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通道维护不给出款怎么办 郑州市公安局:物流欠款超2万元“跑路”的,应予立案!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王俊伟
物流企业在代收货款或接收货物之后,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事件,成为社会焦点。
物流行业一家支付解决方案提供商近日还在郑州透露,全国代收款量最多的就是河南省。
对此,郑州市政协委员、河南商报总编辑关国锋提交了相关提案:“关于物流跑路应立案调查的建议”。
截至目前,郑州市交通委运管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已先后答复了该提案。
其中,郑州市公安局明确:“物流公司收受货主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或称跑路),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七成物流有代收货款,河南业务量居首
8月6日,传化支付董事长周升学在郑州披露,目前中国有80万家专线零担物流公司,其中,70%有代收货款业务,90%以上的代收货款在二三级城市交割时都是现金交易。
经粗略测算,每年全国代收货款体量不下于万亿级。
而全国代收款量最多的,分别是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东北三省、江苏省(苏北)、河北省等。
河南省的代收货款量高居榜首,是有原因的。
致力于建设物流业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的上海驶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于百秋说,河南省、尤其是郑州市,是全国批发物流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尤其是将各物流公司、服务站点的加盟、联盟以公司化的形式组织在一起,在全国范围内做得最大,郑州的物流辐射范围也最广。
然而与此同时,物流行业利润却在下滑。
一家物流企业的负责人直言不讳地说,六七年前,该公司的毛利还在15%~20%,如今只有5%。而代收货款的手续费,在信用缺失、商业贸易资金短缺情况下,作为物流企业的一项“增值服务”,成了一块重要的盈利来源。一家专线物流园的负责人介绍说,目前物流行业很难做,竞争激烈,利润薄,很多企业都亏本。
在这样的情势下,因经营不善或挪用货款等原因资金链断裂,从而“跑路”的事件,一再发生。近两三年,被媒体披露的物流拖欠货款及“跑路”事件,就多达十多起。而一旦发生“跑路”,商户的货物和资金就很难收回,且事后的救济渠道也往往无法挽回损失。
基于此,郑州市政协委员、河南商报社总编辑关国锋提交了“关于物流跑路应立案调查的建议”,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能尽可能快速而有力地为保障商户的资金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运管局建议把代收货款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物流“跑路”事件也已引起郑州市交通委运管局的关注。运管局在给政协委员关国锋的答复中写到,2014年以来,郑州市频发的几起物流公司“拖欠商户代收货款”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再次提醒辖区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法院等单位,应加强研究,协同配合,制定应急预案,促使案件尽快办结,执行到位。
运管局称,挪用代收货款,甚至携款失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当物流总公司赚的运费不够给分公司和或市内分理处分成时,容易出问题。郑州的物流公司,有的给分公司分成65%,给市内分理处分成30%。物流业人士说,这就意味着运费中留给总公司的部分只剩5%!而总公司还要支付场站租金、人员公司、装卸费等等运营开支,这显然已不能维持正常经营。怎么办?就要想办法找其他收入来源。
二是大量分公司占压巨额货款。三是物流公司擅自挪用货款投资它途。四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货车司机一旦听到风吹草动,要不到运费时,就可能拉着货“跑路”。
郑州市交通委运管局认为,代收货款服务本身已经超出了物流企业的业务范畴,实际上具备了“类金融”性质,代替了原本应该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故此,运管局提出了五条建议:
一是要明确管理和监督职责,建议将“代收货款”纳入政府金融监管范畴。二是建立安全、便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制度,并由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监督。三是责令物流企业成立内部审计、督查机构,实时监控企业本部及各分公司代收货款安全运行状况。四是建议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针对具体案情,研究制定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第一时间立案侦查,第一时间审计涉案企业的款项往来等财务状况。五是建议媒体广泛宣传,建议商户运用第三方支付方式先行预付货款项,尽量不采用“代收货款”的方式。
郑州市交通委运管局称,近期将把上述建议上报给郑州市政府相关部门。
公安局将视情况对欠款超2万元的“跑路”立案
6月底,郑州市公安局召开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再动员再部署工作会议。针对“关于物流跑路应立案调查的建议”,7月份,郑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还组织召开了”关于物流跑路相关法律问题分析”的专题会议,进行了讨论研究。
郑州市公安局在答复中称,从三个方面入手,才能彻底根除物流公司“跑路”隐患:一是提高物流行业的准入门槛;二是规范并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三是建立并推广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部门要提高物流行业准入门槛,企业要足额缴纳风险保障金,或者有一个实力较强的公司为其担保。另外,还可以对物流经营者实施财产质押登记措施。”“(工商部门)可以联合相关部门从业务经营范围和法律条文上明令物流企业不许代收货款,或者为物流企业经营代收货款设置高门槛。”
在答复中,郑州市公安局还明确了物流公司“跑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情形:合同诈骗罪、侵占罪和民事纠纷。
首先,“跑路”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第四种情形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综合而言,郑州市公安局在答复中称,物流公司收受货主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或称跑路),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此种情形,郑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向河南商报发哥做了进一步解释。一是,“数额二万元以上”是指单笔交易,不累计,即,如果是多名商户“被跑路”的欠款或货值累加起来超过二万元,则不能称为超过二万元的合同诈骗;二是,是否对“跑路”的物流公司立案,还要在经过初步调查后,对具体案情做具体分析,要看该物流公司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是,如果报案的受害人认为“跑路”的物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而接警的公安部门未予立案,报案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督查部门投诉。
第二种情形,“跑路”的物流公司可能涉嫌“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也就是老百姓通俗说的“民不告,官不究”。
第三种情形,就是“民事纠纷”了。郑州市公安局在答复中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流公司收受货主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或称跑路),在二万元以下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按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
关于上述法律问题,郑州市公安局还将召开一次以“如何有效惩治和预防物流企业跑路”为题的专题会议,要求基层各执法办案单位对于涉及物流公司“跑路”的案件,要严格依法办理,紧紧围绕法律规定,杜绝“有案不立,立案不实”现象的发生。
法院和公安提出建立协调机制,从快办案
8月7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于关国锋、赵梅、杜玉岭、王占洋、乔芳等政协委员关于“物流公司跑路问题严重,需要及时予以遏制”的提案,也给出了六条答复意见。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成立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适当提高收取保证金的数额,用于在物流公司跑路时,清偿商户货款;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物流公司出台相关的管理条例,做到相关部门执法时有法可依,并加大物流公司的跑路成本;在发现物流公司有捐款跑路迹象时,应立即向政府相关部门例如工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防范情况恶化;发现物流公司捐款跑路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及时展开调查,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控制相关涉案人员,冻结涉案银行账户,扣押涉案财产,做到有案必查、有案速查、有案必破、有案速破。”
如果遇到物流公司卷款跑路的情况,针对其中涉及到的民事纠纷,应速到法院进行立案。
以往,在采访中,遭遇物流公司跑路的商户,多数都希望公安机关从速查处,担心到法院走民事诉讼程序慢,有可能导致被拖欠的货款或货物难以保全。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表示,法院应当开设绿色通道,快审快结,商户要及时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对于商户的申请因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郑州市公安局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在答复中都提到,应建立会商、协调机制。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称,物流公司卷款跑路涉及刑事和民事,法院审理所涉及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物流公司有涉嫌犯罪的情况,应立即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对其中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和法院要针对物流公司卷钱跑路的案件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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