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线路不稳定不给出款怎么解决 菲律宾新能源电厂外资不能控股的解决思路
导读:
菲律宾自阿基诺三世届满下台杜特尔特上任以来,中菲关系迅速转暖。中国电力投资企业也开始关注并深度接入菲律宾市场。与东南亚其他国家相比,菲律宾电力市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电价高,菲律宾燃煤电站PSA签约电价基本在4比索以上,约合8美分以上。
2. 菲律宾电力及外国投资法规定,对于使用全民共有资源的新能源电厂(如水资源、风资源、光照资源等,电厂需要与国家签署 ,这个 不允许外资控股),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对于煤电、燃气、燃油类需要燃料的电厂,外资最多可以持股100%。
3. PSA签署效率高。不同于印尼、孟加拉等国家购电协议PPA只能与国家电力公司签署,菲律宾实行发输配售分离的做法,并在各个环节放开国有管制,民营企业可以介入各个环节(输电资产由国家持有,但是由私企运营)。发电商可以签署购电协议的对象选择多(有配电商、大型用、售电公司等,也可以直接向WESM竞价出售),效率高(菲律宾大型的配电商都是私营企业,最大的国际评级在投资级以上)
4. 菲律宾电力项目适合当地银行融资。由于菲律宾购电协议PSA的计价和结算货币均为菲律宾本币,中信保不对私营配电公司提供PSA违约担保(海外投资险不适用),本国银行较为发达等元素综合在一起,导致菲律宾电力项目融资本币更为可行。
5. 菲律宾全国人口1.01亿,总装机约23MW,人均装机仅仅为0.23kw,发展潜力巨大。
针对上述新能源发电项目外资不得控股事宜,电建西北院党侃和电建国际赵志浩专门总结了合理规避的办法,在征得两位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转发如下。
菲律宾的电价较高,电力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很好,很多中国企业也开始尝试投资菲律宾的电力项目。但根据菲律宾相关法律规定,很多类型的电力项目外资公司都无法实现大比例控股,因此很多外国投资企业只能望而却步。
本文通过分析菲律宾限制外资企业大比例控股的具体法律规定,通过借鉴在菲律宾已经实现的具体案例,提出成熟的法律模型,为相关电力投资企业合法有效地大比例控股菲律宾项目提供参考。
出品
作者:党侃工作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院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赵志浩工作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投资法
菲律宾主要的投资法律法规有:《1987年综合投资法典》共和国第226号法令,共和国第7918号法令进行了修订;《1991年外国投资法》共和国第7042号法令,共和国第8179号法令进行了修订;《1995年经济特区法案》共和国第7916号法令,共和国第8748号法令进行了修订;《1992年基地转型及发展法案》共和国第7227号法令《地区总部、地区生产总部和地区仓储中心相关法案》;《投资者租赁法案》;《1994年出口发展法案》;《BOT法》及其他相关法规。
《1991年外国投资法》8179号法令中第一条“定义”中,对外资投资限制清单(FINL)第Q款中规定:外资投资限制清单是指规定的一些经济领域,限制外国资本或外国公司持有最多不能超过40%所有权。经查阅第184号总统令《关于发布第十版外资投资限制清单》(以下简称184号FINL)的清单A规定“外资占有最高不超过40%的股权”项下:第17条,勘探、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第18条,拥有私人土地;第19条,运营公用设施(根据注释,公共设施不包含电厂)。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外资投资在菲律宾投资的电力项目,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地热及其他形式的电力项目,都符合184号清单A第17和18的规定,外资控股不得超过40%。
外资大比例控股电力项目的操作模式
由于外资投资的电力项目主要受184号清单A第17、18和19条的规定(以下探讨的电力项目主要针对发电上网的电力项目,自备电厂规避第17和18条规定即可),经过咨询多个菲律宾法律专家并结合笔者研究结果,外国公司可使用以下方式合法有效大比例控股电力项目,现逐条分析如下。
一、184号清单A第17条
根据184号清单A第17条规定,公司从事“勘探、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类领域活动占股不能超过40%。根据实践情况来看,电力项目中,火电项目对于煤炭的使用分为:坑口电站需要取得煤矿开采的权利许可,非坑口电站无需取得此类许可;水电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取得河流用水权利许可(以下简称“水权”);地热项目也需要取得地热开采权利许可,而风电及太阳能项目无需取得此类使用能源许可。因此,风电和太阳能不受本条制约。
针对坑口火电、水电、地热及其他需要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利许可项目,外国投资方可与当地合作方(菲律宾自然人或100%菲律宾成分的法人,建议使用项目公司当地合作方)成立公司(项目公司以外的公司),由菲方控股60%,投资方占股40%,此公司仅持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利许可,不参与项目其他活动。
从项目公司项下拆分掉资源使用许可权后,项目公司(实际控制电厂运营权利)就可由外国投资方大比例(最高100%)持股,但外国公司对当地环境不熟悉,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方都会要求当地项目合作方持有一定股份,以方便后续解决当地事务。如项目当地合作方仍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并且也是持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利及发电运营权利的当地方,还需要该合作方出具法律弃权声明书,声明其仅获取其在项目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的收益,不再享有另外两个公司产生的收益,并经菲律宾当地律师事务所公证。
二、184号清单A第18条
根据184号清单A第18条规定,公司从事“拥有私人土地”的经济活动或行业,外资占股不能超过40%。电力项目开发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土地问题,投资方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此问题。根据《投资者租赁法案》共和国第7652号法令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租用商业用地最长不超过75年(之前规定为50年)。根据该法,任何到菲律宾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遵守菲律宾法律和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租赁私人土地。
1.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为50年,仅可一次性延长25年。
2.租赁的土地仅做投资用途。
3.租赁合同应符合《综合土地改革法》和《地方政府法案》。
因此,外国投资方不能通过购买的方式拥有土地,可通过租赁的方式合法使用土地。
相关案例
迈尼特湖25MW水电项目位于棉兰老岛北阿古桑省,由菲律宾当地公司开发,英国伯克利能源公司愿意以并购的方式投资本项目,但要求大比例控股本项目,为了合法控股目标公司,伯克利能源公司委托菲律宾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给出法律意见并协助伯克利能源公司完成对该项目公司的并购。-律所给出的法律模式如下:将原项目公司拆分为两个公司,即A公司和B公司;伯克利公司并购A公司95%的股份,原项目当地业主保留5%的股份,A公司拥有该水电项目到厂房及开关站部分,包括整个厂房里的设备;B公司由原当地业主控股60%,伯克利公司占股40%,B公司拥有水电项目从压力钢管到大坝部分;A公司控制整个项目的运作,包括指定承建大坝的分包商,并掌控将来电站运营的收益。原当地业主出具法律声明书,声明其仅获取该项目5%的发电收益,不再享有项目其他发电收益。
目前这种模式已经操作成功,一切协议都可以公开并合法有效,该项目大约已经完工75%。(以上部分作者党侃工作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院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赵志浩工作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补充说明:
在菲律宾配电业务在各自特许经营地区实行垄断经营,但配电线路和电力零售业务对外开放,实行竞争。配电业务主要由私营配售电公司(DU)负责,DU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电力,一种方式则直接通过WESM购电,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签订长期供电协议(PSA),在程序上,先要进行公开招标选择供电电厂,供电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备注1】,需将PSA合同提交给能源监管委员会(ERC)审核并举行公开听证,无异议后才可签署生效。
按照所有制属性不同,菲律宾配电商分为私营配电商( )和电力合作社()【备注2】。发电商如果希望通过PSA售出足够电力时,可能需要一家甚至多家配电商谈判供电协议。
电力合作社主要是偏远地区的家庭用户共同组建和拥有的非盈利性质的集体所有制的配售电企业,一般是在NEA 和ERC组织和支持下成立,目前全国有112多家。大多数电力合作社是非盈利机构,为电力消费者服务也为消费者所有,运营资金来自电力客户,如有盈利亦将退还客户。由于其公司的特殊性质,其运营和管理能力会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债务隐瞒行为。农村电力合作社长期被视为高风险部门,以至于极少有商业信贷投向这个领域。2011年开始,NEA对电力合作社建立了风险评级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规范合作社经营行为,促使其改进管理和服务。
菲律宾总共有19家私有投资者拥有的配电公司【备注3】。其中是菲律宾最大的私营售电商,所辖区域面积达9337平方公里,区内人口约2550万人,区内GDP占菲律宾的四分之一,在与发电企业签订PSA时一般占据谈判优势地位。作为菲律宾成立最早的电力公司,距今已有114年历史,前身是19世纪末马尼拉地区最早的市政电灯公司La ,现在的是吕宋岛地区乃至整个菲律宾最大的售配电公司。其辖区范围覆盖包括在内的32个城市,辖区面积9678平方千米,覆盖包括工业、商业和普通居民用户在内超过600万人口,且都位于菲律宾经济的核心地区。一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权对所在区域的俘获性用户进行垄断供电,也可以成立零售电力提供商RES,通过WESM对大用户进行供电。在电力市场的地位举足轻重,各发电企业都争相与之合作,希望能够取得大额电量和相对稳定的电价。
一般而言,私营配电商的信息较为公开,经营管理情况也较容易了解。电力合作社则存在分散和不透明的问题。对这一类配电商,菲律宾有一套独特的评级体系,其国家电气化机构( )根据以下几项标准为每一家配电商打分评级并公布:支付批发电费的履约记录;降低配电系统损耗的效果;向最终用户收取零售电费的效率;财务管理能力等。
[备注1]参考附件ERC在2015年下发的关于购电协议竞标的行政令ERC No.13 of 2015,要求配电商在选择供应电厂时必须经过招标,官方称作 。
[备注2]全国的电力合作社都归属NEA管理,NEA按照区域将全国分为17个大区,每个大区都有数个ECs,全国一共112家,具体清单请参考NEA官方网站(首页左侧边栏):
[备注3]截止到2016年菲律宾共有19家私有投资者拥有的配电公司,19家私营配电公司包括:AEC – ;BELS – Bauan Light ; BLCI -Bohol Light Co., Inc.; CEDC – Clark ; CELCO – ; – ; – Power and ., Inc.; – Light ; – ;DLPC -Davao Light and Power Co., Inc.;IEEC – Ibaan ;ILPI – Light &Power, Inc.;LUECO – La Union , Inc.;MECO – , Inc.;- ;PECO – Panay Co.,Inc.; – San Light and ., Inc.;SUBIC ENER. – Subic ;TEI – , Inc.;VECO –
,专注于国际电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