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清算不给出款怎么办 财会资料不全、财产不知去向无法清算怎么办?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但是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灭失、财产不知去向,或者控制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股东拒绝向清算组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或只提供一部分的,清算如何进行股东、债权人或清算组有哪些处理方式首先,债权人、股东或者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例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对隐匿财会资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签发搜查令进行强制搜查。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制清算纪要》)第28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最后,依据《强制清算纪要》第29规定,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为避免以上情形的出现,股东最好先采取预防性措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应当保全公司财务账目,以防止大股东或者控制股东伪造财务账目,损害股东们的利益;其次,控制公司流动资金及对外债权,防止流动资金流失与债权被恶意处置;第三,控制公司固定资产,防止大股东将不动产等低价转让;第四,应当控制住公司公章,防止大股东被剥夺控制权后拒不交出公章,甚至利用公章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担保、借款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