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随机抽查审核不给出款处理方法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指引.doc
附件:1.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2.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附件1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在农业农村领域进一步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执法人员日常监管行为,规范农业农村系统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各有关处室根据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计划和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农业农村厅各有关处室对农业农村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非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聚焦全过程公正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和日常监管深度融合。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第二章“一单两库”第六条抽查事项清单分为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有关处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报厅法规处统一汇总。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国家制定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由各有关处室结合我厅实际制定,厅法规处汇总后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第七条各有关处室应建立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单户录入和数据对接等方式建立,确保检查对象覆盖全面、动态更新,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抽查工作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充实基层执法检查人员,确保应纳尽纳。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第三章年度抽查计划和抽查工作指引第八条各有关处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明确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时间安排等,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并报厅法规处备案。第九条各有关处室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二)覆盖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保持检查实现全覆盖、常态化;(三)推进“综合一次查”、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四)以信用和风险为导向,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风险监测预警,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五)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智慧监管、综合监管。
第十条各有关处室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抽查工作指引,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依据等,报厅法规处统一汇总。第四章抽查检查第十一条各有关处室要创新监管方式,实施依法公正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厅法规处负责对各单位抽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十二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抽查要求;(二)符合经济社会法治和市场监管实际;(三)抽查比例频次设定合理,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四)加强统筹整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五)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信用风险分类,对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和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六)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智慧监管、综合监管。第十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一)制定计划。抽查牵头处室负责制定抽查计划。(二)抽取名单。抽查牵头处室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检查计划要求,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单。抽取权限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三)确定方案。抽查牵头处室根据抽查名单确定检查方式和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标准、检查程序、法律依据、检查结果等,制定随机检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四)实施检查。抽查牵头处室根据抽查工作指引、检查目录及本单位确定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由抽查牵头处室负责解答。(五)录入公示。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将检查结果、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录入“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公示。检查结果不适合公开的,应当经厅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六)汇总情况。抽查工作结束后,抽查牵头处室应当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第十四条随机抽取检查的对象,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对于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再列入不定向抽查范围。第十五条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检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第十六条各有关处室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对企业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各有关处室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农业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抽查工作指引对确定的抽查事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如实记录核查情况。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行政措施,并要求被检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十八条各有关处室依法开展抽查,对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严格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实施,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抽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等行为。 第五章 结果处置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农业农村领域违法行为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需责令改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需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发现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初步固定证据,依法移送给具有办案职能的机构处理,后续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检查机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虽属于本部门日常监管但处罚权已划转至其他执法部门的,应当及时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给有管辖权或者处罚权的部门处理,后续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检查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各有关处室应当做好与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实现监管结果等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处室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情况和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抽查牵头处室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我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共涉及9 个领域的抽查,分别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抽查、畜禽定点屠宰抽查、兽药生产抽查、生鲜乳收购站抽查、农业转基因监管、农药抽查、种子抽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抽查。 各个领域的抽查要严格遵守工作指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管理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员工上岗前是否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演练和教育培训。查阅相关证照及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查阅是否明确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抽取1-2 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随机选取现场员工进行提问,查阅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记录。 (二)涉及化学合成、提取等生产工艺的安全管理。①生产装臵、高危生产活动和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管廊等重大危险源、作业过程安全风险是否安全可控;②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③危化品生产装臵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储存设施;④作业现场管理、安全警示标识标牌是否有效。
查看现场,抽查相关文件、证件、资料。①是否通过安全、消防、环保部门验收合格;②是否定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查及结果;③抽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④抽查关键岗位的操作规程;⑤抽查企业定期开展安全自查的相关记录。 (三)危险品管理。易制毒试剂、易燃易爆品、亚硒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等是否有安全管理措施。 现场查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按规定采购、贮存、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容。 (四)危险操作面防护。高空投料平台、爬梯是否有安全护栏;地面投料口是否有遮挡防护措施或设施;运输物料、人员的电梯笼井、吊物孔是否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修、操作平台等是否有防护栏;以上防护设施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效使用。 现场查看防护设施配备情况,并查看相关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五)粉尘控制。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现场查看是否按要求配备除尘设施并有效运转,除尘设备管道是否通畅,是否及时清理或更换除尘布袋。是否及时清扫、清洁,防止粉尘积累。 (六)用电防护。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
现场查看警示标识是否科学有效,是否采用防爆灯具、防爆开关和防爆插座。 (七)特种设备。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臵;设备传动装臵有防护罩;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通过安全检查,并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现场查看相关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是否通过安全检查,是否具有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证明文件。查阅相关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等。 (八)劳动保护。在粉尘、噪音、高温、高空等有害危险作业场所是否有劳动防护措施,现场工人是否得到有效防护。 现场查看劳保措施落实情况。 (九)消防设施。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现场查看消防设施或设备是否配备齐全有效是否有相关部门验收及检验记录,查看生产场区、化验室、宿舍消防通道设臵情况及是否畅通。 (十)检验设施。检验用乙炔等气瓶应配备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臵。 现场查看乙炔等气瓶是否配备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臵。 (十一)运输设备管理。生产场区饲料叉车等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