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清算不给提现怎么办 关于印发《黄陂镇推行公务卡结算的管理制度》的通知
镇属各部门:
按照《兴宁市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陂镇推行公务卡结算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黄陂镇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财务管理办法
兴宁市黄陂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
黄陂镇推行公务卡结算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推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是加强公共财政管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需要,是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推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政财务监控,提高政府公务支出透明度。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
(一)公务卡是代理银行为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个人贷记卡。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配套措施。
(三)公务卡是以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
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小额零星商品服务支出,改为使用公务卡方式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将严格控制现金结算。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四、公务卡结算基本程序
(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单位干部职工在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在透支额度内支付差旅费等日常公务支出,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
(二)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干部职工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三)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报销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务部门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将报销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批量划转到公务卡账户或签发转账支票将报销资金从单位基本账户批量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完成报销程序;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由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财务部门核实相应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四)财务部门凭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五、公务卡的标准
(一)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规范的银联标准卡。
(二)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三)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原则上,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不能突破5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20~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五)失卡零风险。
(六)具有多种还款方式。
(七)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八)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六、公务卡代理银行的确定
(一)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具备从事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均可成为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二)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结算的代理银行。
(三)各单位可根据各代理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情况,自行签定代理公务卡结算业务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公务卡的开立与使用
(一)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的开立,按照“干部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财务部门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干部职工自行妥善保管。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批准有需要的职工办卡,单位不对公务卡的开设提供担保。
(二)公务卡的使用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对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要事前报批。
公务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及时办理报账或还款。对于公务卡持卡人因报销不及时,而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公务卡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和申请补办,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单位职工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单位将及时通知开卡行,取消其享有的公务卡便利。
八、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审批流程。
(二)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三)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现金结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别零星支出及特殊事项。
(四)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不予报销。
(五)经持卡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财务部门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六)根据公务卡有“免息还款期”的特点,财务部门一般应选择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2至3个工作日统一办理资金划转,也可根据特殊情况等需要,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或转账支票,提前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