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清算不给出款怎么办 账册遗失无法清算,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有妥善保管会计账册的义务。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指股东客观能履行而主观不愿意履行,主要包括法定期限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已成立清算组但未及时开展清算,例如股东可以提供清算的主要财产、账册而拒不提供,或者股东原因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应当视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如股东能证明其对清算工作已作出积极努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导致,或能证明自己没有参与经营也没有管理账册,则认定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财务账册记载和反映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是公司清算的重要依据。在公司清算、破产程序中,如不能提供财务账册,公司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则无法查清,在此情况下,股东很有可能需要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断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主要从股东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财务账册灭失、公司确实无法清算的情形,以及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账册灭失及无法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考虑。
在经营过程中,投资人或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规避相应风险:1、在章程或协议中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向其余股东提交财务状况报告的义务;2、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开展专业审计活动;3、公司的财务账册、主要资产和重要文件等应由专人负责监管保管;4、在公司具备解散、清算条件时,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主动启动解散、清算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