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不给提现怎么办 【以案说法】银行违规操作 损失自担
□李凤文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银行存款纠纷案件。案件中,某农商银行支行从2003年起为揽储,派专人上门揽储并收款代存、代取款、代转款等,后来发展成在储户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业务,以银行或员工个人名义向储户打欠条,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利息。由于资金调剂过程中呆账、滞账、坏账的出现,产生巨大的亏损,致使储户资金受损,法院最终判定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此案例给银行业务创新敲响了警钟。
案例简介:违规为储户调剂资金,导致储户资金损失
从2003年起,某农商银行支行开设了一项方便储户的代办业务,即由该支行派专人上门帮储户收款后代存进个人在该行的账户,以及代储户取款、转款等。该支行于2014年7月开始,与愿意代办的储户签署了一份《委托代办打款协议》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储户委托该支行代办跨行业务,并将其账户、密码告知该支行。后该支行利用掌握客户存款信息及客户账户密码的便利在原代办业务的基础上,增设储户间资金调剂拆借业务,即:由工作人员以银行内部资金调剂的名义,向该支行的储蓄客户借资再借给他人,具体由该支行负责人禹某负责。
禹某利用不同储户资金季节性闲置的特性,以银行内部在客户间资金调剂需储户帮忙为由向储户借款,然后以个人名义将款借给需要用钱的客户,并承诺按1分至1.5分不等的月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同时向用资方收取略高于出资方利率的利息,用于支付出资方客户的利息或者填补空缺。除个别客户的存款由禹某在存折上手写存款记录外,大部分由禹某个人向存款客户出具借条,需资方再向禹某出具借条,需资方出具借条中的债权人一般为禹某或该支行,所有借条均由禹某掌握。为让存款客户放心,根据客户的要求,禹某还在部分借条上加盖了该支行的印章。
为了方便操作,该支行专门设立了3号柜台从事代办及资金拆借业务,柜员由该支行员工轮流担任,柜员根据指示将调出方储户的存款直接取出,转账到调入方储户账户或者将客户提供的现金存入需资方本行或其他行账户。此项业务后来发展到直接吸纳储户现金进行调剂或者将储户的资金用于投资和调剂给其他非本支行客户使用。特别是到2016年,禹某只要发现客户账户有钱,不论客户是否同意就擅自将该款办理取款手续转账到其他客户,也不再向客户出具借条。由于资金调剂过程中出现呆账、滞账、坏账,产生巨大的亏损。2016年4月21日,禹某案发,后经法院认定禹某共计挪用客户资金2.2亿元未退还,最终以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禹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相关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
法院判决:储蓄存款合同成立,银行承担管理过错损失
对于储户损失由谁承担问题,银行和储户各持不同态度。以陷入存款纠纷的储户张某为例,2016年2月24日,禹某以资金调剂名义转出张某账户中的资金10.3万元。10.3万元到底是不是储蓄存款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银行认为张某所称的债权本金10.3万元不受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保护,银行已经按照储蓄存款合同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张某与禹某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另外,张某收取了禹某支付其远高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高额利息,且张某轻易将密码泄露给禹某,放任禹某长期扣划自身存款,造成合法利益丧失,张某没有做到对自己账户的管理和谨慎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债权本金应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在该支行开设账户并储存款项,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故应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该支行为片面追求工作业绩将严重违法违规的所谓代办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进行宣传并长期开展,张某基于禹某系该支行负责人的特殊身份和其承诺,有理由相信禹某要其取款后将资金交付系银行内部调控属职务行为。该支行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以及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严重过错,且该过错与张某的存款被挪用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该支行对张某至今未能归还的存款本金负有支付义务。且禹某从张某存款账户取得的资金,亦是用于该支行资金调剂用途,代表该支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某农商银行支行支付张某10.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基准利率向张某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反思:业务创新需合法,基层管理要加强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导致问题发生的根源在于,银行机构在业务创新上没有坚持做到依法合规,内控制度严重缺失,对基层管理放任自流。为有效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银行机构应进行认真反思。
反思一:业务创新是否合法合规。银行业务创新不能仅仅是为了提高自身业务竞争力、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更重要的是,还要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群众,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业务创新要杜绝像本案例中为片面追求工作业绩开展的所谓代办业务、资金拆借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创新,并自觉接受来自监管部门、上级管理部门以及广大客户等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自身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多赢。
反思二:对基层机构经营管理是否到位。基层机构之所以会出现违法违规经营,原因在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仍旧存在片面强调业务指标的完成,不注重合规管理问题,以至酿成重大风险损失。银行各级管理部门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对基层机构、员工尤其是基层网点负责人的全面管理,决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随意放权。在经营管理和员工行为监督上做到授权要适度、监督要到位。
反思三: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行要根据业务经营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内控制度,特别要注重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以及存取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堵塞漏洞,确保各项制度适应银行经营管理和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对于基层机构制定的业务规程、相关协议等,要严格审核把关,杜绝侵害客户利益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反思四:金融知识宣传和客户风险教育是否有力有效。各行要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提高广大客户金融素养,提高客户风险识别能力。要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积极开展金融安全教育,时刻提醒客户保护好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醒客户不要贪图高息,远离高收益诱惑,远离金融诈骗,确保资金安全。
(作者单位:承德银保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