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网暴,该怎么维权?—从胖猫事件说起
最近的“胖猫”事件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知道,他是一名游戏代练,真名刘某,才21岁。
在和女友分手后,在重庆长江大桥上跳江身亡。跳江之前,还给女方转账6.6w,并且注明自愿赠予。
事件曝光之初,网络上充斥着“胖猫”是被女友PUA、诈骗等说法,似乎“胖猫”俨然又是另一个苏享茂,舆论纷纷谴责谭某,导致谭某被“网暴”。
5月19日,重庆公安发布调查通报,事件彻底反转,谭某没有诈骗“胖猫”,两人是真实恋爱关系。
调查发现,胖猫的姐姐刘乙与妹妹商议让谭某被“网暴”,“让她不好过,付出代价”,她主要实施以下行为:
1.通过抖音多次发布“胖猫”与谭某的私聊记录,转账截图等隐私信息。
2.曝光谭某相关地址,抖音账号等信息;
3.截取聊天记录要显示谭某“是捞女+骗子”,要显示“胖猫”被谭某PUA、成为提款。
4.联系人代写文案,想方设法博取网民同情。
在刘乙的操作下,除侵犯谭某的隐私权行为外,有网民捏造事实侮辱谭某,有网民直接辱骂谭某,进行人身攻击,同时,针对谭某的网络谣言四起,可谓群魔乱舞,什么人的都有。
相信有很多朋友都遭受类似“网暴”的经历,本文“网暴”是指在网络平台、微信群、论坛等侮辱、咒骂,捏造事实诽谤等人身攻击,当然情节大多数没有胖猫事件中“谭某”情形严重,但均会造成受害方不同程度的伤害。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遭受“网暴”,该如何维权?简要梳理了几条路径:
一、刑事途径
1.侮辱诽谤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侮辱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需要注意,侮辱诽谤罪,一般是告诉才处理。
也就是说要被害者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难度自然不小,在网暴的场景下,取证等困难重重。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可一定程度弥补被害人举证的不足。
虽然原则上是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胖猫”事件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相关侮辱和诽谤的行为可能会被司机机关主动查处。
很多人想问的是侮辱诽谤罪的情节严重的是如何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裁判中,提起比较多的情形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只要满足被点击、浏览次数达5000次或者被转发达500次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旦发现被网暴,符合上述情形,建议立即作公证固定证据。
2.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不一样,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旦发现,可直接报警。
二,行政途径
行政途径也是去公安机关报案,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根据被网暴的事实情况,依据上述规定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对方的行政处罚相关责任,通过该治安案件可进一步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或和解方式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对方承担赔礼道歉方式可根据其发布相关网暴平台等情况选择)、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等诉求。
三、民事途径
民事诉讼是通过向法院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此路径被放在最后,主要是因为启动存在一定难度,如无法准确锁定侵权人,即便锁定侵权人也无法直接获取对方的身份信息,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聘请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方式。
而通过行政处罚途径,即便难以获得立案,也有可能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或者公安机关组织调解时获取对方的身份信息,启动民事途径时就容易确定侵权人的身份信息。
四、去哪里维权?
1.管辖依据
前面提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三种路径,究竟要去找哪个机关处理?如果该机关不处理又该怎么办?
处理机关一个公安机关,一个法院,刑事自诉和民事诉讼由法院管辖,其他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网暴行为,基本上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法院都有管辖权。
例如,提起刑事自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对方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同理,行政途径下,受害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去报案也是可以在自身所在地派出所包括租住地派出所,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民事途径下亦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如果法院或者公安机关说不属于其管辖的,可以明确援引上述规定进行沟通。
2.派出所报警不给回执怎么办?
还有一个问题是,管辖问题沟通解决了,但经常遇到派出所不受理,甚至报案回执都不给的情况。
派出所要么说这个事情很轻微,不构成治安处罚,要么说网络上骂人的事很多,要有一定的言论空间(部分派出所报警听到的原话),要么就直接不理,各种情况各种理由都有,就是不给立案和报案回执。
对此,进一步与派出所接待民警沟通时可参考如下,例如:
第一,直接回应派出所民警明确表达不认同其看法的意见,例如,警官你的意见我认为是不对的,我的情况是我在网络上(具体的微信群、平台)被某昵称为”xx”公然侮辱、辱骂,其行为违反了前述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进行治安拘留或者罚款,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秩序亦要维护。
第二,进一步告知接待民警对方侵权所依据的事实,即需要提前整理好或者打印出相应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接待民警,并当面指出相应的证据事实,例如,详细列举某年某月某日,某某人在某平台或者某微信群(具体微信群等人数)发出捏造的事实或者侮辱、辱骂的具体内容,被转发或者传播的数据情况等。
相信经过你摆事实引依据,一般接待民警都会走正规流程,先给你做询问笔录,接受你提交的证据材料,做笔录意味着有一定机会能够立案,至少报案回执会出具。
目前公安机关接报警的流程已经非常规范,报案一般会出具回执,如果经过前述沟通还不出报案回执的,就要直接明确要求接待民警出具报案回执,如果不出的,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不是投诉派出所不立案,而是投诉不给报案回执。
拿到报案回执,一个星期左右,可以问派出所要立案回执,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行政违法,要求其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后续向相应上级机关复议或者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篇幅所限,本文不展开,有需要可以私信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