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中的常见漏洞
他人的漏洞就是交易对手的机会。
一、五级分类不正确,无法真实反映银行资产质量状况
准确划分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是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状况的基本要求。为了掩盖不良资产真实状况,银行通常将不良类别信贷资产列在正常或关注类,人为制造信贷资产质量良好的假象:
1、将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以上的贷款项目仍列在正常或关注类;
2、借款人的生产或经营已经基本停产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完全依靠其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项目仍列在正常或关注类;
3、借款人经营亏损严重,资金链出现断裂,需依靠政府应急资金,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的贷款项目仍列在正常或关注类;
4、借款人和担保人被其他银行起诉,或抵押物已被法院冻结,借款人已被其他银行调为不良等级的贷款项目仍列在正常或关注类。
二、不良贷款在核销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损失类不良贷款在核销之前,需要实施必要程序和采取必要措施追讨债权,尽最大可能减少贷款损失,许多银行却是不管不问:
1、没有现场开展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急于将不良资产进行批量打包转让,许多质量相对较好的信贷资产被迫进行转让,造成不应有的核销损失;
2、核销前的尽职调查走马观花式,不够深入细致,有的只是简单发个催收通知书,有的经办行没有对借款人财产采取追偿和财产保全措施,有的没有尽力处置房屋等抵押物和尽力追讨借款担保人,有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恶意逃债仍然逍遥法外;
3、向法院提交诉讼的不良资产贷款项目,未向法院主张权利,未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最终无法取得债权人应有的受偿份额,即批准不良资产核销。
三、对呆账责任人没有追究责任或责任追究不到位
大部分银行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使规定的文件制度形同虚设。
1、 银行以贷款项目形成呆账是客观原因、未发现主观故意为由,认定经办行和经办人不负责相关责任;
2、 几千万甚至几亿元贷款呆账进行核销,损失严重,本应对责任人从重处理,但在责任认定时往往只界定为轻微违规责任;
3、 责任追究不够严肃,存在问责对下不对上、以岗位调动取代责任追究、以经济处罚替代行政处分或法律惩处。
四、批量转让不够审慎,转让价格不科学
抵押物如房屋、土地等价值完全覆盖本息的不良资产,如果通过诉讼有可能收回本息,从而不会造成损失,但许多银行罗列各种理由,以明显低于不良贷款本金进行转让,甚至发现有零价格转让资产情况。
五、不符合中小企业类贷款呆账核销标准而按照中小企业类贷款呆账进行核销
将年销售额或资产总额超过2亿元的大型企业类贷款视为中小企业类贷款,其形成的贷款呆账按照中小企业类简易办法自主核销,违反了《金融企业贷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六、主动申请终结执行,违规办理核销手续
为了尽快推卸不良贷款责任,通过向法院集中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统一申请终结执行的形式,主动取得法院的终结执行裁决,完成案件终结。
七、应核销未及时核销不良贷款
借款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宣告破产,相关法律程序已经终结多年,对借款人或担保人追偿多年无法收回贷款,有的连续多年未进行工商登记、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有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有的已丧失诉讼时效,经追偿后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的,仍列在次级类或可疑类贷款项目,没有及时核销。
八、贷款保险未及时索赔
贷款项目有贷款保险,贷款项目发生呆账核销,已达到理赔条件,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本金、利息以及相关费用,但没有做到尽职索赔。
九、违规跨年核销贷款损失
为了调节年度利润指标,将当年年底发生转让的不良资产,在账务处理上,拖延至第二年才进行核销入账,违反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
十、核销后资产疏于管理
远景产业投资董事、知名债务重组专家王佳佳博士指出,根据相关金融管理政策和要求,呆坏账核销后须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管理。然而,大部分银行并没有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在表外继续建立台账记录尚未收回的已核销呆账情况;呆账核销后不再努力追讨,抱着能收回多少就收回多少和无所谓的心态,不闻不问;对核销后再追回的款项往往不太受重视,没有按规定入账,个别还成了账外账或“小金库”,甚至被挪用和贪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