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开办费是什么 关于《湘潭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政策解读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是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5年以内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群体首次创办(界定为在我市首次申领营业执照)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申领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潭政发〔2018〕1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补贴对象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为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类劳动年龄内城乡劳动者。
三、补贴项目和标准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项目包括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三项。
(一)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每月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8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申报初始月(即营业执照成立日期的次月)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创业主体有多处经营场所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住址作为申报租金补贴的场所。
(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根据其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按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是指创业主体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按规定为其缴纳了6个月以上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吸纳2人的按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商标注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新获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个商标500元的注册补贴(每个创业主体最多不超过3个)。
四、申报流程
每年8月3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按工商注册(或登记管理机关)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考察审核,考察审核完成后确定的补贴名单,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汇总好补贴对象的相关信息后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主体的银行账户。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