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清算不给出款怎么办 金州法评 | 公司未清算即注销,债权人、小股东怎么办 ——浅析清算义务人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公司数量越来越庞大,出现了许多僵尸公司。这些公司往往资不抵债,但并不进行清算也不向登记机关注销,许多公司老板一走了之。一方面,债权人哭诉无门,其利益难以获得有效保护。另一方面,面对债权人的追索,许多公司小股东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意识和应诉能力,因难以自证,甚至背负远超其出资数额的责任,亦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其实,在《民法典》中明确的清算义务人制度即给出了答案。
那么,究竟谁是清算义务人,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当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当如何防范风险,本文将一一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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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是谁
在我国,清算义务主体的确立经历了从司法实践提出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间接规定,再到第9号指导性案例正式引入“清算义务人”概念,直至《民法总则》、《民法典》第 70 条直接规定清算义务人之主体范围的历史进程。《民法典》第70条源自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条文内容对清算义务主体以法典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该规定直接来源于公司法上的相关制度。
第70条明确“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亦即,通常情形,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此处的“另有规定”可指向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第183条以及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8-20条。前述规定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其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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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清算义务人,应当认真履行清算义务,保障清算程序顺利完成,使公司有序退出市场,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现实状况却是股东在公司解散后,常常不组织清算、拖延清算、侵吞私分公司财产等等,这些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公司法解释二》详细规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督促清算义务人善尽清算义务,妥当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具体责任区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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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在上述责任中,公司解散不设立清算组、设立了清算组却作为侵权、公司解散清算时发现股东出资不足以及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等情形较易理解,那么导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当如何认定呢?
《公司法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18条第2款对于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极重,实践中也为众多债权人所用,其适用条件包括:(1)清算义务人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包括怠于进行清算工作,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2)公司已经产生无法清算的后果。包括清算义务人或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公司账册等重要文件灭失、公司主要财产灭失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3)对于履行义务与无法清算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务中,一些案件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清算责任,对于不参与或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的中小股东,由于无法实际控制公司,而债权人又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容易导致中小股东投资小而对外承担责任巨大的利益失衡现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就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作出了回应,以此进一步阐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九民纪要》对中小股东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事由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股东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1)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2)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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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和应对风险
(一)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积极履行清算义务。比如,及时召集股东、董事及实际控制人商议公司清算事宜,并保留相应的书面通知和会议记录;明确公司主要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的主要负责人、占有人、保管人,及时妥善保存,避免其被转移或丢失。
(二)发现公司有异动时,及时诉诸司法途径。在控股股东不同意清算或者存在擅自转移公司账册、资产等行为时,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在公司主要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被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侵占、隐匿、转移的情况下,及时向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提出明确的追索主张;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存相关记录和证据。
(三)积极配合法院的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比如将有关公司的全部资料移交法院和管理人;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工作,根据法院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如实回答法院及管理人提出的相关问题等。
(四)承担法律责任后,及时向责任人追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21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