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当关联交易的成因分析及管控对策
关联交易治理第17期
文丨中保登关联交易治理中心
摘要:经理人“内部人控制”、大股东“隧道挖掘”、利益相关方“关系隐匿”,是公司治理的三大难题,其实质都是以不当关联交易实现利益输送目的。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具有合法、特许地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功能,容易成为不当关联交易的“重灾区”。本文试图梳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薄弱环节,剖析保险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和成因,提出进一步加强不当关联交易管控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一些违法违规股东设法控制保险公司,无视金融运营的特殊逻辑,通过隐匿关联关系、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形式,将保险公司作为房地产等领域的“抽水泵”“提款机”,产业经营风险向金融领域传染,导致部分保险公司相继被接管、重整,引发行业高度关注。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数据,2023年涉及关联交易行政处罚超过200件、处罚金额超过6亿元,同比增长超过60%。我们对上述不当关联交易进行梳理,分析其主要形式和成因,提出管控意见建议。
一、主要形式
一是层层嵌套隐瞒真实资金流向。借道信托计划、私募股权基金、不动产股权投资等方式,以层层嵌套的复杂安排,在长链条、多机构间进行资金腾挪,掩盖真实资金流向,规避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的监管审查,资金最终流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产业项目,侵占保险资金、损害保险公司利益。
二是互相投资实现利益输送。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关联交易穿透监管力度,部分保险公司屡试不爽的层层嵌套隐瞒审查手法难以为继,转而通过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互投方式,来规避关联交易审查、突破比例限制。交易双方采用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等多种方式掩盖真实交易目的,跨地区、跨市场、跨资产种类套取保险资金,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实现利益输送。
三是包装资产转嫁经营风险。部分违法违规股东将无实际底层资产的房地产项目或项目公司股权,华丽包装后溢价出售给保险公司,股东利用回款继续拿地、盖楼。保险公司将此类垃圾资产包装成权益类资产或者非标金融产品,通过评估手段增值后,迅速扩大自身认可资产,通过虚增财务指标来推动负债端业务激进扩张,实现虚假“双赢”。
四是违规操作规避审议程序。通过将重大关联交易“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核审批、股东大会审议等公司投资决策机制。通过股权投资基金、意向金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融资,但未作为关联交易进行审批、报告及信息披露管理。违反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识别原则,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形同虚设”。
五是隐瞒关键信息规避监督管理。通过多层股权、金融产品或通道业务,将股东股权、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社会关系复杂化,隐瞒股东之间、管理人员之间、与相关企业间的关联关系。缺失关联方档案、不准确识别关联方,瞒报、漏报关联交易信息,关联交易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未达标,通过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原因分析
一是融资难融资贵、金融伪创新是滋生不当关联交易的根本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世界性难题,而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对于中小企业具有较强吸引力。中小保险公司普遍风控偏弱,容易成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对象。部分保险公司存在侥幸心理,持续与监管部门进行“猫鼠游戏”,金融创新带来融资便利的同时,保险资金也更容易通过化整为零、多层嵌套、互相投资、质押担保、资金混同等多种融资形式,被包装为合法合规业务,资金最终流向成迷,沦为“伪创新”。
二是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是催化不当关联交易的现实原因。部分保险公司股权关系不清晰,实际控制人隐身幕后操纵董事会、高管层以及业务审批等关键岗位人员,违法违规开展不当关联交易,甚至采取账外考核激励、另设投资管理部门等形式,将违法违规意志转移给经营管理层,“三道防线”成为贯彻股东意志、规避监管的“工具人”。大股东操控董事会选聘,部分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违反职业道德,不能、不敢、不愿正常履职,导致重大关联交易审议“走过场”。
三是关联交易内部管理不到位是关联交易风险频发的直接原因。部分保险公司未承担主体责任,关联交易管理架构不清晰,职责划分不准确,对关联方的识别、报告、信息收集及管理要求流于表面形式,落实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识别原则更“无从谈起”。关联交易信息化建设滞后,有些信息采集依靠人工方式,主观随意性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达到内控合规基本标准。关联方识别、关联交易审核方面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尚未建立动态的、内嵌于公司业务的内控流程,内部审计敷衍了事,外部审计能省则省,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显著无效”。
四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是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原因。目前,关联交易监管主要依靠信息披露、事后报告和现场检查,难以及时发现风险和问题。部分保险公司存在“过关心理”,遇到检查时“集中整改”,事前事后风险依旧。不按照监管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和报告关联交易信息,存在漏报、错报、瞒报等情况,整体法人机构的实质性问题难以监督,导致风险暴露存在滞后性。
三、意见建议
一是建立多元制衡的股权结构,减少大股东违规干预,切实发挥公司治理实效。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本还是股东股权问题,要解决保险公司“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操纵”等公司治理深层次问题,最主要的是推动股权结构清晰化,将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全部纳入识别、管理范围。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识别原则,识别隐蔽的违法违规股权,在定期通报违法违规股东基础上,将风险股东股权比例实质性压降至三分之一以下,切断大股东“一家独大”操纵公司渠道,防止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排挤中小股东,架空“三会”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将党的建设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实效。厘清董事长和总经理边界并严格执行,严禁在法定公司治理体系外设定临时性决策机构,违法违规干预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管理。聘请专业性独立董事共同组成董事会,加大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履职监督,转变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以“车马费”为目的的公司治理摆设局面。
二是落实关联交易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推动内部管理“实质化”。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落实业务部门、风险审批部门及合规审查部门相应责任,压实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最终责任,以严苛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塑造不当关联交易不能、不敢、不想的公司文化。在管理层层面,设立跨部门专项管理办事机构,涵盖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明确牵头部门、加大人力投入、设置各类专岗,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对关键环节的审查和决议,要求明确出具责任意见,相应记录长期保存、清晰可查,做到每笔关联交易关联责任可回溯、可追究。
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构建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追究一体机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在刑法、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修订或司法解释出台中,考虑当前保险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明确保险公司违法违规侵占保险资金的刑事责任。延伸监管部门检查权,严肃查处股东及其关联方掏空保险公司行为,按照涉案资金规模、业务笔数叠加惩处。健全小股东、利益相关方民事申诉渠道,完善债权人及相关方民事追偿机制。出台保险公司破产相关法律法规,推动高风险、弱体公司合并重组乃至退出市场,为保险经营者敲响警钟,切实规范保险经营秩序,维护保险市场稳健运行。健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民事追索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追索“无缝、有效、闭环”对接,让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付出应有代价。
四是持续推动关联交易管理数智化转型,有效运用科技手段开展监测、识别和监督管理,做到关联交易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在现有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规定基础上,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推动监管部门、行业基础设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完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实现全量数据自动化管理,减少人为干预、手工错误,切实提升关联交易识别、管理、报告与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智能模型体系,运用图数据、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新兴技术,研发关联交易智能分析模型工具,有效识别关联方,捕捉资金异动、定价异常、特殊交易结构、异常行为等风险迹象,提升关联交易管理的覆盖面和穿透水平。加强关联方穿透识别和管理,改变传统依赖于股东自主申报等数据采集方式,有效运用公开信息、第三方数据等渠道,及时掌握、核验股东和关联方信息,提升关联方识别率与准确度。健全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定期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变化情况、股东大会职责和主要决议等公司治理信息,及时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和关联交易管理有效性等信息,引导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积极开展交叉比对、有效验证,多渠道行使合法监督权利,实现关联交易“阳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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