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项目有哪些 河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保证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待省林业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前由省林业厅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现场查定。现场查定专家针对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有关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客观公正地对现场情况作出评价,形成现场查定意见,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及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评定为合格;对没有完成合同任务,或各项经济指标差距较大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和技术内容)。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现场查定表(见附件5)
(五)项目经费决(结)算表(见附件6)。
(六)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应用时间、范围、效益,见附件7)等。
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核确认盖章后,上报省林业厅。
第二十条 省林业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工作,只有查定合格的项目才能参加验收。组织验收单位或主持验收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财务及管理人员5-7人组成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达到经济技术指标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填写《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4),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通过项目实施获得的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成果奖励的规定和办法,可以申报各类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