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核不给提款怎么解决 平潭信贷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性公共贷款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实现贷款合理借入和有效使用,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控制财务成本,防范债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政府性公共贷款项目,是指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借款主体承贷,由政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或以政府注入的可变现资产、政府划拨的专项规费收入及其他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以及支柱产业等领域的贷款项目。
借款主体(下称:“借款人”)指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公共贷款项目资金的申请和偿还的单位。
建设主体(下称:“用款人”)指具体使用贷款资金并负责贷款项目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建设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设立的工程项目部或指挥部、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等。依据合法有效的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勘测合同、委托代建协议、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等获得对价的合同相对方不属于用款人。
第二条管理体制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性公共贷款项目由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统一决策。
平潭综合实验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府性公共贷款项目信贷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确定政府性公共贷款项目并指定借款人,对项目贷款资金的计划、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区领导小组下设“平潭综合实验区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投融办”),挂靠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汇总并审核借款人年度、季度信贷资金计划,提交区领导小组决策;
(二)在权限内审核借款人提款申请并报送区领导小组、区管委会审批;
(三)定期汇总并检查公共贷款项目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重点监控借款人、用款人的信贷资金专款专用和账户滞留情况;
(四)协助解决信贷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保障信贷资金用好、用足、用活;
(五)协调贷款人与借款人、用款人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六)落实区管委会和区领导小组的决策及交办事宜。
第三条借款人职责
(一)负责落实和执行公共贷款项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工程建设目标、投资计划,逐个项目拟定年度、季度信贷资金计划并报送区投融办;
(三)审核用款人报送的用款需求,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向贷款主体申报提款申请,坚持实贷实付,控制财务成本;
(四)建立对划转至用款人的资金的管理和统计制度,分项目建立整条信贷资金链的使用管理台账,做好信贷资金实时跟踪和延伸检查工作;
(五)按季汇总贷款项目的投资进度、工程量以及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配合贷款人完成信贷管理工作;
(六)协调信贷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配合区投融办和监管部门对信贷资金的后续检查稽核工作。
第四条用款人职责
(一)完善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二)执行项目建设目标,配合借款人拟定年度、季度信贷资金计划,并根据实际需求向借款人申领信贷资金;
(三)负责贷款资金的投入使用以及工程建设,及时向交易对手收集并审核资金支付依据,严格履行支付审批手续,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落实项目资金拼盘,督促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
(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及时通报项目信息,配合借款人做好项目投资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六)接受区投融办、借款人以及监管部门对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信贷资金使用流程管理
(一)信贷资金计划
借款人向各用款人收集工程进度安排和资金需求情况,在每年12月初向区投融办申报所有政府性公共贷款项目下一年度提款计划,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申报下一季度提款计划,经区投融办汇总并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区管委会审定。由区投融办统一负责,将信贷资金计划对接各贷款人。
(二)信贷资金发放
在年度、季度信贷资金计划的基础上,用款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的实际需要向借款人申领资金。申领资金的额度应兼顾效率与成本,合理把握资金到位的提前量,杜绝信贷资金大额沉淀。
借款人应严格审核用款人报送的用款申请,填制《信贷资金提取审批表》(见附件),提交区投融办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区管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负责向贷款人申报提款申请。
(三)信贷资金支付
贷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实贷实付的原则。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贷资金拨付至相应用款人账户。
用款人应在完成工程用款审批流程后,及时向交易对手收集相关资金支付依据报送贷款人,原则上应在借款人下拨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下一层级的用款人或交易对手完成该笔资金90%的支付,防止资金滞留。资金支付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项目建设物质采购合同或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协议、工程支付证书、结算发票、及其他付款凭证等。资金支付依据复印件在资金对外支付结算时提交贷款人,同时用款人留存入档备查。
(四)零星支付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提取500万元以下(含)的信贷资金,转拨用款人用于贷款项目的零星支付。零星支付资金不受支付时限的制约,但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资金后续管理
(一)借款人应建立健全信贷资金统计分析、实时监控制度,分项目建立整条信贷资金链的使用管理台账,并做好定期和不定期的延伸检查工作。借款项目在建期间,借款人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投融办报送上月借款项目统计月报和明细资金台账,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借款项目统计年报。
(二)区投融办应定期汇总并检查政府性公共贷款项目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重点监控借款人、用款人的信贷资金专款专用和账户滞留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领导小组。
(三)用款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应按月向借款人报送工程月报表和资金使用明细,及时通报项目信息,配合借款人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七条信贷资金监控止点
信贷资金对外拨付后,区投融办、借款人对资金流向进行监控。监控止点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而取得对价的收款人账户。上述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勘测合同、建设物质采购合同、委托代建协议、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等。
第八条外部监督
(一)区投融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性公共贷款项目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信贷资金,大额信贷资金长时间滞留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应责令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贷款发放和支付,情节严重的,应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实验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贷款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察。
(三)实验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性公共贷款项目财务收支和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投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