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香港务工 关于香港务工的薪酬问题
我们都知道出门工作最重要的是工资能否按时按数发放,本篇关于香港薪酬问题作一些解答。
一.我弄坏了我办公室的电脑或者其它公司财产,公司是否会扣除我本月一定工资以作赔偿,雇主在甚麽情况下才可扣减雇员薪金?
只有获得劳工处处长的书面批准或在下列情况下,雇主才可以扣除雇员的工资,有关情况包括:
1.因雇员缺席而作出之扣除。所扣除之金额应按有关雇员所缺席的时间比例计算;
2.扣除因雇员之疏忽或错失而对雇主之货物、工具设备或财产导致破坏或损失之价值。但就每次/每项损失所扣除之金额必须与有关破坏或损失的价值相同,唯此价值不能超过$300; 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 (可能涉及一次或多次的破坏),亦不能超过有关雇员于该段工资期所得工资的四分一 ;
3.因取回任何预支或超额支付工资而作出的扣除。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能超过有关雇员于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四分一;
4.因雇主供给其雇员食物及住宿方面的价值之扣除;
5.在雇员的书面要求下,就有关雇员支付予雇主作任何医疗计划、养老 / 退休计划或储蓄计划之用的扣除;
6.在雇员之书面同意下,雇主取回给雇员之贷款而作出之扣除;
7.就任何法例条文所要求或授权,而由雇员薪金中扣除之款项;
8.根据法庭所发出之扣押入息令而作出之扣除。
二.我上个月的薪金已被拖欠了十天,我的老板有否触犯法律?
工资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即到期缴付(例如就月薪制之雇员,有关工资将在每个月之最后一天完结时到期缴付)。雇主应该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雇员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迟于有关工资期届满后之第7天。假若雇主在工资到期日的七天内未能缴付有关工资,雇主须就拖欠的工资缴付利息予雇员 (利率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不时厘定)。
三. 我已被拖欠了一个月薪金,而老板告诉我他已无能力支付薪金,他有否违反雇佣合约?我可否即时终止雇佣合约以及提出索偿?
1.雇主如未能继续支付工资,则应该根据雇佣合约之条款与雇员解约。
2.如雇主于工资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仍未能支付有关工资,雇员可当作其雇佣合约已被雇主终止,在此情况下,雇员除可获得其他法定及终止合约赔偿外,还可获得解雇代通知金。
四. 我的工作地方突然被关闭,而自上个月起我便没有再收到薪金,我认为公司的财政已陷入困境,而公司亦很可能面临清盘。我能否取回全部(或部分)薪金?
你可尝试以下列方法取回部分欠薪或获取一些赔偿:
(1)破产或清盘程序
若然雇员被雇主拖欠其工资、代通知金、遣散费或其他合约性的款项,有关雇员可以(以债权人身份) 向法庭申请破产令(如雇主不是一间有限公司),或申请清盘令(如雇主是一间有限公司)。
在法院作出破产令或清盘令后,受雇人或临时清盘人(一般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可以即时采取行动收回及保存雇主的财产。有关的财产一般由受雇人或清盘人出售,而从中得到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开支后,将会被用来偿还有关雇主所拖欠的债款。若然阁下想知道更多有关破产或清盘的法律程序,请参阅破产清盘之题目。
若然阁下从法院成功地取得破产令或清盘令,便有权从雇主的财产中,较其他的债权人优先获取被拖欠的工资、代通知金以及遣散费(但不超过法定优先偿还上限)。就上述优先债项而言,阁下可以获取最多达$8,000的工资,亦可以获得代通知金 (不超过一个月工资或$2,000,以较少者为准),以及不超过$8,000的遣散费。
但是任何超过法定之优先偿还上限的未付工资、代通知金或遣散费,均为「非优先债项」,雇员在索偿该非优先债项时,将被视为一名普通的债权人。.鉴于在破产或清盘程序中提出索偿优先债项时有时间限制,阁下不应依赖雇主或第叁者的付款承诺,而延迟采取法律行动。若然上述承诺未能兑现,有可能导致阁下不能以优先债权人的身分获得应有的欠款。
(2)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向雇主进行破产或清盘程序期间,阁下亦可以从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中申请特惠款项。此基金是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管理,范围包括:
●工资拖欠(于雇员最后工作天之前的四个月内),最高限额为$36,000;
●代通知金(最多为相等于一个月的工资),最高限额为$22,500;
●遣散费,最高限额为$50,000,再加馀额之50%。
如属下列情况,劳工处处长并不会批准上述款项之任何申请:
●于雇员的最后工作天前四个月以外被拖欠的工资;
●于最后工作天后六个月以外所提出有关工资的申请;
●于合约终止日后六个月以外所提出有关代通知金或遣散费的申请。
五. 假如雇主面临破产 / 清盘,我可以从哪处获得协助?
若然阁下留意到一些关于雇主的「破产徵状」(例如未能支付工资、某些机器或原材料被搬走、雇主突然失踪等),便应该立即向劳工处的劳资关系科寻求协助。如有需要,劳资关系科会将阁下的个案转介至法律援助处,而法援处会审批阁下向雇主提出破产或清盘程序之有关法律援助申请。
阁下亦可能被转介到劳工处的薪酬保障科,以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特惠款项。
六. 如果我上班迟到,我的雇主可以扣除我的工资吗?
如果雇佣合约规定了上班时间,则雇主可以扣除工资,但只能扣除的金额必定要与雇员实际缺勤时间成正确比例。
七. 雇主可否单方面减少雇员的工资,安排无薪假,或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吗?
采取减薪行动前,雇主必须事先取得雇员的同意。未得到雇员的同意而单方面采取减薪措施,雇主会违反法例有关依时支付工资给雇员的规定。雇员如果超过 1 个月仍未获发已到期的工资,可当作其雇佣合约已被雇主终止,雇主须支付给雇员代通知金及其他法定及合约订明的解雇赔偿。
如雇主因业务的特殊需要安排雇员放取无薪假,则可能须承担支付遣散费给合资格雇员的责任。如雇员在任何连续 4 个星期内,不获雇主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一半;或在连续 26 个星期内,不获分配工作并不获支付工资的日数超过正常工作日数总和的三分之一,可被视为停工。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 24 个月的雇员如遭停工,可享有遣散费。
另外,如果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而且雇主在未经该雇员同意的情形下更改雇佣合约条款,而雇佣合约并没有明文规定雇主可以作出该项更改,及该项更改并非基于《雇佣条例》第32K条规定的五项正当理由之一而作出,则雇员可根据《雇佣条例》第32L至32Q条向雇主提出补偿的申索。
八. 建筑及营造行业的总承判商有没有责任支付次承判商的雇员的工资?
建筑及营造行业的总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称大判)须负责代其属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称判头)支付该判头拖欠雇员的工资,以欠薪期间最初的 2 个月工资为限。
雇员如遇判头拖欠薪金,须于工资到期后 60 天内(或劳工处批准不超过 90 天的额外期间内),以书面通知总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通知书应包括以下数据:
1)雇员的姓名、地址;
2)直接判头的姓名、地址;
3)受雇地点;
4)与应得工资有关的工作详情;
5)欠薪的期间和数目。
大判须在接获通知书后 30 天内支付工资。大判亦可要求该项工程的其他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担责任。
大判是以垫支形式代雇员的直属判头支付欠薪,所支付的欠薪可被视为该判头拖欠大判的债务,大判可另行循民事程序追讨该判头。
九.强制性公积金 (MPF)
1. 自从我入职以来,雇主一直没有替我就强积金或其他退休金计划进行供款。我的雇主有没有触犯法律?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所有雇主必须采取所有实际的行动以确保其雇员在所容许的时间内成为强积金计划的注册成员。此外,雇主还需要就有关的计划供款。此项要求并不适用于受雇少于60天之雇员(散工除外)。
任何未能符合上述要求之雇主,需负上以下责任:
如该雇主是第一次就有关此类罪行被定罪,可被罚款$100,000 以及判监6个月;及
如该雇主再就有关此项罪行被定罪,可被罚款$200,000 以及判监12个月。
终止雇佣关系及所需之补偿
1:终止固定期限合约
固定期限合约 (fixed term ) 中,规定雇佣关系将在指定日期结束,而且不得延长或续约,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属例外。合约会在指定日期结束,而无需另行通知。
某些(但不是全部的)固定期限合约中包含条款,允许透过通知提前终止;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合约就可以提前终止。若合约属于「连续性」雇佣关系,则终止通知期不应短于「连续性」雇佣合约的相关要求;见:「发出通知终止合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