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优惠 用人单位一定要知道: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 保障金年缴纳额如何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省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如何申报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按照本办法应缴纳的保障金,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或由其指定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我企业规模很小,只有十几名员工,有没有免征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用人单位招用了残疾人员工,但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1.5%,保障金缴纳有没有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招录残疾人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聊城市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聊残联〔2020〕34号)
(一)残疾人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奖励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比例高出部分(以入职时间算)安排具有聊城市户籍就业的残疾人超出1人以上。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标准,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奖励。
(三)推荐残疾人就业奖励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等第三方就业服务平台,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年龄段内具有聊城市户籍的残疾人就业且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推荐就业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按照每人不高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的标准申请享受一次性推荐残疾人就业奖励。
(四)残疾人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吸纳具有聊城市户籍登记失业残疾人和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的小微企业。按照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一次性残疾人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五)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无障碍环境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年审核定具有聊城市户籍残疾人人数达5人以上(含5人),或安排残疾人未达到安置比例但年审核定具有聊城市户籍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无障碍环境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给予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无障碍环境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费用的50%,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县级以上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此项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政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一、残疾人就业
五、奖励残疾人就业基地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残联发〔2018〕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聊残联〔2018〕34号)
残疾人就业基地是指在聊城市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和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比较集中的用人单位。主要有安置型、灵活就业型、辐射带动型、综合型基地等类型。
1、安置型基地
(1)须安置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含5人)。其中,安置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残疾人的按照实际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
(2)安置残疾人就业须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残疾人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
2、灵活就业型基地
(1)须安排残疾人灵活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
(2)每人每年累计用工时间不少于125个工作日;
(3)日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30天。
3、辐射带动型基地
(1)省级基地标准:带动15户以上(含15户)残疾人家庭,每户实现年度增收6000元以上;市级基地标准:带动10户以上(含10户)残疾人家庭,每户实现年度增收3000元以上;
(2)须与残疾人户签订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服务、产品收购等协议,明确优惠帮扶标准和措施,并实际履行。
4、综合型基地
(1)辐射带动残疾人发展致富项目的基地,兼有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有残疾人灵活就业的视为综合型基地;
(2)须综合安置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其中安排灵活就业2人按照实际安置1人计算;辐射带动3户残疾人家庭按照实际安置1人计算。
省级基地奖励办法:符合以上申报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每年下达的金额择优奖励,其中安置残疾人5人以上(含5人)的就业基地,为省级残疾人就业优秀基地,给予每个基地5万元奖励资金。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含10人)从事文化产业的就业基地,为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文化)示范基地,给予每个基地10万元奖励资金。安置残疾人就业30人以上(含30人)的就业基地,为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给予每个基地30万元奖励资金,并按照标准命名为相应级别的残疾人就业基地。灵活就业型基地、辐射带动型基地、综合型基地不进行省级残疾人就业和就业创业(文化)示范基地评定。
市级基地奖励办法:符合4种类型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申报市级残疾人就业优秀基地,由县市区按照每年申报的名额择优确定。市级优秀基地每个奖励3万元。安置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的就业基地,可报市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给予每个基地6万元奖励资金。安置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含5人)从事文化产业的就业基地,可报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文化)示范基地,给予每个基地5万元奖励资金。市级示范基地只能是安置型基地。
政策咨询电话:
税务系统12366
人社系统12333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0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