学会爱护人民币
人民币从设计、制作、发行及流通,整个过程凝聚了许多人的心血,国家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因而它的制作成本、流通费用都很高,如果不爱护人民币,就是损害我们国家的尊严并对国家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所以我们每个公民都有爱护、保护人民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
爱护人民币倡议书
一是携带人民币要使用钱包或钱夹,存放时要平铺整齐,不要乱折乱揉;
二是不要将人民币与易污染和具有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如水产品、鲜肉类、洗涤剂等;
三是不要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不得故意损坏人民币,硬币不能穿孔、磨边、剪口;
四是不能撕裂、剪割人民币;
五是暂时不用的人民币最好存到银行,不要随意藏放,以免丢失、损坏或遗忘;
六是残缺污损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应及时到银行兑换。
珍惜、爱护和正确使用人民币是每个公民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和道德理念。保持人民币的整洁、优美,维护人民币的形象和正常的流通,是我们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爱护人民币,人人有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对于故意毁损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币上的违法行为汇总:
1、伪造、变造人民币。
2、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3、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人民币。
4、故意毁损人民币,如有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肆意将大量人民币撕毁或用火烧掉,或者在人民币上乱写乱画,严重损害了人民币的尊严;还有的人将50元、100元上的防伪金属安全线抽掉等。
5、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它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04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节选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按照“定向奖励,专款专用,分级审核,直接拨付”原则进行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伪造人民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案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
第六条对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人民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坯饼),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5万元,再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一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下或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8%;
(二)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1000万元或假硬币10万枚至50万枚的,奖励金额为8万元至20万元;
(三)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假硬币50万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20万元;
第七条 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按两档累进方式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一)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少于1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0%;
(二)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等于和大于100万元的,在奖励金额为10万元基数上,加上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万元部分的1%计算;
(三)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18万元。
第八条 对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按本办法第七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查获的假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全额计算收缴量。假币半成品是指纸张或坯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
第十条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数额,由被奖励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币的,由本单位比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