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清算不给取款处理方法 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要知识点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
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六,其他
1.会计年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2.记账本位币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四节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和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
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
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3.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的概念和目标
(2)内部控制的原则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均应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此外,企业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3)内部控制的责任人
对
企业而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企业应当成
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4)内部控制的内容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内
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5)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
对企业而言.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
4.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的概念与内容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
内部审计的内容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理等。
(2)内部审计的特点与作用
内部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设在本单位内部,审计的内容更侧重于经营过程是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得到遵守与执行。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并且以建议性意见为主。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有:预防保护作用;服务促进作用,评价鉴证作用。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一样,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我国的情况看,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在许多方面存在很大区别:
(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所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2)两者的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
(3)
两者的审计方式不同。内部审计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必须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
则实施审计。(4)两者的审计内容和目的不同。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审查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各项改进措施;注册会计师审计依据独立审计准
则,主要围绕会计报表进行,是对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5)两者的审计时间不同。内部审计通常对单位内部组织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
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9币依法承办如下两方面的业务: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具体包括:①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根
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
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以下会计工作:(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
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被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级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3)调转登记(4)蛮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所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①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②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③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
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3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初
级、中级会计资格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
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1.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3)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
要建立岗位责任制。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1)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
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员等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
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2)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交接的程序。办理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
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
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
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
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
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④移交清
册一般应填制一式3份,交接双方各执l份,存档l份。
3.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
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电汇和信汇两种。
汇兑结算适用于各种经济内容的异地提现和结算。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El期;(9)汇款人签章。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i[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征人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人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牧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
汇兑的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
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
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人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
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教人名称;(5)委托收教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三)委托收款的结算规定
1.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裁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
(二)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
托
收承付凭证记载事项有;(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
名称;(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由收款人选用。
(三)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
1.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凭证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
2.承付
购
货单位承付贷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
为l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划给收款
人。
四、国内信用证
(一)国内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二)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三)国内信用证的办理基本程序
1.开证。开证行决定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行议付后,应将单据寄开证行素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开证行对议付行寄交的凭证、单据等审核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干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