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款通道维护不给出款处理方法 法院驳回奶牛场上诉 支持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附:盘点一下基层环保人员的诸多不易
法院驳回奶牛场上诉 支持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宝罗奶牛场牛尿泄漏至南泾河。黄伟兴摄
随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马浩方敲下重重的法槌,持续多日的宝罗奶牛场环境行政处罚案终于尘埃落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宝山区环保局对宝罗奶牛场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宝山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村民群访,到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后做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再到当事人两次上诉,这起案件耗时整整一年,可谓是一波三折。那么,这起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究竟存在哪些争议?司法机关的介入又为环境执法带来哪些启示?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
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奶牛场污染,予以行政处罚
宝罗奶牛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某镇张士村富张路。2015年3月24日、25日,张士村村民集体投诉奶牛场污染当地环境。宝山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依法展开调查发现,宝罗奶牛场是一家经农业管理部门备案、认可的规模化养殖场,有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质。
从2001年开始,投资人(法人代表)归某与其夫陈某租借宝山区张士村土地合计47亩(实际用地68亩)用于养殖经营,存栏奶牛约700余头,主要为某集团提供新鲜牛奶。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奶牛所产生的尿液等养殖废弃物,未经有效处理就通过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直接排放到附近的南泾河。
除养殖奶牛外,归某二人还将部分土地转租给数家未批先建的企业,用于灯泡、家具、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加工生产。
宝山区环保局先后于2015年4月7日、4月17日、4月22日、4月27日组织现场核查,认定这家企业主要存在两大违法行为,一是处理牛尿等污水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二是场内奶牛所产生的尿液等养殖废弃物未经有效处理就通过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外排。
执法人员在明沟中取样监测发现,水样严重超标,化学需氧量/L,氨氮718mg/L。这家企业的污染行为已经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宝山区环保局经审查后认为,两大违法行为存在关联竞合,应一并处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第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停止在张士村富张路奶牛养殖场的使用,停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输送奶牛尿液等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同时,对其罚款18万元。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法人代表归某实施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然而,事件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据上海市宝山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整个执法过程历经波折,执法对象非但不配合,而且干扰执法、**扰和威胁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女老板归某以其丈夫陈某为实际经营者为托词闭口不言,甚至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陈某的表现更为极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拒绝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平面图、设计文本、运行台账等相关资料,甚至在一次执法过程中藏匿执法人员取证用的相机。当公安机关介入协调后,陈某仍谎称不知情,矢口抵赖。在宝山区环保局组织的听证会上,陈某更是有恃无恐,目无听证规矩,对执法人员大声吼叫,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并用力敲打桌子,随后竟扬长而去。
更有甚者,宝山区环保局的执法人员曾在调查此案的夜间和双休日,多次接到不明人员的电话**扰和短信威胁。
两次上诉均被驳回,两级法院支持环境执法
宝罗奶牛场不服宝山区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27日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当日受理后,于同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被告当庭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焦点一
原告辩称,奶牛场没有污水外溢通道,牛棚东侧的沟渠只是雨水外排通道,其内流淌的并非奶牛尿液。对此,宝山区环保局向法庭提供了现场调查笔录、照片及监测数据。
根据环保部门的注水试验,可以证明奶牛场东侧厂界边的窨井内有瓦筒通向牛棚,最终通向南泾河。因此,原告称没有污水外溢通道显然与事实不符。
同时,取样当天并未下雨,而窨井南侧水沟内却有黄褐色污水缓缓流向河道,证明原告所言此为农田中渗出的雨水也明显与事实不符。
■焦点二
原告坚持其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大多数牛尿和混合木屑刨花的牛粪是委托第三方定期清运的。而宝山区环保局向法院提供的现场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奶牛棚中收集牛粪、尿液的明沟中并无所谓的木屑刨花或其他吸收污水的物料。
同时,奶牛场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其被处罚前曾委托他人定期清运过牛尿。奶牛场原本用于收集牛尿等污水的废水处理设施上堆满了牛粪,处于敞开状态,无法起到无害化处理牛尿等污水的作用。
铁证面前,不容狡辩。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宝罗奶牛场的诉讼请求。但是企业仍不愿承认其违法行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双方就以上两个争议焦点再次质证。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宝山区环保局提交的各类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的两个违法事实,且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相当、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 评析
抗拒执法如何不重演?
蔡新华 刘静
本案虽然已经终结,宝山区环保局取得胜诉,宝罗奶牛场败诉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长达一年的审判过程,却留下了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
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将环境监管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基层环境执法的一大难点就是源于环境监管体系仍不健全,街道和镇一级属地监管职责未能落实到位,导致环境执法往往陷入区一级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得不到相助的困境。
如何改变这种局面,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在采访中记者感受到,目前整个社会大环境是有利于环境执法的。在本案中,宝山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农委和属地政府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从严从重查处。宝山区环保局行动迅速、部署周密,迎难而上、措施果断,克服了企业不配合执法、取证等困难,最终对环境污染者依法实施了惩处,彰显了环境执法的决心与恒心,维护了区域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了市民的环境权益。
全面落实属地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可谓万事俱备。基层环保部门应乘势而为,结合城管综合执法力量下沉和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推进“区-街镇-村居”三级环境监管机构队伍体系和网格体系建设,构建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环境监管体系,将街镇环保职责落到实处,实施分级、分层、分类、分网格的环境执法监管,及时发现污染问题,并依法予以处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
强化可操作性,细化执法程序,避免出现执法不公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及4个配套办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等新手段,使环境执法的抓手更多、力度加大,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方面新法、旧法的衔接尚在过渡期,相关部门对同一法条的理解与运用存在争议;另一方面新环保法及相关配套政策适用的可操作性和实施的便捷性仍需进一步加强。
这就要求环保部门在今后的监管执法过程中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避免出现执法不公的问题。在采访中,多名业内人士建议从体系建设、法规修订等角度出发,统一法律释义,为执法构建扎实基础。
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夯实保障机制,坚决维护法律尊严
行政执法有别于刑事追责,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多次受到行政相对人的阻挠、威胁和恐吓,拖延了办案进度,加大了办案难度。
因此,在强化执法人员法治观念的基础上,应重视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更应从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上进一步优化保障行政执法环境,形成多部门相互间联勤联动、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互为支撑的工作格局,缓解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解除后顾之忧,保障行政执法过程的顺畅。
以上报道来自中国环境报 黄伟兴
以下报道来自歪理谐说公号,作者小歪
盘点一下基层环保人员的诸多不易
【小歪题记】作为基层环保人员的典型代表,环保执法人员长期处在一线,各种不易。压力大,执法难;老人孩子,极少陪伴;亲戚朋友,难以周全;酸甜苦辣,都尝一遍;喜怒哀乐,白话一番。
(一)小城亲朋多,人情风险大。
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大都生活在地市和县城,这种城市,人和人之间,最多通过5个人就能扯上关系。在这些人里面,有的可能是你的亲戚、同学、朋友,有的可能是你孩子的老师或爱人的同事,有的可能是你父母的邻居或大夫。要在这个城市生活,这些人是不好拒绝的。
按理说,他们是没有恶意的,但是环保行业的工作特点是这样:风险和责任不显露在外面。当事人往往说的是“缓几天就行”,但有的隐患往往就在这缓几天的过程中一拖再拖,而环境问题就容易在这几天爆发。一旦出了事,轻则受处分,重则丢饭碗。这些,是系统外的人不理解的。所以一旦生硬拒绝他们,往往就陷入了“不近人情”“这个人不可交”的漩涡,在小城市,口口相传的速度相当快,得罪一个人,一群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好吧,后面那位举手的朋友可以发言了。把那些人都发展成为环保监督员?这个主意不错!你可以坐下了。
(二)干活不随东,累死也无功。
俗话说得好:“干活不随东,累死也无功”,那让我们讨论一下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究竟有多不容易。
环保执法工作要到各企业日常检查,没大问题的例行检查,有问题的督促整改,那么问题来了:谁让你整天去检查企业?你知不知道这个企业对地方贡献有多大?你知不知道谁给你开工资?这个项目是我招商落地的,你是不是整我?你信不信我马上让你滚蛋回家?
下面,请允许小歪用较大篇幅,介绍一下2010年的固镇事件:
5月7日固镇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经局长同意,带领县环境监察大队长、副大队长、队员,到伊诺华公司检查,得知新扩建的盖胶密炼车间和仓库未经环评,锅炉由4吨改为10吨未经环保验收时,即要求企业抓紧补办环保相关手续。
5月20日副局长带领县环境监察副大队长人员按照排污费征收程序到伊诺华公司送达2010年第一季度污染物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5月26日固镇县政府分管开发区的副县长汪宏在固镇县环境保护局排污核定通知书上签批:“吴县长:环保局做法有违政府有关涉企检查规定,也有背我县对伊诺华的承诺。建议:监察部门立即调查,尽快将结果报政府。”固镇县县长吴道俊当天批示:“同意汪县意见,立即安排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一周内报结”
5月26日下午固镇县监察局安排有关人员与伊诺华公司于晓辉、杨如华、郁健康三人谈话,与县环保局人员谈话。 5月27日伊诺华公司以情况说明形式致函固镇县纪检委,认为“排污费是企业应缴纳的责任和任务”、“县环保局乔局长及同仁,在验收中清正廉洁,工作不辞辛劳,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从他身上我们看到环保局优质的服务和机关干部良好的素质”。同时,伊诺华公司不承认曾向县委县政府举报投诉。县环保局同志、伊诺华公司工作人员都说两次到企业检查,时间较短,双方交流气氛融洽,未发生争执和言语冲突。
5月28日县监察局讨论立案,上午县监察局通知县环保局乔振稳等6名环保干部到县监察局谈话,留至中午。当日,县监察局提出初核报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推论县环保局执法工作中方法简单、态度蛮横,更将5月10日给伊诺华公司打电话要求提供所进煤炭的检测报告和进料单作为一次到企业检查。
5月28日上午在县监察局取证的同时,固镇县委召开书记碰头会,决定给予局长、副局长停职处理。同日,中共固镇县委组织部发出《关于对******同志予以停职的通知》。
5月30日环保局局长提出辞职。
5月31日固镇县委召开常委会接受辞职申请,免去环保局长职务。
6月17日央视《新闻1+1》栏目以《招商,不能变成“招伤”!》为题,对此事进行报道。在节目中,对于县环保局6名干部被停职的原因,固镇县县委副书记郭安淮给出这样说法:“县环保局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间,确实也在方式方法上,在态度上可能有些生硬的地方。”固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高堂说:“一个月去了三次,对于一个公司,这样确实影响了我们的发展环境这块”,还说,“院以内的是人家的,院墙以外的是我们的,就是搞好服务”。
设身处地得想一下,在那个县城,很多人都觉得环保执法人员没事找事,很多人都在看笑话,而环保执法人员做的仅仅是本职工作,他们怎么跟自己的老人孩子解释?他们招谁惹谁了?!
那个自称认识吴县长的,请你先坐下好不好?不要激动,没人骂吴县长!什么?吴县长是你干爹?那好吧,那位干儿子,请你先出去偷着乐一下好不好?这要是在今天,你干爹早就应该被问责了!还有今天当书记的威风?
(三)人身安全是个大问题。
在讨论人身安全之前,我们先捋一下那些文盲、法盲的思路:我这个小企业虽然冒点烟、排点水,但是呛着你了?熏着你了?反正这个企业是我家的命根子,该交的钱我都交了,不行我再给你点钱也行,你要是想关了我,我就跟你没完!
这个思路是不是很霸气?但是有几个问题:第一、你没有环保设施,冒点烟、排点水,这个问题很严重,违法。也就是说,你是个违法犯罪分子。第二、不是我让你关的,是你自己作的,知道啥叫“no zuo no die”么?你要好好的,谁TM关你!我不关你,也会有别的人来关。第三、谁TM收你那几个小破钱,收了钱老子还能这么硬气跟你说话么?老子工作图个爽,不图你那几个钱。
我们再回到那些个文盲、法盲的思路:擦!晚上找人扯根猴皮筋做弹弓把他们家玻璃打了!再找人给他打个电话发个短信教训教训。实在不行,找人打听打听他家住哪儿?他家老人孩子在哪个学校上学?给他点颜色瞧瞧。
黎叔说过,最瞧不起这些打劫的,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是啊,这些人啊,一点不上档次,你倒是找人托托关系也好,这么明火执仗的,一点效果都没有。你走动走动吴县长,把环保局的都免职,比这么搞都管用。
不过这一招对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和他们的家庭伤害太大了,前些年收到恐吓电话的有木有?收到威胁短信的有木有?收到不明邮件的有木有?检查渣土场的时候被围殴有木有(济南的有木有,东明的有木有)?检查企业被殴打有木有(南通市通州区,连女的都打,这个企业也是没有shei了)?
列席的警察同志不要激动,我知道那些犯罪分子都依法严惩了。你们棒棒哒!以后再出现这种情况,还得麻烦你们哈!么么哒!
至于廉政风险,我觉得不是普遍问题,内因起决定作用,想犯错误的人,到哪个岗位都会吃拿卡要、犯错误时早晚的事,和今天讨论的话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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