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系统维护不给出款处理方法 未检30年专题发布 | 盘点这些年江苏办理的经典案例
自1988年无锡县检察院在刑检科内部成立“少年犯罪办案组”至今,未检这个走过30年风雨的部门,如今是怎样的姿态?
今天,江苏省检察院公开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目前江苏已建立了一支拥有600余名专业心理咨询人员、2000余名合适成年人、3000余名社会志愿者的专业团队。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江苏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数逐年减少,2014年同比下降6.08%,2015年同比下降14.73%,2016年1-4月同比下降11.48%。
看到这些数据,未检人也许可以短暂地松一口气,但他们从未停止前进的脚步。如同一个人的成长,从”新生”进入“而立”之年,30岁的江苏未检步伐更加成熟稳健,一路收获累累硕果。
下面我们来盘点这些年江苏未检办理的经典案例☞
曾经的”南京继母虐童案”、”饿死女童案”、”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这些都是江苏未检交出的答卷。让我们循着未检30年的足迹,回顾这些案例,当初检察官为何如此指控,争议、指责、隐情,这回也由未检人自己给出答案……
那些无法忘记的典型案例
案例1
以爱之名的伤害
——南京继母虐童案
影响性:本案对民众的警示教育意义重大,办案综合效果好,曾被评为2015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件。
案件回放:
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认为养子施某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施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2015年7月20日,南京某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法院,同年9月28日至30日,法院当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
办案内情:
【承办人颜伶俐,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检察官】
案件一经披露,网上满是对李征琴的谴责和谩骂,李征琴是否真的如网友所言,是一个歹毒的恶母?
谈到当晚发生的事情,李征琴的情绪开始失控,从小声啜泣直至嚎啕大哭:“我为了孩子付出那么多,生活上无微不至,学习上精心辅导,为什么孩子还是考不好,考不好还要撒谎骗我,这是我万万不能容忍的!”如中国大部分家长一样,李征琴望子成龙心切,特别是对于养子的教养还多了一层压力和虚荣心。这是表妹的孩子,一定要把孩子培养成才,才能证明自己,也才能对得起表妹一家。这些因素加上李征琴强势的个性,导致她对孩子过于严苛。他和孩子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终于在3月31日晚上爆发了。客观来说,李征琴不是一个恶母,是一个用错了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的母亲,直至构成刑事犯罪。
办案的过程充满挑战。除了应对案件中诸多的瑕疵证据,还要与辩护人斗智斗勇,以冷静的心态应对庭审突发状况。本案庭审三天,辩护人被法庭口头训诫2次,诉讼代理人以“第二辩护人”的身份发表各项意见维护被告人,同时还出现了被告人不配合庭审进行闹庭的突发情况。第一天开庭时间长达12小时之久,开庭的耗时较长及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强势辩护风格均给我们带来较大挑战,在庭审中控辩双方提出反对达三十余次。最终,因庭前充分准备,我们顺利完成开庭任务。那份融情、理、法于一体的公诉意见也得到了网友的认可和称赞。
本案被害人是一名年仅8岁的孩子,把案件办理质量和被害人权益保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才能得以贯彻。在检察机关的心理干预工作室,我们接触到了被害人小施,和我想象中安静内向的性格不同,他活泼好动,对一切充满好奇,不时问这问那。心理学专家给他做了问卷、测试,孩子的个性符合该年龄段男孩的特征,但此次事件给孩子带来的不良影响正在逐步显现。我们积极和学校老师联系为其补课,和妇联及社会组织联系给孩子定期提供心理疏导。最终,案件起诉,判决,孩子一直由其亲生母亲照顾,在民政、街道、妇联等职能部门的救助下,孩子的生活平稳过渡。
专业评析:
【点评人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管教方式不当引发的案例,也是《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出台后发生的第一起社会影响重大的家暴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有着重大意义。
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向民众传递这样一个信息: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全方位的,既要着重抵御社会外部环境带来的侵害,也要时刻关注父母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损害。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物,打孩子是家务事的观念要坚决摒弃。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
本案舆情关注度高,检察机关严格坚持法律思维、坚守法律底线。在审查批捕环节,举行了审查逮捕公开听证会,不批准逮捕后对原因进行释明,正面引导舆情,消除公众误解。由此可见,对于敏感案件,及时公开信息在互联网时代尤为重要。
案例2
“饿死女童”悲剧敲响的警钟
——乐燕故意杀人案
影响性:该案的背后,凸显了我国儿童监护制度的缺失,也引发的全社会对留守儿童、残缺家庭等特殊家庭儿童的关注。
检察机关针对监护制度深入调研,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出台《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案件回放:
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乐燕为自己的两个女儿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预留了少量食物、饮水,锁上大门离家,直至同年6月21日案发未曾回家,致二被害人死于家中。
2013年8月12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办案内情:
【承办人余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兼未检办主任】
第一时间知晓这个案件是通过网易新闻,当时第一感觉是非常震惊!案发后几天,作为市院未检办负责人的我,接受领导的安排,带领另一名业务骨干与书记员,组成临时办案组,开始了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我提前介入了侦查活动,开展同步审查并指导侦查人员搜集证据,可案件远没有我想像得那么简单,行为人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被抚养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有没有可能是遗弃或虐待?犯罪嫌疑人乐燕有吸毒史,这会不会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一连串的问题接踵而至,与此同时,网络媒体持续不断地对这个案件热议,似乎是要未审先定。而在我的心里,也一直迸发这样的问题:是什么原因让一位母亲置亲生骨肉于不顾?除了让乐燕绳之以法,我还应该做些什么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现?
经过连续20多天的加班审查,案件事实渐渐明朗了,我判断这是一起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犯罪,而这类案件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要求,于是我和办案组其他同志一起深入研究了案件与相关判例,要求侦查机关在乐燕有作为的义务及作为的能力等方面重点补充证据,四次书面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共30余条,通过侦查人员的通力配合取证,将原本仅有两册的证据材料扩充至了十册。
但第一次提审乐燕时,却让我的审查起诉工作遇到了新的难题。在此案发生过程中,乐燕又再次怀孕,所以情绪也极不稳定。加之她对自己的未来失去希望,所以产生了一种“破罐破摔”的想法,所以对我极为抵触,对我的提讯丝毫不配合。我该怎么打破这个僵局?
记得开庭前两天,恰逢中秋前一天,我和同事特意准备了月饼、水果等食物前去看望她,我和乐燕聊了很多生活的话题。临走,乐燕告诉我,她很感动,这是她长这么大第一次吃月饼。听到这里,我知道她对我已慢慢建立了信任与理解。在庭审中,乐燕情绪平稳,如实供述,并在我们发表公诉意见之后,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去年年初,在乐燕进入监狱服刑期间,我又去看望了她。她告诉我,她正在努力改造,还在学习缝纫,她希望能减刑,早日出狱,并能新手为自己的孩子做套衣服。听到这些,作为一名未检检察官,我很欣慰自己之前做的一切努力!
该案办理过程中,我也时常陷入沉思,为什么会有本案的发生?检察机关能否在防范类似案件发生方面做出努力?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我们未检办与院研究室一起,经过深入调研,向市政法委提交“江宁饿死儿童案件反思的调研报告”。后来,我们又以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向市人大提交立法建议,希望对儿童监护缺位问题应予以重视,并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加强和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我们的建议得到南京市主要领导的充分重视,经过一年多的制定、修改、审议,今年5月1日,《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正式开始施行。
专业评析: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狄小华】
该案的发生令人格外揪心,年仅1岁和2岁的两姐妹竟然被关在家中活活饿死,毫无疑问,这场悲剧的发生,必然与家庭相关,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当父母失去监护能力时,国家和社会该怎么办?该案的背后,凸显了我国儿童监护制度的缺失,也引发了全社会对留守儿童、残缺家庭等特殊家庭儿童的关注,敲响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警钟。
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儿童监护缺失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主动向市人大发出立法建议,推动《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条例的施行增强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同时,该案的发生也加速了四部委出台相关法律规定,特别针对遭受监护人侵害的被害儿童的保护和救助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在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下,国家是儿童最终监护人的理念,通过进一步织密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创造富有安全感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
案例3
全国首例
——撤销邵某父母监护人资格案
影响性:
该案系全国首例检察机关督促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也是我国在此领域内依法履行国家责任的首次实践。先后被写入《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全国妇女儿童保护十大优秀案例,并为此类案件的办理起到了标杆和示范作用。
案件回放:
2013 年夏天,邵某某(系邵某亲生父亲)采取言语胁迫等方式强行对其女儿邵某(2004年10月18日生)实施****并多次对邵某实施猥亵。邵某某因强**罪、强制猥亵儿童罪被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王某某(系邵某亲生母亲)在邵某不满周岁起即未履行监护职责,在得知邵某某性侵邵某后仍不履行其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邵某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2015年1月5日,徐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邵某某、王某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2015年1月7日,该区民政局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申请依法判决撤销邵某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他合适监护人。2015年2月4日,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王某某对邵某的监护权,指定该区民政局作为邵某的监护人。该区民政局指定案发始即照料邵某的好心人士张某某对邵某实施委托家庭寄养。
办案内情:
【承办人张红,徐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刑事检察科科长】
能不能撤销邵某某的监护权?在办理邵某某强**案时,我就想过。但当和同事们一起查阅《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案例时,我们发现虽然有关于撤销监护权的规定,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何执行是个难题。
功夫不负有心人。两个月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出台。我把想法汇报给了吕青检察长和王峰副检察长。两位领导当机立断,表示全力支持。
经过充分调查、论证,我们认为邵某某长期对邵某实施性侵害、母亲王某某长期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并导致其生活无着,符合《意见》第35条“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遂决定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但在找村委会时,村委会的人员因担心邵某某出狱后会找麻烦,均不愿提出诉讼申请。
谁来做这个原告呢?2015年1月5日,我们依法向该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权。经过多次沟通、协调,2015年1月7日,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最终撤销了邵某某、王某某的监护权。民政部门取得了对邵某的监护权,并由民政部门委托好心人士张女士抚养。
小女孩终于有个温暖、安稳的家了。当我看到她们脸上的笑容时,刹那间感觉,这么长时间的辛苦和奔波,真的值了!
专业评析:
【陈婕,共青团徐州团市委书记】
撤销监护权的难点不在于司法实践本身,而在于司法实践是否置身于系统可行的保护制度之上。在撤销了监护人的监护权后,未成年的监护权转移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监护权的实质是抚养、教育和关爱,撤销监护权后的“下家”包括亲属、民政、村社区、社会公益组织,要增强救助的保障功能,真正打通“下家”通道。要撤销对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更要探索与建立常态持久的后续关怀机制。
作为国内首例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司法案例,民政部门没有急于把孩子的监护权转移给好心的邻居,而是采取了助养或寄养的方式。这种大胆探索,谨慎行事的务实态度值得肯定。既保障了监护权被转移后孩子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该类问题的解决积累了宝贵经验。
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施使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看到了曙光,也彰显了儿童的最高监护人不是父母,而是国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远离监护侵害还需社区、公安、民政、教育、医疗等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要增强保护的及时性,变被动为主动,因为司法只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案例4
江苏第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未成年路某盗窃案
影响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被写入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该案系江苏省第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诸多附条件不起诉案的成功实践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证依据。
案件回放:
2007年4月30日凌晨,18岁的无锡某职校生路某途经一家银行,从附近找来一根细钢筋,想撬开在室外的ATM自动取款机,未果。案发后,经清点钱箱内有现金6.38万元。5月10日,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盗窃金融机关未遂移送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5月24日,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对路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07年12月14日,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路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考察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路某被检察院不起诉。
办案内情:
【承办人司马莹,时任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批捕环节时,拿到案卷,翻看他的履历,我非常痛心。路某父亲身患重病,全家生计靠母亲一人维持,本人在校表现良好,还有过见义勇为的事迹。案发后,他痛心疾首,母亲流泪恳求让孩子重返学校,并保证就近租房监督教育。为了让他的学业能够继续,在我的建议下,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捕决定。路某被取保候审,当天我会同承办民警到看守所接路某返校并召开了现场帮教会,成立了帮教小组。
2007年12月,案子再次因审查起诉到了我手上。当时,因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的广州许霆案舆论鼎沸,路某的定罪量刑自然也引起了激烈争论。面对路某那张略显稚嫩、茫然无助的脸,我脑中不断盘旋着疑问:暴露在外、毫无遮挡的ATM 机是否为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小小钢筋是否能撬开钢筋水泥?数额是否能够认定为6.38万元?
我建议对该案作出二次退查,继续对路某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老师、家长、路某……,每一次的沟通、谈心,我都能感受到路某的点滴努力、可喜进步。是否可附加一定条件,给他一点时间,最终视其综合表现决定诉或不诉?
在得到上级检察机关、学校和被害单位的支持后,我院决定对路某实行附条件不起诉。2008年7月,路某顺利毕业,因表现优异被推荐到某物流公司,后来又考到上海专事动漫设计。
专业评析: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有关规定,证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已逐渐从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转化,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又体现了司法宽柔政策。积跬步以致千里,这种制度上的变革源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也和广大基层司法机关的不懈努力分不开。
该案即为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基于对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年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的综合考量,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而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通过诉与不诉之间的条件设置,将刑法的目的融合进去,着眼于儿童利益的最大化,着眼于改造、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在当时刑诉法未修改的前提下,这一案例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检察机关的大胆尝试、法院的不主张和在学界引发的激烈碰撞,带动了一大批专家学者展开探讨,该案以后,其他地区也有案件采取了类似办法进行处理,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的盛况令人记忆犹新。这些基层实践应该说为少年司法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证依据,最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被写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还有更多典型案例,将在日后揭晓……
看完这些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遭遇让人心情沉重,但未检工作者办案过程又让人感受到了温情,我们常觉得作为庞大社会中的微小一员,在面对不合理时究竟能改变些什么?因为一个案件促成了一条法律,因为一个案件让司法前进了一小步,因为一个案件挽救了一个鲜活的年轻生命,这大概就是江苏未检30年走过留下的痕迹。
未检30年时间轴
看完时间轴,这次发布会就要结束了。30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从探索到起飞,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踏实细致、勇于担当的实干精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