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购房资质也能在西安买房? 男子抱侥幸心理买房 欲退定金遇难题
梁先生订购的房子所在楼盘
今年以来,国内不少城市调整了楼市限购政策,不少人很关心西安楼市政策会不会也做出调整,榆林的梁先生就是其中一位。而梁先生的购房经历或许能给广大有购房意向的人提个醒。
梁先生户口不在西安,也没在西安缴纳过社保,在西安没有购房资格。面对他人“花钱可以解决购房资格”的许诺,梁先生心存侥幸,认为西安购房政策会调整,于是,8月初,他预定了位于西太路附近的一套房子。回家后,他思来想去觉得这样做有风险,提出退房退钱。如今,房退了,退定金却遇了难。
买房需按政策规定 切勿心存侥幸去“冒险”
梁先生生活、工作都在榆林,今年萌生在西安买房的想法。在房产经纪人的带领下,他看了西安在售的多个楼盘后,选定了碧桂园高新云墅这个楼盘。8月5日,在售楼部咨询过两次后,梁先生缴纳了5万元定金,订购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
梁先生说,在售楼部咨询过程中及交定金之前,他明确告诉房产经纪人及楼盘置业顾问李女士,自己不是西安户口,也没在西安缴纳过社保和个税,按照西安现行购房政策,他并不具备在西安购房的资格。“房产经纪人以及置业顾问都表示,看8月底西安的购房政策是否会放宽。如果政策放宽,我就可以跟着新政策办理购房手续,如果购房政策没变,购房资格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花钱‘解决’。”梁先生说,有了对方这样的表态,他交了钱,签了认购书。
回家以后,梁先生多方咨询了解关于在西安购房的事,意识到找途径办理购房资格属于违规,且后果严重,于是决定还是不冒险了,等自己有购房资格了再购买。于是,他提出退房退定金。
退房很顺利,置业顾问很快为梁先生办理了退房手续。可是,5万元定金并没有退。关于到底应不应该退定金,双方各执一词。置业顾问解释,当初缴纳定金时,就告知梁先生定金“不退不换不更名”。而梁先生认为,对方在明知他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让他交钱认购房子违规在先,认购书是无效的。
9月15日上午11时,记者和梁先生一起来到碧桂园高新云墅售楼部。在这里,置业顾问李女士告诉记者,目前,梁先生确实没有购房资格。当时交定金之前,她就已经告知梁先生,开发商不会解决购房资格的问题,购房资格需要购房者自行解决,梁先生的事她一直在积极解决。随后,双方再次进行协商。一个多小时后,梁先生告诉记者,他要求全额退还定金,李女士表示会将他的诉求上报集团,9月24日之前给他答复。
西安目前仍施行房屋限购政策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沈阳、南京、大连、兰州、济南、青岛、郑州等多个城市全面取消了限购政策,西安目前仍施行房屋限购政策。外地户籍,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在住房限购区域无住房的非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西安市居住证,且在购房之日前6个月在西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可购买1套二手住房;持有西安市居住证,且在购房之日前2年在西安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可购买1套新房或二手房。
此外,关于新落户家庭、西安户籍家庭、多孩家庭等等,在限购区域内均有相关购房政策。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政策,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目前在西安无法购房。
关于梁先生的事,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认为,针对定金的问题,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则适用法定情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罗震东表示,此事中,如果买受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是出卖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从事实上看,并非是出卖人或买受人违约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而是由于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客观因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文/图 记者 姚瑞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