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清算不给出款怎么办 当集体企业辉煌不再——走到清算这一步时应该怎么办
一、集体企业的含义与性质
(一)集体企业的含义
集体企业也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和产品由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的企业。它是通过对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产生,或者是由劳动群众根据自愿、互利原则联合组成的。
集体企业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区办、县办、街道办的集体企业,以及劳动者集资合伙办的集体企业等等;二是乡镇集体企业,包括乡村企业(过去的社队企业)和农村合作企业(农民或农户联合举办的小型企业)。
(二)集体企业属于企业法人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属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二、集体企业清算背景
(一)集体企业清算的时代背景
集体企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很多集体企业处于吊销或者停止经营状态,及时处理“僵尸”集体企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国对此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
《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指出“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明确目标、加强沟通,开阔思路、创新方法,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探索改革新路径,促进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集体企业终止的原因
集体所有制企业终止会导致清算,终止的原因包括:集体企业被宣告破产;集体企业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而解散;集体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集体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集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第十七条
(三)清算的分类
1.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成清算组对企业法人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2.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进行的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解散的清算强制清算。此种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投资人)。
(1)自行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或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由股东自行组织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资产、负债进行清算的法律行为。
(2)强制清算是指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法律程序。
3.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的区别在于:破产清算发生在公司资不抵债时,非破产清算发生在公司资产足够抵债时,如果在非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则应转为破产清算。
三、集体企业清算法律的适用
清算的分类是针对公司而言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不属于公司的范畴。那么集体企业的清算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呢?
(一)《民法总则》的实施确定了集体企业清算的法律适用
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拥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毋庸置疑地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集体企业清算的法律适用并不一定适用《公司法》。
(二)城镇集体企业清算的法律适用
1991年09月0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颁布,并未规定详细的清算流程。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其之后颁布。
2011年01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进行了修订,依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清算体系,但条例中规定“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再一次修订,保留了上述条款。
笔者认为,在2011年01月08日之后,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清算适用《公司法》及其他关于公司的规定。
案例:(2014)中一法民二清(预)字第2号 2014年10月08日
中山市佳德信商贸有限公司、中山市银河房地产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 :银河公司是由银富公司投资组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进行规范。该条例于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进行部分条款修改,现行条款第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依据上述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关于企业的清算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乡村集体企业清算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于1990年06月03日颁布,2011年01月08日进行了修订。在修订前后,均未形成完整的清算体系,也不包含关于适用公司法的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乡村集体企业清算的案例不多,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拥有法人资格的乡镇集体企业毋庸置疑地可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清算,参照适用有关公司强制清算的规定。
案例:(2019)辽02民终2712号 2019年05月14日
大连亚细亚混凝土有限公司、庄河市大郑镇人民政府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公司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庄河一建是依据199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而设立的企业,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仍可适用于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分别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非依照公司法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企业亦可通过前述法律规范的引致功能而导致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相关案件中的适用。即,庄河一建非依据公司法设立并不能成为一审法院排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适用的理由。
综上,对于集体企业的清算,《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特殊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适用该等特殊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
四、集体企业清算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集体企业解散的特殊规定
1.城镇集体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城镇集体企业停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城镇集体企业因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2.乡村集体企业
乡村集体企业停业、终止,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企业所有者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停业、终止等决议。
即乡村集体企业可以由企业所有者(全体农民)作出关于企业解散的决议,并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批准与核准的区别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批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集体企业解散都可以由企业自己做出决定,但是城镇集体企业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乡村集体企业需要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清算义务人
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实践中,集体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为主管部门、投资者。
适用法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59条
(三)清算组工作的特殊规定
集体企业的清算组清算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城镇集体企业的特殊规定: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除了以上的特殊规定之外,清算组其他职权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乡村集体企业没有相关规定,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财产清理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并经主管机关或者投资人确认。清算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投资人。投资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等报经主管机关或者投资人确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十八条
(四)集体企业注销登记及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乡村集体企业终止,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
城镇集体企业无特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适用法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修订)》第四十五条
五、总结
对于集体企业的清算,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清算义务人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9条规定,企业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二)落实集体企业财务账册、债权债务,自行组织清算
对于财务账册保存完整、债权债务清晰的企业,清算义务人应及时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程序。根据《民法总则》第71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三)无法自行清算的,依法启动强清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70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