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维护不给取款处理方法 6534件案件大数据了解电信诈骗态势,看看福建法院打击犯罪有何举措
今年8月以来连续发生多起恶性电信诈骗案,引发了公众对电信诈骗犯罪新一轮的全民声讨。
9月23日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六军之战”,正式吹响了战斗的号角。
这场打击力度空前的“六军之战”是否“事发突然”?
下面,先随小编来看一份数据统计报告,来了解了解近几年电信诈骗犯罪发展态势。
日前,法律互联网平台无讼旗下的无讼研究院发布《大数据透视电信诈骗》报告,这份报告基于2010年以来的6534件电信诈骗案共计15332人被告人相关信息,对电信诈骗特征进行分析。
通过对大量法律文书进行分析显示,近年来电信诈骗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激增
通过对每年公示出的电信诈案判决书数量分析对比, 2010-2013年间每年的电信诈骗案数量仅为100多件,而2013至今,案件数量出现急剧上升,2014年突破1000件,2015更是达到3223件,增长将近3倍。
电话诈骗中,“中奖”理由最常用
在电信诈骗中最常见的电话诈骗中,以“中奖”为欺骗理由的占了40%,“补贴”理由占了35%。
在网络诈骗中,QQ成为最常用的犯罪工具,占全部网络诈骗的近六成,其次是微信诈骗,占比约为15%。
东南沿海是电信诈骗多发地以及罪犯“原产地”
犯罪手段跨区域、国际化特征明显
数据显示,电信诈骗中最多涉及的跨境地域为台湾,占了全部跨境犯罪的六成以上,其次是泰国、马来西亚、越南、印尼、老挝、菲律宾、肯尼亚等东南亚国家。
犯罪地的境外化,一方面是国内侦查压力使然,另一方面也是域外电信设施的通行无碍,给其创造了利用机会,另外由于对跨境主叫号码传送上,各国标准不一,无法随意拦截国际来电,也让罪犯有技术漏洞可乘。
犯罪数额查证难,诈骗犯量刑普遍偏轻
根据报告的数据统计,45%的案件属于诈骗数额较大情况,数额在5000-10万元之间,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诈骗数额在10-50万元之间、两成左右在50万元以上,有的金额甚至达到上百万、上千万。
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诈骗犯的所判刑期普遍较低:一方面是与诈骗罪的刑罚设置相关,另一方面也是与电信诈骗案件的查证难度相关,越来越多的电信诈骗案件都采取了人机对话的方式,与被害人不直接接触,取款分散,取证难、查明被害人难、赃款追缴难。
看完上述报告,是否也令你感到震惊!
近年来,电信诈骗呈愈演愈烈之势,电信诈骗犯罪已经成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刻不容缓!
今
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福建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谢开红在会上介绍了福建法院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相关情况并发布了福建法院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
谢开红副院长介绍,福建省委高度重视,持续组织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今年初省委政法委又专门把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确定全省“六个专项治理”重点工作之一。福建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电信网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663件3484人,审结1553件3356人,其中今年1至8月审结464件895人。
在审判工作中,法院突出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严格依法惩治,注重打击实效。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累犯、惯犯,又依法惩处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某些环节及相关犯罪活动的人员,着力打击和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既严格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又依法适用财产刑,并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取非法利益。同时,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协助抓捕同案犯等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宽,努力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二是注重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电信网络新型诈骗犯罪属于新类型犯罪,犯罪手段多样,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疑难问题。福建高院注重加强对此类犯罪特征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分析、研究,加强对全省各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及时规范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努力实现精准打击。三是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全省各级法院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银行、电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配合开展紧急支付、追赃返还等工作,努力把受害群众的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四是强化宣传教育,促进群防群治。全省各级法院通过组织典型案件庭审直播、系列案件集中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发放普法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力度,有效震慑犯罪,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切实打好防诈骗、反诈骗人民战争。
下一步,福建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部署,进一步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势头。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狠抓以案释法、法治宣传,着力打击预防和分化瓦解犯罪。全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源头防范、系统治理、追赃挽损等工作合力。
随后,谢开红副院长发布了四起福建法院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诈骗案
案例二:林炎、胡明浪诈骗案
案例三: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诈骗案
案例四:杨海鸿、黄晋河、吴彩云诈骗,杨海鸿、黄晋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一
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8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从陈某华、张某鑫(均另案处理)处拿来数十张银行卡,相互配合,共同保管、使用涉案银行卡,在福建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将27名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取出,收取相应提成后,汇入诈骗人员提供的账户,涉案金额人民币元。2015年3月2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陈黄华伙同陈某华、张某鑫,明知是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仍驾驶车辆前往江西等地多次取款,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仍结伙对涉案诈骗款项实施取款并转移,致使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诈骗数额应当按照共同取款数额计算。三名被告人所实施的提取并转移被骗款项的行为,是诈骗集团成功控制诈骗款的最后一个环节,三人在整个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仅有分工不同,并无主次之分。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陈观湖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陈礼华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陈黄华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电信诈骗日益猖獗,此类犯罪行为形成的产业链也呈现出专业化、跨区域性、集团化之趋势,涵盖了购买设备、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为了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门取款人完成。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虽未参与前一阶段对被害人的具体诈骗行为,但其明知所取款项是诈骗犯罪所得,而与前阶段诈骗犯罪人员相互配合,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其行为是整个骗局得逞、诈骗分子获得钱款的重要环节,应以诈骗犯罪共犯定罪量刑。
案例二
林炎、胡明浪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和杨东昊(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由杨东昊提供伪基站并事先编辑好诈骗短信,指使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闽侯县上街镇等地使用伪基站,屏蔽干扰以该伪基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通讯运营商信号,搜取屏蔽范围内用户手机卡信息,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关客服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30801条,企图骗取手机用户的信任,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炎、胡明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发送虚假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两年来,利用伪基站实施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案件频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 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林炎、胡明浪通过“伪基站”,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冒充银行或移动运营商客服电话的虚假短信三万余条,诱骗手机用户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未能最终得逞,但其犯罪行为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公民个人若未及时查觉,其财产便会处于一种极不安全的状况。
案例三
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
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台湾地区人员“阿水”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犯罪团伙在老挝万象一栋别墅内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慌称被害人涉嫌用医保卡购买违禁药品需向公安机关报备。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刘春艳、龙碧燕等一线人员,让被害人“报案”并让其拨打预先改好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后由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二线人员接听,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将电话转给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被告人邓之桂等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资金清查比对,以此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刘海英主要负责为该犯罪团伙做饭,同时亦冒充一线医保中心人员参与诈骗。邓之桂、刘海英、龙碧燕、刘春艳与其他同案人诈骗数额达人民币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受纠集在该团伙中按照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获利相对较少,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龙碧燕、刘春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之桂、刘海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春艳、刘海英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被追缴,可对四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四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邓之桂、龙碧燕、刘春艳、刘海英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台湾地区人员在境外组织实施的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邓之桂等人受纠集参加他人组织的诈骗团伙,发送医保卡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而后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连环诈骗, 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并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款,社会危害性大。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将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重要信息告知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四
杨海鸿、黄晋河、吴彩云诈骗,杨海鸿、黄晋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9月9日,被告人杨海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晋河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并雇用被告人吴彩云在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租住房等地,通过拨打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谎称可以向对方发放残疾人补贴、教育补贴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的账户。截至2015年9月9日被查获时,被告人杨海鸿、吴彩云共骗取人民币70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晋河自2015年8月12日以来参与骗取177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吴彩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海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晋河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部分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彩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海鸿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彩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黄晋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让我们的生产生活变得更高效便捷,但也给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中,被告人杨海鸿、黄晋河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雇佣他人共同冒充政府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通过提供被害人准确的身份信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达到实施诈骗犯罪的目的。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已成为信息化社会中公民权利保护的一个重点。要从源头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息安全保护是关键。除了公民要提高信息保护意识以外,各有关单位等也需加强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福建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